法律桥网友曹邦的人咨询:我司为外资企业,在某城市与当地企业共同设立了一家合资公司A。由于一直未取得汽车销售资格,所以要解散。但是同时我们又在其他城市想成立新的公司B。请问:我们有几个方案,不知在法律上,哪种方法最合适?
1、作为A公司的子公司投资B公司。
2、解散A公司,再成立新的B公司。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如果按照方案一操作,则会面临以下困境:当A公司解散后再去投资设立子公司B,则违背了基本的逻辑;若A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B后再解散,则A公司在B公司中的股权必定要处理掉,B公司将不再为A公司的子公司。因此,方案一行不通,更不必探讨合适性问题了。
曹邦的人再咨询:如果属于第一种情况,先作为子公司转移资产,再解散A公司,是否也可以呢?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上面已经提到该方案将可能涉及到的困境:再解散A公司,那么谁是B公司的股东呢?此时就涉及到如何处理A公司在B公司股权问题。因此方案一行不通。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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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解散清算期间公司能否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
公司进入解散清算程序后,其法律主体资格虽仍存续,但权利能力受到严格限制,仅限于清算目的范围内的活动,例如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等。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属于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原则上不得开展。若清算期间擅自投资设立新公司,该投资行为的效力存在争议,可能被认定为违反清算义务,导致清算义务人或相关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实务中,清算组应依法履行清算职责,不得以原公司名义进行新的业务扩张。对于确有再投资计划的企业,建议先完成注销登记,再以股东或第三方主体名义出资设立新公司,确保投资行为合法有效。此外,需注意外商投资领域可能存在的准入限制或行业资质要求,新公司设立前应完成必要审批。
先设立子公司再解散母公司,子公司的股权如何处理?
若母公司在解散前已经投资设立了子公司,则母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权属于母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应当纳入清算财产范围。解散清算时,清算组需要对该股权进行处置,通常有三种方式:一是转让给第三方,通过股权转让获得对价;二是由母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该股权;三是在清算程序中作价变卖。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清算完成后母公司注销,其对子公司的股东身份即告消灭,子公司成为无关联的独立企业,其股东变更为受让方或原母公司股东。如果原股东希望继续持有子公司股权,则必须在清算分配阶段明确约定股权归属,避免因清算注销导致股权悬空。实务中常见问题是,母公司清算时未及时处理子公司股权,导致后续工商变更、税务登记出现障碍。因此,建议企业在制定清算方案时,同步规划子公司股权的处置路径,确保清算程序合法合规。
解散A公司后原股东能否直接设立B公司?
可以。A公司解散并完成清算注销后,其法人资格消灭,原股东(包括外资企业和当地企业)作为独立民事主体,有权依法出资设立新的公司B。但需注意,新设B公司应当重新履行公司设立登记程序,包括制定章程、确定注册资本、办理外资准入或行业许可等。如果B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汽车销售等前置审批事项,必须先取得相应资质或审批文件,否则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此外,原股东出资设立B公司,应当确保出资来源合法,且不得利用A公司清算中未处置的财产进行出资,否则可能构成抽逃出资或虚假出资。实务中,股东需妥善保管A公司清算注销证明、财产分配报告等文件,以备新公司设立时审查。建议在A公司清算阶段,股东会决议明确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再由各股东以分得的财产或自有资金投入B公司,以厘清财产归属,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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