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ttssyytt咨询:我们公司是水电局控股(水电局及其下面的各科室总出资占80%,另有两个个人股东)的下面的一个注册资金为50万的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是水电局的局长,公司自成立5年以来一直是亏损,但去年已扭亏部分,现在当官的想把公司给清算注销了。(我是半路接任总经理,和他关系不好,我想继续经营)。想问:
1、局长既是我公司董事长,又是最大股东,他一句话公司就会被清算,对吧?
2、水电局是属于国有企业,如公司清算,这属于国有股退出吗?
3、现还没改制,在改制前清算完,如果我想继续经营此公司,要怎么做呢?
4、如改制时清算完,我想继续经营此公司,又要怎么做呢?
5、如是公司被清算注销,我们是否可申请同样的公司名,原公司总经理能否任新公司法人代表。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
1、如果水电局(包括下属科室)决定解散并清算公司,那么公司可以因此而被解散清算。因为他们所占的股份为80%(已经超过2/3的总股份),可以作出有效的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
2、如果公司清算,那么公司就不复存在,不应理解为国有股退出。“国有股退出”可以理解为水电局(包括下属科室)将其股份转让给其他人或者其他股东。
3、如果水电局(包括下属科室)想退出,那么可以由其他人出资购买他们的股份,或者由其他两个个人股东来出资购买他们的股份,这样可以完成一个“改制”的过程,公司可以保留,国有股可以顺利退出;但是如果公司走了清算的程序,那么清算完毕,公司就不再存在了,你就无所谓继续经营该公司了。
4、问题的答案见上面第2点。
5、如果公司清算注销了,你们可以同样的名字申请登记成立新的公司,原公司总经理如果到新公司中担任总经理或董事长,可以任新公司法人代表。
再请教:原股东(两个个人股东)是有优先权购买转让出来的股份吧?如他们两股东愿意出资买完,法律允许吗?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再解答:如果水电局(包括下属科室)想退出,在转让股份时,可以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两个个人股东,也可以全部转让给其他人(由其他人替代水电局而成为股东),如果两个个人股东、其他人都想得到水电局的股份,那么在双方出价相等的情况下两个个人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两个个人股东都希望获得水电局的全部股份,应当对购买的比例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两个个人股东所占的股权比例来分别受让)。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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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控股股东能否单方决定清算公司?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解散属于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并非由单个股东一言而决,而是遵循资本多数决原则。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如果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就可以通过合法程序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从而解散公司并进入清算程序。但需要注意的是,程序上必须召开股东会并作出书面决议,如果不能召开股东会,也可以通过书面方式由全体股东签署决定。如果控股股东直接以个人意志要求清算而未履行法定程序,则可能被认定为决议不成立或无效。实务中,小股东或经营管理者若不同意清算,可以尝试主张清算事由不充分,但法律并未要求公司必须持续盈利才能解散,只要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公司就可以基于股东自主意志解散。因此,经营者若希望保留公司,应尽早与控股股东协商,通过股权转让而非清算的方式实现控制权变更,否则一旦股东会决议形成并进入清算程序,公司终止将难以逆转。
国有股退出有哪些合法方式?
国有股退出在法律实务中通常指国有股东将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外部投资者,从而不再作为公司股东。常见方式包括协议转让、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公开拍卖等。若公司内部存在其他股东,国有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所谓同等条件,包括转让价格、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实质性交易条件。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受让比例;协商不成立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国有股退出还可以通过公司减资的方式实现,即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并回购国有股东股权,但减资需履行债权人通知和公告程序,且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此外,如果国有股东属于国有企业,股权转让通常需要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或审批程序,确保交易价格公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需特别注意的是,公司清算注销不属于国有股退出,因为清算导致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国有股东不再是股东,而是作为出资人参与剩余财产分配,这与股权转让有着本质区别。若国有股东希望退出且保留公司继续经营,应优先考虑股权转让或减资,避免走清算程序。
公司清算注销后能否重新申请原名称并继续经营?
公司清算注销后,其法人资格终止,原公司不再存在,因此不能继续以原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但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注销登记后,其名称一般可以申请保留一定期限,此后他人可以申请使用该名称设立新公司。实务中,原公司名称在注销后通常会被系统锁定一段时间,具体期限各地可能不同,申请人可在名称核准时查询是否可恢复使用。如果原公司名称具有较高知名度或商业价值,建议在注销前先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或者通过股权转让方式保留原公司,避免名称资源流失。原公司总经理如果与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被股东会或董事会依法聘任为法定代表人,则完全可以担任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律并未禁止原公司高管在新设公司任职。但需要注意,新公司的设立属于全新法律主体,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已随清算完毕而消灭,新公司不承继原公司历史责任,同时也不能继承原公司的经营资质、行政许可或业绩记录。如果原公司拥有特许经营资质或招投标业绩,注销后再新设公司将面临资质重新申请和业绩积累的困难。因此,对于希望继续经营的市场主体,最稳妥的做法是在清算前完成股权转让,保持公司主体存续,而不是先注销再新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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