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股权被法院强制执行,公司的章程可否制定应对措施?(2006)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股东股权被法院强制执行时,公司章程能否制定应对措施展开。律师解答指出,现行法律已明确规定法院强制执行股东股权时应通知公司全体股东,并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法律已提供充分保护,公司无需另行约定。若公司章程试图排除法院强制执行,则该内容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实务中,公司可通过章程细化优先购买权行使程序等合法条款,但不得对抗司法执行,文章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设计提供了合规指引。

法律桥网友一纵三横路咨询:股东非公司职务行为造成了诉讼,或自愿或被法院强制执行以该股东在公司所持的股权作抵押(赔偿)。面对此类情况,请问律师,公司能否通过章程予以约定或应对?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现行公司法明确规定,法院强制执行股东股权的,应通知公司全体股东,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法律已经对此进行了保障,无需另行约定,如欲排除法律强制执行,内容违法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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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法院强制执行股东股权时,其他股东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

当法院强制执行股东所持股权时,法律为保障其他股东的人合性利益,设定了优先购买权制度。根据法律原则,法院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以便其他股东知晓执行事宜并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在实务操作中,法院通常会委托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保留价的依据。其他股东若有意购买,应在收到通知后及时向法院书面主张优先购买权,并按法院要求缴纳保证金、参与竞价或按法定程序完成交易。需要注意的是,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必须遵循同等条件原则,即其他股东不能以低于非股东购买人的条件取得股权。若多个股东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通常按各自持股比例分配购买份额。风险提示方面,其他股东应密切关注法院通知的期限和程序要求,逾期未表示行使视为放弃。同时,若股权评估价值明显偏离实际,股东可依法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评估,但不得恶意拖延执行。常见争议焦点包括:通知是否有效送达、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的起算、以及其他股东放弃行使后能否反悔等。因此,公司及股东应建立内部沟通机制,确保在收到法院通知后快速决策,避免因程序疏漏丧失法定权利。

公司章程能否约定排除法院对股权的强制执行?

公司章程不能约定排除法院对股权的强制执行。司法强制执行是国家公权力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途径,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股东以其出资形成的股权属于其合法财产,法院有权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股权采取查封、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股权不得被强制执行,或者约定强制执行时股权自动消灭、由公司回购等条款,此类内容实质上是试图剥夺司法执行权,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属无效。法律之所以设定优先购买权,并非赋予公司或股东对抗执行的权利,而是在执行程序中对其他股东的一种保护性安排,使其有机会优先受让股权,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和人合性。即使公司章程明确约定排除强制执行,该条款对法院没有约束力,法院仍可依法推进执行程序。实务中,有的公司章程会约定股权被强制执行时由公司或特定股东以某一价格回购,该约定若发生在执行措施启动之前,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可能被认定为有效;但若其目的仅是规避执行,则法院可能依据债权人的申请认定该约定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而予以撤销。因此,股东和公司应当清醒认识到,章程只能在法律框架内优化股权流转机制,不能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正确做法是通过合法、合理的章程条款来保障其他股东权益,而不是试图阻挡司法执行。若章程中确有不合法条款,公司将面临条款无效的风险,甚至可能因妨碍执行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可通过哪些合法章程条款应对股东股权被强制执行?

面对股东股权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公司可以在章程中制定合法且具有操作性的条款,以便在发生执行情形时有序应对。首先,章程可以明确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则,包括法院通知公司后,公司内部如何启动决策程序、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逾期未行使的视为放弃、多个股东同时主张时的分配比例等。这些细化规则能够避免临时争议,提高执行程序中的应对效率。其次,章程可以约定股权评估异议机制。当法院委托评估机构时,其他股东若认为评估价值显著不当,可依据章程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并协商推选共同评估机构或申请法院重新评估,从而保障股权转让价格的公允性。再次,章程可以设定公司或股东在符合法律规定前提下协助执行的义务,例如指定专人负责与法院沟通、及时提供公司财务资料、依法配合股权变更登记等,避免因公司不配合导致执行障碍或产生额外处罚。此外,章程还可以约定股东因自身债务纠纷导致股权被强制执行时,该股东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例如限制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或表决权,但此类限制应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限,且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和法院执行。章程还可以明确公司回购股权的条件和程序,但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且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实务中,公司应当聘请专业律师审核章程条款,确保内容的合法性与可执行性。需要强调的是,所有章程条款都不得以阻碍法院执行为目的,否则不仅无效,还可能构成妨碍民事诉讼行为。因此,合法有效的章程条款应当是在尊重司法权威的前提下,为股东权益保护和公司稳定运行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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