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技术如何出资?企业清算时,对出资的专利如何处置?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专利技术出资的效力与清算处置问题展开,核心要点包括:专利出资既可用所有权也可用使用权,但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登记;非货币出资的价值需经评估确定,且出资比例应遵守公司法关于货币出资最低比例的规定(现为全体股东货币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即非货币出资不高于70%);以房屋使用权出资后无需再交租金;合同部分条款违法仅该部分无效,但股东表决权一致约定属自愿范畴,法律不干预;公司清算时,出资专利应作为公司财产纳入清算范围,未办理转移登记可能影响出资效力,需补办或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桥网友Axiuluo咨询:有三个出资方,A以专利出资,占公司30%股份,一年房租两万占公司股份20%,B,C以现金出资各一万,各占10%。我想问问,在此协议中,以专利出资是否有效,以专利出资是其所有权,还是使用权?该占公司股份该是多少?若是双方自愿签定此协议,但有些地方违背了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条例是否有效?(例如:一,A不能以任何理由减少B,C的股份,二,B,C在行使股东表决权,必须与A一致)。公司清算时,专利是怎么清算的,还有就是没有办理专利转让公司的有关手续,是否有效,应该怎么清算?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专利出资”既可以用专利所有权出资,也可以用专利使用权出资,因此合同中应当约定是以所有权出资还是使用权出资以免日后产生分歧,同时,专利出资要办理财产权的转移登记手续;法律规定非货币出资不得超过总注册资本的70%,至于该专利的出资应占的分额应当通过资产评估确定价值后确定;可以用房屋使用权出资,出资后房屋的使用权转归公司,此后则不必再交纳租金;若各方自愿签定合同,合同某些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则违反法律的那些条款无效。合同中约定“B、C在行使股东表决权,必须与A一致”从道理上说是一个非常不公平的条款,但是如果B、C自愿签定,则法律也不会干涉,这个条款也是有效的;“A不能以任何理由减少B、C的股份”,是有效的条款,即使没有这样约定,A也不能以任何理由减少B、C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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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专利出资能否用使用权出资?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实践,股东以专利出资既可以使用专利所有权,也可以使用专利使用权,但必须在出资协议或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出资方式,避免日后产生争议。若以专利权出资,须办理专利权转移登记手续,将专利权属变更至公司名下;若以专利使用权出资,则需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办理备案,将该使用权作为财产权转移至公司。无论何种方式,均需对专利进行评估作价,以确定其出资额和所占股权比例。实务中,以使用权出资更为灵活,但需注意许可范围、期限和独占性等安排,确保公司能够稳定使用该专利。若未明确约定或未办理相应手续,可能导致出资不实或出资无效,股东需承担补缴出资、违约责任或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因此,建议在出资协议中详细约定专利出资的具体形式、评估方法、交付方式和违约责任,并依法办理登记备案,以保障出资效力和公司权益。

专利出资比例是否有上限限制?

根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这意味着包括专利在内的非货币出资比例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这一规定旨在保证公司具备一定的货币流动性,以维持正常经营活动。在实务中,专利出资比例的计算需以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价值为基础,经全体股东确认后计入注册资本。如果专利评估价值过高或出资比例超过法定上限,公司登记机关可能不予核准,或要求股东调整出资方案。此外,即使专利出资比例符合规定,也需注意专利权的有效性和稳定性,例如专利是否被宣告无效、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质押等权利负担。建议在出资前进行专利尽职调查,并咨询专业律师,合理设计出资结构,确保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已签订的协议中非货币出资比例超过限制,该部分约定可能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需通过修改章程、增加货币出资或减少非货币出资等方式予以纠正,否则将影响公司设立的合法性。

公司清算时出资的专利如何处置?

公司清算时,股东出资的专利属于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应当由清算组依法进行处置。如果专利已办理财产权转移登记至公司名下,清算组可委托评估机构对专利价值进行评估,并通过拍卖、变卖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变现,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公司债务,剩余部分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如果专利尚未办理转移登记,出资股东应协助补办手续,将专利权过户至公司名下;若因股东原因未能办理,导致公司未能实际取得专利财产,该股东应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包括补缴出资或赔偿公司损失,清算组可依法追索。若专利存在质押、许可等权利负担,清算处置时需依法处理相关法律关系。另外,若专利已过保护期或被宣告无效,则其评估价值可能为零,但不影响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股东仍需以货币或其他财产补足出资。实务中,建议股东在出资后及时办理登记,并在清算时配合提供相关权属证明,以保障清算程序的顺利进行。对于专利价值的评估,应综合考虑专利技术先进性、市场前景、剩余保护期限等因素,确保处置价格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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