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企业如何境外投资(2004)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创业企业境外投资实务展开,聚焦2004年相关监管框架。文章指出境外投资有设立离岸公司与实体投资两种方式,离岸公司因成本低、流程简单受青睐,但当时法律未明确监管。核心法律要点在于:境外投资项目需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涉及发改委与商务部门双重核准;资源类与非资源类项目分别有金额界限;特定地区投资需专项核准;企业须凭核准文件办理外汇、海关等后续事宜。文章强调合规路径对资金出境及后续经营的必要性,对创业企业理解境外投资行政审批流程具有实务参考价值,也提示后续监管可能简化。

很多创业企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后,希望向境外拓展,进一步壮大企业的实力。投资境外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设立所谓海外离岸公司,一种是进行实体投资。企业赴境外投资,将触角伸到境外,可以为企业带来很多竞争优势,比如可以提升品牌形象,强化竞争优势,扩展利润空间;可以进行投资重组、转移生产基地,或者进行转口贸易,规避欧美贸易及非贸易壁垒;可以合理调节企业营收,充分利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税收差别合理避税;对于高科技创业企业而言,境外投资还是海外风险投资成功到帐的必备条件。而设立海外离岸公司更因程序简单、成本较低、税赋轻、保密性高等诸多优势受到很多境内企业家的欢迎。

通常可以将海外离岸公司设立在香港、BVI(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巴拿马等地。境内很多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均提供此类注册服务,在较短的时间内(通常只需一周左右)即可以较低的成本(一般不超过人民币一万元)完成此类注册。离岸公司注册后还可以开立离岸银行账户,作为进行资本运作的工具。

我国目前对设立离岸公司尚无法律规定,因而也并不涉及政府审批或者管理,相应地,投资者也因此不能合法地汇出外汇或者将境内资产投资到境外。如果要合法地汇出外汇或者将境内资产投资到境外,则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核准手续。

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作出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此后,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境内各类法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均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核准或者备案手续,而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境内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参照该办法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提出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投资主体如需投入必要的项目前期费用涉及用汇数额的(含履约保证金、保函等),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投资主体凭国家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

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还需向商务部办理核准手续。商务部核准中央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在美国、日本等国家设立企业,地方企业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为从事境外间接上市、开展投资性业务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的企业也由商务部核准;其他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则由商务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经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商务部核准,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批准证书》,国内企业凭《批准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事宜。境内企业提出核准申请,除应提交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和国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外,需要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还需提交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获得批准的国内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经批准开办的境外企业,在当地注册后,应将注册文件报商务部备案,并向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报到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投资设立企业,须向发展和改革部门、商务部门办理双重核准手续,虽然耗时不是很长,但是毕竟手续繁复。我们期待这两个部门能加强协调、简化或者合并核准手续。

(本文发表于《科技创业》2004年11月号)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创业企业境外投资有哪些主要方式?

创业企业境外投资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设立海外离岸公司,二是进行实体投资。设立离岸公司通常选择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巴拿马等地,程序简单、成本较低(一般不超过人民币一万元)、税负轻且保密性高,很多境内企业将其作为资本运作和风险投资到账的工具。实体投资则涉及在境外新建、购并、参股、增资或再投资企业,需要按照我国境外投资监管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实务中,离岸公司注册本身在2004年时没有明确法律规制,也不需政府审批,但如果要从境内合法汇出外汇或投入境内资产,就必须依据相关投资管理规定履行核准程序。创业企业应结合自身商业目的选择方式,同时注意合规合规资金出境,避免因未履行核准手续导致资金无法出境或后续经营受阻。此外,高科技企业引入海外风险投资时,设立离岸架构往往是融资前提,但需同步考虑境内外监管衔接要求。

境外投资核准手续如何办理?涉及哪些部门?

境外投资核准手续在2004年框架下涉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商务部两个部门,形成双重核准格局。具体而言,发改委负责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项目和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低于上述限额的项目由省级发改部门办理;中央管理企业项目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项目由地方政府按法规核准。前往台湾地区或未建交国家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改委核准或报国务院核准。商务部负责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核准,中央企业及在特定国家(如美国、日本)设立企业由商务部核准,地方企业在港澳从事间接上市或投资性业务的也由商务部核准,其他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申请人需提交申请书、境外企业章程、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等材料,涉及购汇的还需外汇主管部门出具资金来源审查意见。核准时限方面,发改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可延长10个工作日;商务部门在征求驻外使领馆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决定。获批后取得批准证书,凭以办理外汇、海关、外事等事宜。实务中建议企业提前梳理材料清单,预留审批时间,并注意年度联合年检和绩效评价义务。

境外投资合规中常见风险点有哪些?

境外投资合规风险主要集中在审批缺失、材料不全和后续义务履行三方面。第一,未办理核准或备案即实施投资,可能导致资金无法合法汇出、境外企业无法获得银行开户或投资回报无法调回,甚至面临行政处罚或外汇违规责任。第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主管机关会一次性告知补正,但补正会延长周期,可能延误商业时机;特别是涉及购汇时,缺少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将直接导致驳回。第三,获批后忽视后续义务,比如未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未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未将境外注册文件报商务部备案或未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报到登记,这些均可能影响企业信用记录及后续投资便利。另外,2004年框架下双重核准程序繁复,实践中不同地区执行尺度可能有差异,企业应主动与当地发改和商务部门沟通,了解最新申报要求和材料格式。还需关注投资目的地法律环境,尤其是离岸地法规变化。随着我国境外投资监管体系演变,现行规则已进行一定调整,但核准与备案相结合、强调真实合规的基本原则仍延续,创业企业应动态跟踪政策更新,避免依据过时信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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