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的实际投资人是澳大利亚籍华人张先生,当初考虑到张先生以外籍华人名义持股在出资及外资企业变更手续上存在麻烦,故借用境内居民陈先生等人的名义办理工商登记,公司实际由张先生出资并经营。现陈先生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财务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我们认为陈先生只是公司挂名股东,张先生才是真正的股东,因此,不宜将公司财务资料交给陈先生。但陈先生威胁说他将诉诸法院。请问陈先生可以告我们吗?我们应该怎么办?
--------- 读者:马丽
你所咨询的情况在实际生活中并不少见,一些原本居住在境内的华人通过不同渠道加入外国籍,但是他们还是需要继续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一些境外华人想到境内从事经营活动,但是因为怕麻烦,于是就以境内的亲戚、朋友的名义投资设立公司或者购买房产、买卖股票,其中不少最后酿成纠纷。
首先,应当指出的是,依据我国相关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无论是与中国的公司或企业共同举办合营企业或独立设立外资企业,均必须经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并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该审批行为是我国法律赋予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权利。你公司由境内居民陈先生等人的名义办理工商登记,应为内资企业,张先生系外国投资者,不能成为你公司股东。在没有矛盾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外资并购等方式将你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以确认张先生的股东身份。但是在目前情况下,要确认张先生为公司实际投资人,只能通过诉讼实现。
其次,股东身份应当由公司的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确认。你公司由陈先生等人的名义办理工商登记,因此,工商登记确认的公司股东应为陈先生等人。即使你公司可以提供实际出资情况等证据材料,也必须通过提起确认股权之诉来确认张先生的股东身份。如果陈先生提起诉讼主张股东的知情权,你公司不能以陈先生仅仅是挂名股东为由进行抗辩。
第三,股东享有知情权,在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股东对公司的知情权是股东权利的内容之一。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作为股东投资载体应当在15日内将公司会计账簿送交股东查阅。如果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因此,如果你公司在陈先生提出书面查阅要求后15日内没有提供查阅,陈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你公司。当然,如果你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陈先生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你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陈先生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他并说明理由。如果陈先生仍然提起诉讼,你公司可以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总之,根据你所述情形,陈先生虽然是挂名股东,他仍然依法享有知情权,并且可以据此起诉你公司。在此情形下,张先生应当尽快与陈先生协商解决办法,确认张先生的实际股东身份,并办理外资审批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如果无法协商,张先生应当立即提起确权诉讼,确认其系你公司的实际投资人,并办理外资审批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我们必须提醒大家的是,如果没有进行必要的法律关系设计,不要轻易委托他人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投资活动。
(本文载于《科技创业》2007年2月号)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挂名股东能否起诉公司要求查阅会计账簿?
挂名股东在工商登记和股东名册中记载为股东,依法享有股东知情权,包括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权利。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以工商登记和股东名册记载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除非公司能够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该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否则不能仅以挂名或实际出资人为他人为由剥夺股东的知情权。因此,挂名股东在公司拒绝其查阅请求后,有权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公司提供查阅。公司若主张挂名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存在不正当目的,如可能泄露商业秘密或用于同业竞争等,则须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并在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实务中,挂名股东提起知情权诉讼时,应确保已履行前置程序即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否则公司可主张程序抗辩。此外,法院在判定是否支持查阅请求时,会综合考量股东身份形式证据、公司抗辩理由的合理性以及查阅范围是否超出法定界限。若公司败诉,还需承担提供账簿的义务,并可能被处以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因此,挂名股东完全具备起诉资格,但需注意程序合规和证据准备。
公司能否以挂名股东不具有实际出资为由拒绝其查阅?
公司不能仅以挂名股东未实际出资为由拒绝其行使知情权。根据公司法原则,股东资格主要以工商登记和股东名册记载为据,实际出资与否并不当然否定股东权利的行使。在司法实践中,挂名股东被记载为股东后,即对外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公司在内部亦应尊重该登记状态。除非公司能够通过确权诉讼或仲裁程序先行变更股东登记,否则公司以挂名、代持或实际出资不足为由拒绝查阅,缺乏法律依据。但是,公司若主张挂名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则可以在合理根据上拒绝查阅。所谓不正当目的,通常包括股东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股东为了向第三人通报有关信息而查阅、股东在查阅前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材料损害公司利益等情形。公司必须提供具体证据,不能仅凭推测或嫌疑。若公司无法举证,法院将强制支持查阅。此外,挂名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其权利范围与实际出资股东并无差别,但若挂名股东滥用知情权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可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实务中,公司面对挂名股东的查阅请求,应首先审查其是否履行书面请求程序,其次评估其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最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切勿简单以挂名名义拒绝,否则可能面临败诉风险并承担诉讼费用。建议公司重视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管理,避免因代持关系引发管理失控。
实际投资人如何确认股东身份并规避挂名风险?
实际投资人若欲确认股东身份,必须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由于工商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实际出资人并不当然具备股东资格。根据相关法律原则,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仅在双方内部产生合同效力,不能对抗公司、其他股东及善意第三人。因此,实际投资人应当及时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其为公司股东并要求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在诉讼中,实际投资人需要提供实际出资的凭证、代持协议、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证据、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显名的证明等材料。若涉及外商投资,还需依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现行法律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无需审批,但需办理登记备案。若投资领域属于负面清单限制类,则必须取得主管部门批准。实际投资人在取得法院生效判决或批准文件后,应尽快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否则仍可能面临挂名股东擅自处分股权、被法院强制执行或转让给第三人的风险。同时,实际投资人应要求名义股东出具不可撤销的授权委托书,并办理股权质押或财产保全等增信措施,以降低代持风险。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实际投资人应果断提起确权诉讼,避免因拖延导致损失扩大。此外,实务中还应注意税收问题,变更登记可能触发所得税和印花税,需提前筹划。总之,隐名投资风险较大,建议在投资前咨询专业律师,设计合规的法律架构,必要时采用持股平台、信托等方式替代个人代持。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