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审理完“人肉搜索第一案”后,朝阳区人民法院还向主管网络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去司法建议函,建议采取更加有效、适当的技术措施,对网民言论进行适时监管,避免类似侵权行为的发生。之后,一条名为“人肉搜索公约1.0Beta版”的帖子也在各大网站论坛流传,网友自发为“人肉搜索”“立法”。
这份由网民自发制订的公约一共有8条。制定者称,为加强网络公民的网络道德意识,加深对“人肉搜索”正确理解,使“人肉搜索”向正确的方向发展,并不断服务大众,特制定本公约。公约对网友在使用“人肉搜索”可能带来的法律和道德层面的负面效应均有约束。颇有意味的是,第三、四条分别是“以网络道德为准绳,尽量不参与搜索他人隐私”、“对他人暴露隐私尽力保护,保证不在公共场所公布他人隐私”。第五条则是,“对于涉及贪污、腐败、惩恶扬善的可以不受第三、四条的约束。
猫扑网社区负责人杜培源昨天表示,公约是综合了各方网友的不同意见共同制定的,也参照了正在讨论中的刑法修正案关于网络侵权的条款。天涯网总编辑胡彬则对晨报记者表示,“人肉搜索”难免侵犯到一些人的隐私,每个帖子该如何把关,还需要讨论,毕竟我国法律还没有关于“个人隐私”的明确界定。处理过多起网络侵权案的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春宝认为,即便是举报贪污腐败也应该有个度,立法机关应尽快为“个人隐私”定义。(转载自《新闻晨报》2009年1月8日A19版:中国·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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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人肉搜索的法律性质与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人肉搜索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其行为性质需根据具体情节判断。若涉及非法收集、公开他人姓名、住址、照片、行踪轨迹等私密信息,可能构成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根据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实务中,法院通常综合考量以下因素:搜索行为是否违背信息主体的意愿、公开的信息是否具有私密性、是否对权利人造成精神损害或财产损失。若行为人利用人肉搜索实施网络暴力、侮辱诽谤,还可能触犯刑法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侮辱罪、诽谤罪的规定。风险提示:即使是出于“正义”目的,如揭露不道德行为,若未经法定程序公开他人隐私,仍可能构成侵权。实务操作指引:建议通过合法渠道(如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报警)行使监督权,而非自行在网络公开他人隐私。常见争议焦点: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的平衡——例如,举报官员贪污时,能否公开其家庭住址、子女信息等与举报无关的私密内容?司法实践倾向于严格限制,仅公开与举报事实直接相关的信息。
网友自发制定的“人肉搜索公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网友自发制定的公约,如“人肉搜索公约1.0Beta版”,本质上属于网络社区的自律规范,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其法律效力需要从两个层面理解:第一,作为民事主体之间的约定,如果社区成员在注册或使用服务时明确同意遵守该公约,那么该公约可视为一种网络服务协议条款,对同意者产生合同约束力,违约方可能承担平台内部的处罚(如封号、删除内容)。但普通网民若未同意,则不受其约束。第二,公约的内容如果与现行法律(如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相抵触,则该部分条款无效。例如,公约第五条允许对贪污腐败行为不受隐私保护约束,但法律并未赋予个人随意公开他人隐私的权利,即便涉及腐败,也需通过法定举报途径而非网络暴力。因此,该公约更多是道德倡导和自我约束,不能替代法律。实务风险提示:依赖此类公约进行免责,可能引发侵权诉讼。常见争议焦点:公约是否可以作为法院认定“行为人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不会仅因行为人遵守了网络公约而免除其侵权责任,法律合规才是根本。
举报贪污腐败与隐私保护的边界在哪里?
举报贪污腐败时,公民行使监督权与保护被举报人隐私权之间存在冲突,法律上需遵循比例原则。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举报人应当基于事实,向有权机关(纪检监察、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提供线索,而非在网络上公开扩散被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实务中,法律允许举报人披露与举报内容直接相关的信息,如官员的职务、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事实、相关证据等。但超出必要范围的信息,如家庭住址、家庭成员隐私、健康状况、银行账户密码等,即使与腐败有关联,也属于过度公开,可能构成侵权。风险提示:若举报人通过网络公开这些信息,被举报人有权提起名誉权、隐私权侵权诉讼,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常见争议焦点:如何界定“直接相关”?例如,举报官员收受贿赂,能否公开其情妇的姓名和照片?司法实践通常认为,情妇的身份与收贿事实关联性较弱,公开纯属隐私,不宜支持。实务操作指引:建议举报人优先采用实名举报、书面举报的方式,保留证据,避免因公开信息引发反诉。同时,平台方应建立审核机制,对涉及“反腐”的帖子进行甄别,要求举报人提供初步证据,否则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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