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拍卖所得的房产出资共同投资成立公司,如何操作?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以拍卖所得房产出资设立新公司的实务问题展开,核心在于厘清股东出资、股权分配与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边界。文章结合多名律师意见指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门槛较低,法律不深究股东内部资金调配,但未实际出资的股东经工商登记后仍可取得股东身份,实际出资方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同时明确法定代表人可由章程约定,不设额外资格条件。针对发起人未实际出资却占25%股权、以公司名义承担400万元费用等问题,律师建议通过股东协议、验资、评估及重组程序明确权责,防范空手套白狼风险,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介入操作。

法律桥网友senze7788咨询:我经朋友介绍结识某公司法人(发起人),商议招股东C、D,并以发起人公司名义拍卖得另一公司地(房)产权,并组建新公司,与原发起人公司单独核算。其间发起人与C方只做前期运作,资金我与D方共同承担。四人按发起人建议,以注册资金100万元向工商部门申报成立有限公司,并由发起人担任公司法人。按每人出资25万元占25%的股权划分,其中发起人与C方的资金是我与D方借付的(无借据证明)。实际拍卖产权和公司内部改造费用总计达400万元,按发起人建议,此笔资金算作公司借款,在公司赢利利润作计息偿还。生产运作资金以地(房)产权押形式向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贷款。

经了解,发起人这种做法不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应按实际出资来划分股份占有股权。
1、这样成立公司,是否合法。
2、发起人只参加前期运作,是否具有公司法人资格。
3、发起人与C方,在未实际出资情况下,能否占有各25%的股权。
4、按新公司法,公司重组各股权关系,应怎样操作为佳。

广州甘律师解答:不好意思,不太看得明白您的陈述。
1、由于没能完全理解您的意思,这点暂不答复。
2、公司法定代表人可由出资各方共同协商确定,不需要什么特别的资格。
3、因为出资的方法很多,可以劳动、实物、产权、货币等出资,所以只要出资各方协商一致,发起人和C方是可以各占25%股权的。当然,如果存在借资行为的,您可要求对方偿还出资(具体如何收集证据可和律师联系)
4、公司重组的,首先要有股东会决议,然后对公司资本评估核价,对股本验资核价,签订股权协议、签订公司改组协议、工商注册,重新向股东签发股权证书。大致上是这样操作,但具体涉及到许多法律、财会问题,建议聘请熟悉公司法的律师介入处理。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由于你的提问中有诸多需要明确的地方,现简答如下: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只要公司股东50人以下,注册资本最低3万,设有公司章程、名称及住所的,即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资金问题只要经验资到位的,即可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法律并不追究股东内部如何调配资金。

法定代表人的人选由公司章程决定,法律不设额外条件。

发起人与C方即使未实际出资,只要经工商登记为股东,法律还是认可其股东身份,除非你们有特殊的约定,至于你们的借贷关系可以另行处理。

按如上操作方式,虽可成立新公司,但对于投资方的利益保障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一、新公司两股东未实际出资,但在法律上则可直接享有股东身份,享受股东权利,如果没有内部协议加以明确,可能连借贷关系都无法确认,造成出借方的重大损失;二、拍卖另一公司房产,所需花费的资金由新公司承担,但项目又以发起人公司名义运作,将来如项目盈利发起人可直接享受收益而新公司如无协议很难主张权利,如亏损则按照公司借款操作新公司可能面临执行上的困难。

成立新公司并非一件困难的事,关键需要合作各方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划分风险分担方式,明确收益主体,由于你的提问中并没有明确你们的现状及最终目的,仅就成立新公司而言在法律上没有问题,但根据现有情况很难对操作模式在法律上给出明确建议。

北京Legal律师解答:个人感觉:发起人和D在玩空手道嘛,小心被套牢啊。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提问中有两处地方需要解释:1、“并以发起人公司名义拍卖得另一公司地(房)产权”,其含义是否为:以发起人所在的公司的名义经竞拍获得了另外一家公司的房产?;2、“实际拍卖产权和公司内部改造费用总计达400万元,按发起人建议,此笔资金算作公司借款”,其含义是否为:发起人所在的公司竞买房产需要支付的费用以及对新组建的公司进行重组所需要的费用为400万元,发起人建议,该笔款项都从发起人所在的公司支出,所买得的房产转移给新公司所有,400万元由新组建的公司向该公司偿还?若以上理解无误,那么还需要明确的地方是:1、“和公司内部改造费用”,此处的“改造”打算如何操作?2、提问中的问题4“公司重组各股权关系”,打算怎样重组?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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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未实际出资能否取得股东资格?

根据公司法实务,股东资格的取得以公司章程记载、工商登记及股东名册等公示文件为准,而非以实际出资为前提。即使股东未实际缴纳出资,只要经过法定程序被登记为股东,法律上仍认可其股东身份,但其对公司负有补足出资的义务,其他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可要求其履行出资责任。在本文案例中,发起人与C方虽由他人垫付资金,但若工商登记将其列为股东,则其依法享有股东权利。不过,实际垫付资金的一方若未签订借据或代持协议,可能面临借贷关系无法确认的风险,甚至因无书面凭证而难以追偿。因此,建议出资各方在设立公司前务必签署书面出资协议,明确各股东认缴出资额、实缴方式、垫付资金性质及偿还安排,同时保留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证据。若发现股东未实际出资却要求分红或行使表决权,其他股东可通过股东会决议要求其补缴出资,或依据法律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实务中,工商登记仅作形式审查,股东内部出资纠纷需依靠民事证据解决,切勿轻信口头承诺。

以房产拍卖所得出资设立公司如何操作?

以房产拍卖所得出资设立公司,核心在于将拍卖取得的房产所有权合法转移至新设公司名下,并完成产权过户与验资程序。首先,发起人应以公司名义参与拍卖并取得产权凭证,但需注意拍卖主体与出资主体的一致性。若以发起人原公司名义竞拍,再以该房产向新公司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出资,必须依法进行评估作价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操作上,新公司全体股东应共同签署公司章程,明确各自认缴出资额与出资方式,其中以房产出资的,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房产价值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据此确定股权比例。随后,召开股东会通过出资协议,办理房产过户登记至新公司名下,再由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最后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附上公司章程、评估报告、验资报告、房产过户证明等材料。需特别提示,若房产实际出资人为他人垫付资金,应同时处理借贷关系,签订借款协议或股权代持协议,避免新公司成立后产生权属争议。另外,若拍卖费用由新公司承担,须以新公司名义支付或由新公司出具确认债务的书面文件,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原公司债务,导致新公司资产流失。建议全程由律师与会计师协同办理,确保出资合法合规。

发起人未实际出资却占25%股权,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发起人未实际出资却占25%股权,法律上并不当然无效,但各股东内部可通过协议予以约束或调整。风险主要在于:未实际出资的股东仍可依据工商登记行使表决权、分红权等股东权利,而实际出资方若无书面证据,可能难以追索垫付款项。为规避风险,建议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在设立公司前召开股东会议,制作书面股东协议,明确各股东出资比例、出资期限以及未按期出资的违约责任,同时载明垫付资金的借款性质、金额、偿还主体和利息计算方式。第二,办理股权代持或股权质押,由未实际出资股东将其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方,作为其履行出资义务或偿还借款的担保。第三,若公司已成立且发现股东虚假出资,可要求其限期补缴,并依章程追究其违约责任;若其拒不履行,可通过股东会决议将其除名,但需符合法定程序并保障其申辩权利。第四,针对发起人将拍卖费用转嫁公司承担的问题,应在公司账目中单独列明,并由全体股东确认该笔债务的真实性与偿还计划,避免未来发生争议。此外,公司法允许股东以劳务、实物等非货币方式出资,但必须评估作价并办理转移手续,若发起人仅参与前期运作而未实际投入,建议以劳务出资或技术入股方式明确其权益,而非笼统占股。最终,若协商不成,实际出资方可提起诉讼,要求未出资股东返还垫付款项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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