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要求职工集资设立公司,职工的权益如何保障?(2006)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单位要求职工集资设立公司的法律问题展开,分析了职工在被迫入股情形下的权益保障路径。核心要点包括:集资设立公司须符合法定程序,职工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涉及个人其他财产;职工有权查阅公司财务与经营资料,监督公司运作;单位领导担任法定代表人需符合任职资格;国有单位入股须履行国资审批程序。同时提示职工面临强制入股或变相胁迫的风险,建议职工在签署协议前审慎评估公司前景,保留证据,并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维权。本文对类似国有垄断企业职工集资情形具有实务参考价值。

法律桥网友zhangfei12咨询:

我所在的单位是一个小城市的国有垄断行企业,今天在通气会上,单位领导要求我们在职的、内退的、退休的都按不同级别出几万元集资成立一个股份型的公司。其中一个领导说,购买的股份不能转让、继承、退股等,风险自担。在会上,领导也没有说会组建怎样一个公司、公司制度怎样、什么经营领域、跟我们现所在单位有什么关系。并且在两天后就要签协议,不入股的签不入股协议,入股的签入股协议,反正都要签。我的求助问题是:
1、单位这种集资办公司行为是否有法律保障和合法行为,如果成立公司的话会是什么性质的公司?
2、有没有什么法律和规章制度之内的条令来保障我们入股者的权益,比如说有权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行为进行监督。如果它负债了,我们是不是要背债务?
3、现在单位的领导能担任我们集资公司的法人代表么?
4、集资出来的这家公司能跟所在的单位扯上什么关系,如果能扯上什么关系的话,比如说能跟我们一样占一部分股份,这样亏的话,从单位拿钱出来补不违法吧?
5、两天后就要签协议了,今天才正式跟我们通气,很急啊。签入股协议吧,我怕我这一万打水漂,签不入股协议吧,怕给我小鞋穿,甚至让我下岗。特别是这个还要签不入股协议最让我心烦,我这单位是国有垄断型企业,每年都有不少奖金和补助,要是我不入股的话,单位不发我。说我没入股,奖金和补助入股的才有。

广州甘律师解答:1、从您的陈述来说,应该是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是有法律程序及要求的,必须合法组建。
2、《公司法》,股东以入股资金承担责任,不会涉及到自身的财产。
3、如果没有法律禁止情况的话,是可以的。
4、关键要看单位是否入股,国有单位入股的需国资委批文。
5、您可了解新成立的股司的经营范围和可行性分析报告,如果觉得有利可图就入股,否则您就自己综合考虑清楚了。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对于上述问题,看上去已经不是一个可以任由你“意思自治”的问题了,法律意见已经很难提供多大的参考意见。建议提问者综合考虑利弊然后作出决定。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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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单位要求职工集资入股是否合法?

单位要求职工集资设立公司,本身并不当然违法,但必须遵循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和程序。依据现行公司法基本原则,设立公司需有符合要求的股东人数、出资额、公司章程、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及住所等条件,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然而,合法性还取决于是否尊重职工自愿原则。如果单位以行政命令、下岗威胁、扣发奖金补助等方式强制职工入股,则侵犯了职工的出资自由和财产权,相关行为不具有合法性。职工有权拒绝入股,单位不得因此给予不利对待。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职工应当区分集资行为和违法犯罪集资的界限:若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项目或承诺高回报,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因此,职工在决策前应仔细审查公司设立文件,包括章程、经营领域、出资协议等,确认公司是否依法设立、资金用途是否明确。若发现单位存在强迫、欺诈行为,职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总之,合法集资须以自愿为基础,职工在签署协议前应充分行使知情权,避免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仓促出资。

职工入股后如何保障知情权和监督权?

职工一旦入股成为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包括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其中知情权和监督权是保障自身权益的关键。根据公司法的基本规则,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这些权利不因职工身份而受到限制,公司不得以内部规定剥夺股东的法定权利。实务操作中,职工股东应主动行使权利,定期要求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关注公司经营状况和负债情况。如果公司拒绝提供或提供的材料不真实,职工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查阅权。此外,职工股东还应关注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对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如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合并分立等)应积极表达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对于公司管理层侵占公司财产、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职工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职工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负债不会波及股东个人其他财产,但这前提是股东已经足额出资且不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情形。为了防止风险,职工在入股之初就应要求公司章程明确信息披露机制、财务透明度和内部监督制度,必要时可推荐或选举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切实发挥监督作用。若发现公司经营异常或财务造假,应及时聘请专业会计师核查,并保留相关证据,为后续维权做准备。

不入股是否会遭受不公待遇?如何应对?

现实中,单位强制职工集资时,常以不入股就不发奖金、补助、调岗甚至下岗等相威胁,这种行为明显违反劳动法和公司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与是否投资入股无关,单位无权以未入股为由克扣工资奖金。其次,公司设立应遵循自愿原则,任何强迫或变相强迫入股的行为均不合法。职工遇到此类情况时,应冷静应对并采取分层措施。第一,审慎决策。在签署协议前,尽量收集公司设立信息,如经营领域、可行性分析、出资结构等,判断投资风险。若认为项目不可行或缺乏保障,可以拒绝入股,但应保留书面拒绝或沟通记录。第二,积极留证。对单位领导在通气会上的讲话、书面通知、入股协议、不入股协议等材料进行拍照或复印,特别是涉及威胁性语言或不利待遇的表述,必要时可进行录音录像。第三,明确拒绝不当要求。对于单位以不入股为由扣发奖金补助的行为,职工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责令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第四,行使股东权利与劳动维权并行。如果已经入股,可以通过股东身份参与公司治理,要求公司规范财务;如果未入股,则重点维护劳动关系层面的权益。第五,寻求法律救济。若单位因职工不入股而作出降薪、调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违法变更或违法解除,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支付赔偿金。总之,职工不应因恐惧而盲目入股,也不应消极忍受不公待遇,应综合运用劳动法和公司法赋予的权利,及时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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