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游来游去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由五位股东组成,现其中一个股份占第二位股东在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出走,走时利用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之便带走一部分公司的应收帐款,公司在让其说明问题时其不予正面回复且其本人现在无法找到。现准备召开股东会处理问题,但其余四位股东的股份按《公司法》中的三分之二表决权规定尚差一点未达到。请问律师:如果要开股东会处理公司今后解散或修改章程的话,应该怎样处理才符合《公司法》规定?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按照公司法规定,只要股权数达不到法定要求,则不能有效通过修改章程或解散公司的决议。除非公司章程中已规定某股东经通知不参加股东会者则视为同意其他股东通过的决议。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确实属于疑难问题,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本身就具有资合和人合的双重特点,现在由于一个股东影响整个公司运作的事也比比皆是,法律上很难处理,如果公司章程有规定,可以依照章程办理,所以一个合理的章程对公司非常重要。
至于你提到的股东带走公司应收帐款的问题,有可能牵涉到刑事犯罪。
游来游去再咨询:章程是成立时工商局所发对此未有补充规定,对此就没办法吗?公司难道就这样拖下去?如果开股东会送达通知在其未到场情况下是否对公司解散和修改章程也无法进行?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因一股东携款出走,其他股东的股权数达不到法定比例,无法解散公司或修改章程,如何解决?”,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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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出走导致股权比例不足,如何合法通过修改章程或解散公司的决议?
根据公司法规定,修改公司章程、解散公司等重大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当一名股东携款出走且无法联系,导致其他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足三分之二时,直接召开股东会并作出修改章程或解散公司的决议,将因未达到法定表决权比例而无法有效通过。除非公司章程对股东缺席股东会有特别约定,例如明确记载“经书面通知后股东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出席的,视为同意其他股东通过的决议”,否则不能强行通过。在章程没有此类规定的情况下,其他股东可以考虑先尝试通过合法途径通知该股东参加股东会,例如按照其身份证地址或公司章程载明的地址发送书面通知,并保留送达证据。若该股东经合法通知后仍不参加,部分司法实践可能认为其放弃了表决权,但这一做法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因为公司法规定的表决权比例是强制性要求,不能仅因股东缺席而降低。更稳妥的方式是与其他股东协商,通过股权转让或增资等方式调整持股比例,使赞成票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但这需要出走股东的配合或通过司法程序处理其股权。此外,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为破解僵局提供了司法救济路径。
股东携款出走且无法联系,其他股东有哪些法律救济途径?
股东携款出走并带走公司应收账款,首先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等刑事犯罪,其他股东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立案侦查。刑事追诉不仅可能追回被侵占的财产,还能通过法律程序确定该股东的责任,为后续民事处理提供依据。在民事层面,其他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诉讼,要求该股东返还公司财产并赔偿损失。同时,由于该股东无法联系,其股东权利的行使存在障碍,其他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过合法程序召开股东会,但需注意表决权比例问题。若因该股东缺席导致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可以考虑向人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之诉,但必须满足法定条件,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实践中,法院对司法解散持审慎态度,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公司僵局的存在,例如股东会机制失灵、长期无法作出有效决议等。此外,其他股东还可以尝试与该股东进行公告送达,通过法院或公证机关完成法律文书的送达程序,进而通过诉讼确认其股权被冻结或剥夺相关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除非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有明确的股东除名条款,否则不能直接以股东出走为由取消其股东资格。因此,综合运用刑事报案、民事诉讼、司法解散等法律工具,是应对此类局面的主要途径。
公司章程对股东会决议机制没有特别规定时,如何破解公司僵局?
当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股东缺席视为同意等特别机制时,公司僵局确实难以通过内部决议自行破解。根据公司法原则,修改章程、解散公司等重大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是强制性规范,不能通过股东会多数决降低标准。破解僵局的首要思路是寻找外部司法救济。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之诉,但前提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例如股东会长期无法召开或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公司业务陷入停滞,且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严格审查,不会仅因股东之间存在矛盾就判决解散。因此,其他股东应当收集证据,证明公司已经陷入僵局,例如多次尝试召开股东会但因表决权不足而失败、公司经营已无法正常开展等。此外,还可以考虑与出走股东进行协商或通过法律程序促使其转让股权,或者由其他股东收购其股权,从而改变股权结构。如果出走股东的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刑事判决生效后,其股权可能被依法处置,其他股东可以通过司法拍卖或变卖方式受让股权,进而恢复公司治理。另外,如果公司存在连续五年盈利但不分配利润等法定情形,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但这仅适用于股东自身退出,并不能直接解决解散或修改章程的问题。总之,破解僵局需要结合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司法解散等多种手段,并充分运用公司章程赋予的自治空间,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设计综合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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