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如何编写?股东职权如何行使?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编写与股东职权行使展开实务解答。核心要点包括:一人公司股东仅为单一法人或自然人,原公司股东不直接持有新公司股份,仅间接持股;执行董事与法定代表人可兼任亦可分离,法定代表人也可由经理担任;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职权由唯一股东以书面决议形式行使,并需依法置备于公司。文章澄清了董事选任不限于股东,可由股东提名非股东人选,为实务操作提供了明确指引。

法律桥网友songshu咨询:我所在的公司为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发起人为自然人股东2人,其中董事长徐占有股份75%,徐同时兼任公司的总经理,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另一股东李占股份25%,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主管工程方面工作,公司另外聘请一名常务副总经理程。

    现在公司要投资成立自己的物业管理公司,由现在的房产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来投资,比例为100%,按新公司的规定,应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是不需要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那么新公司的股东就是作为企业法人的房产公司,另外新公司设执行董事1人,监事1人。

    而徐对新公司的设立思路如下:让程来担任新公司的法人代表。

    我正在编写新公司的章程,及办理相关手续,遇到的问题是:
    1、在新公司的股东手册中,股东写企业法人-房产公司,还是房产公司的股东徐、李二自然人并按原来的股份比例分配。按一人有限公司的定义,理应为企业法人,但这样的话,在新公司的文件中,怎么显现徐、李二人的股份比例?
    2、执行董事与法人代表必须是一人吗?如果是,那么程就会必须是新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法人代表,而新公司法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这是否意味着股东让程来当执行董事是行不通的?
    3、公司既然没设股东会,那么法人代表的任免机构是新公司还是新公司的股东会?

上海杨春宝律师解答:企业法人是新公司的股东,徐、李二人没有股份,他们只是间接持股。执行董事与法人代表通常指同一人。新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由股东行使。

songshu再咨询:您说:“执行董事与法人代表通常指同一人”,那么由此看来程就应该是执行董事兼法人代表,而新公司法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这是否意味着股东只能从股东里选取董事,而程不是股东,因而程是不能被股东(会)选为执行董事的呢?您说:“企业法人是新公司的股东,徐、李二人没有股份,他们只是间接持股”,那么徐、李二人作为新公司的间接持股人,对新公司做决策等行使股东权利和职权时,是否要通过股东会议的形式来解决并作出决议呢(而新公司是没有设立股东会的)?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

1、在新公司的文件中无须显示徐、李二人的股份比例,因为新公司的100%股权都是房地产的,徐、李二人没有出资,不是股东(股东只有一个,房产公司),没有任何股份。

2、法律没有规定执行董事与法人代表必须是一人。该法条并没有规定“只能从股东里选取董事”,你的理解有误。因为董事由股东提名,然后由股东进行投票选举产生,股东可以提名自己的员工或者外面聘请的人来给大家投票选举。现在新的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那么可以用房产公司的名义选举程当执行董事,并且兼任法人代表或者不兼任法人代表,因为法人代表还可以由经理担任。

3、新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房产公司作出的决议为股东决议(替代“股东会决议”这个说法),公司不存在股东会,徐、李二人不是股东,公司也没有股东会可供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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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如何行使股东职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股东仅有一名,依法不设股东会,因此公司法关于股东会职权的各项事项,均由该唯一股东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由股东签名或盖章后置备于公司。这是实践中最常见的操作方式,也是区别于普通有限公司的核心特征。实务中,唯一股东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若股东为法人,则其行使股东职权时,应通过该法人自身的内部决策程序形成有效决议,例如由法人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作出决定,再以该法人名义出具股东决定文件。对于间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他们不直接享有新公司的股东权利,其意见不能直接作为股东决议的依据,只能通过成为法人股东的内部决策主体间接影响新公司决策。风险提示方面,如果一人股东未按法定形式作出书面决定,或将股东会程序误用于一人公司,可能导致决议效力争议。因此,务必以规范的股东决定文件代替股东会决议,并妥善保管相关文件,以证明决策程序的合法性。

执行董事与法定代表人是否必须由同一人担任?

执行董事与法定代表人并非必须由同一人担任。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具体人选由公司章程规定。因此,在公司章程中可以约定由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约定由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若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则执行董事与法定代表人可以分离。在实务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规模较小,通常仅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此时,股东可以自行担任执行董事,也可以提名非股东的专业管理人员担任执行董事。法律并未限定董事必须是股东,董事由股东提名并通过股东决议选举产生,股东完全可以选择本公司的员工或外部专业人士担任执行董事。但需要注意,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记载,且公司登记机关会要求提供相应的任职文件。若由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则该经理需要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由执行董事或股东决定聘任。对于一人公司而言,上述任免决定均应由唯一股东以书面决议形式作出,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一人公司章程中股东信息应如何编写?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的股东信息,应准确体现唯一股东的真实身份。如果股东是企业法人,则章程中的股东名称应填写该企业法人的全称,并记载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而不是填写该法人背后的自然人股东。以本文案例为例,新设的物业管理公司由房产公司100%出资,因此房产公司是新公司的唯一股东,徐某、李某仅通过持有房产公司股权间接享有权益,并不是新公司的股东,新公司的章程及股东名册中无需显示徐、李二人的姓名或股份比例。对于间接持股比例,可以通过房产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或内部文件体现,但不能写入新公司的章程。此外,章程中还应载明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执行董事及监事的产生办法、法定代表人的人选确定规则、股东职权行使方式等事项。实务操作中特别要注意,一人公司章程必须由唯一股东签字或盖章确认,并且应当在公司登记时提交。如果章程内容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例如约定设立股东会,则可能导致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因此,编写一人公司章程时,应当严格遵循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法定架构,以书面股东决定形式行使全部股东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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