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迷途羔羊咨询:我是一家有限公司的小股东,公司01年前注册资本300万元,01年因工程需要购置100万元设备,由于缺乏资金,大股东通过抵押自己的房产向银行贷款购置设备,将该部分设备作为大股东个人名义以实物形式(记作虚股)投资于本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也因此增加至400万元(已通过工商办理变更登记),但前提条件是:
1、公司要担保:万一该100万投资失败,公司承担责任。
2、公司负责还贷该100万元,还贷期为三年。
该行为通过董事会决议后实施了,据了解:01年起公司每月虚开劳务人工费提现金存入大股东私人帐户,以让大股东还贷。目前公司净资产420万元。
问题1:未经过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增资决议是否合法?有些股东到目前还不知道有这回事。
问题2:既然是公司拿钱还贷,为什么计入大股东个人股份(虚股)?大股东是否涉嫌抽逃出资?
问题3:小股东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
问题1:从法律上说增资应当要有股东会作出决议方能有效,但是如果大股东是控股超过2/3,那么也可以合法操作,因为即使小股东反对,大股东坚持的话,还是可以作出一个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来解决这个问题的,至于当时可能没有召开股东会,这可能涉及到程序违法的问题,而当时的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这个问题可以诉诸法律,这在法律上比较难解决。
问题2:为了解决此问题,考虑到上述增资已经办理了工商登记,可以认定这次增资有效。那么,既然增资有效,也就是大股东将设备投入公司是作为出资,增加了股权比例,而不是借钱给公司由公司购买设备(或者将设备卖给公司由公司还钱),因此大股东享有的只是股东权利而不是债权,其所从公司虚开劳务费作为还贷属于非法所得!
问题3:由于此事件发生在新修订的公司法颁布以前,在本案中小股东并没有权利起诉大股东,只能用公司的名义起诉大股东要求退还所套取的还贷款项。可是,公司是由大股东操纵,小股东要想用公司的名义来起诉,难度是非常大的。现在解决的方法是,新修订的公司法颁布了,最高院将会作出司法解释,可能会对新公司法颁布之前的发生的事情如何处理作出指导意见,那时应该可以以小股东个人的名义直接起诉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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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关于“大股东抵押房产贷款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偿还大股东的增资款,大股东是否涉嫌抽逃出资?”,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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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未经股东会通过的董事会增资决议是否合法?
根据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增加注册资本属于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而非董事会单独决定。董事会仅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无权径行决定增资。因此,仅经董事会决议的增资行为在程序上存在明显瑕疵。但司法实践中,增资协议是否有效还需结合股东实际意思表示和工商登记状态综合判断。如果大股东持股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即使未召开正式股东会,其单方意思表示实质上可以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小股东的反对并不足以阻止增资。这种情况下,程序违法可能被事后追认或通过补充决议予以补救。对于小股东而言,若增资程序确实未告知或未表决,可主张程序违法要求撤销或确认无效,但需注意诉讼时效和举证责任。同时,工商变更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善意第三人信赖登记内容,法院通常不会轻易否定增资效力。实务中,小股东应尽早收集董事会决议、工商登记文件等证据,向法院提起公司决议瑕疵之诉,并可在诉讼中申请行为保全,防止大股东进一步转移资产。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不要求本文提供具体法条编号,但相关规则依据公司法关于股东会职权和资本维持原则的规定,小股东在维权时应重点论证增资决议未依法定程序作出,损害了其优先认购权和表决权。
公司偿还大股东增资贷款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公司偿还大股东增资贷款是否构成抽逃出资,需从资本维持原则和资金流向两个维度分析。大股东以实物设备作价增资,已经工商登记确认,公司注册资本相应增加,大股东的出资义务在法律上已完成。然而,公司随后以虚开劳务费方式提取现金,存入大股东个人账户用于偿还其个人抵押贷款,这一行为实质上是将公司财产无偿转移给大股东,属于变相返还出资。虽然表面上看公司是在偿还贷款,但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法定偿债主体是大股东个人,公司并无还款义务。公司代为还贷,既未取得对价,也未形成合法债权,直接导致公司资产减少,违反了资本维持原则,符合抽逃出资的实质要件。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抽逃出资,核心是审查股东是否以虚假交易、关联交易或其他隐蔽方式从公司获取财产,且未支付合理对价。虚开劳务费属于伪造基础交易,性质更为恶劣,可能同时构成职务侵占或虚假出资的刑事责任风险。大股东辩称其以设备出资已到位,但出资到位不等于可以抽回,出资后资产归属公司,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取回。实务操作上,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杜绝虚构成本费用。小股东发现此类行为,可要求公司监事会或监事提起诉讼,若监事会怠于履职,符合条件的小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大股东向公司返还所套取的资金及利息。此外,抽逃出资的股东还需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债权人亦有权追究其责任。
小股东针对大股东抽逃出资应如何维权?
小股东在面临大股东抽逃出资时,维权路径需要分层设计。首先,内部救济层面,小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大股东向公司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如果监事会或监事收到请求后拒绝起诉,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法定期限内未起诉,小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诉讼利益归属公司。其次,如果小股东认为增资决议存在程序违法,可以提起公司决议撤销或无效之诉,但需注意该诉讼与抽逃出资之诉的关联性。第三,小股东还可以主张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在证据收集方面,小股东应重点获取董事会决议、增资协议、工商变更登记档案、公司财务报表、虚开劳务费的资金流水、大股东个人还贷记录等关键证据。由于公司财务资料通常由大股东掌控,小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或进行审计。关于法律适用,如果行为发生在新公司法施行前,需关注司法解释对溯及力的规定,但诉讼时效和举证规则仍适用现行法律体系。实务中,小股东维权面临的主要障碍包括:大股东绝对控制公司导致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财务资料不透明、诉讼成本高昂等。建议小股东联合其他股东或引入外部律师,必要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或工商部门举报。同时,小股东可考虑行使知情权,查阅并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原始凭证,为诉讼固定证据。最后,若公司因此陷入经营困难,小股东还可依据公司僵局条款请求司法解散,但该救济门槛较高,需满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等条件。综上,小股东应尽早行动,综合运用股东代表诉讼、决议瑕疵诉讼、知情权诉讼等多种法律工具,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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