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通知,决定有条件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为股民起诉虚假陈述者打开了一条缝。已被中国证监会处罚的16家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可能因此被送上被告席。虚假陈述只是证券欺诈的一种,其他还有诸如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等。中国股民历来受各种证券欺诈行为所困扰,他们本可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向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索赔,然而自1998年上海股民姜女士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红光实业以来数十起股民诉讼均以或者不予受理或者败诉告终。200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暂不受理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更是关上了股民诉讼的大门。股民的权益虽然受相关法律的保护,却没有了司法救济的途径。 今年年初,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重申公司法规定的股民诉讼的权利。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上述通知,并声称其他证券欺诈案件亦将逐步受理。在相关股民们为此欢欣鼓舞并着手起诉相关上市公司时,我们要说:股民诉讼之路依然难走。 姑且不论虚假陈述民事侵权案件只是证券欺诈案件的一小部分,还有更多的证券欺诈案件还是欲告无门,单就该通知对虚假陈述民事侵权案件的受理所设置的诸多限制而言,股民诉讼依然困难重重。 首先,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民事侵权案件,须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已对虚假陈述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为前提,股民诉讼必须将查处结果作为民事诉讼的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将对虚假陈述的事实认定交给中国证监会决定,似乎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中国证监会更专业,这个做法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颇为相似,然而陪审团是随机成立的,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而中国证监会是法定的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其不能独立于证券市场之外作出公正决定,它不得不权衡各方面的利害关系。而且,中国证监会作为行政机关,其执法行为必须经受司法审查,也就是说,相关被处罚的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样,最终认定虚假陈述行为的并不是通知所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而是人民法院。该通知事实上将此认定权由更加熟悉经济审判的民事审判庭转移给了行政审判庭。 将中国证监会的生效处罚决定作为民事诉讼的前置条件,其直接的后果是股民诉讼之路将更加漫长,损失无法及时挽回。中国证监会的调查与处罚将会是个漫长的过程,而且是否处罚也得由中国证监会决定。假定中国证监会作出了处罚决定,上市公司即使仅仅是为了拖延被诉的时间也会申请复议,然后不服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还可以提起上诉。如果在这过程中,上市公司在每个环节均败诉,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才能生效。将中国证监会的生效处罚决定作为民事诉讼的前置条件的另一后果就是股民即使胜诉,也可能得不到赔偿。《证券法》规定如果上市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按照通知设定的程序,将会出现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而民事诉讼尚在进行之中,最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局面,《证券法》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规定也会因此而落空。此外,该通知将直接导致中国证监会疲于应诉,因为上市公司为拖延被诉时间要提起行政诉讼,股民为保护其合法权益,也会要求中国证监会对虚假陈述行为进行调查并处罚,若中国证监会不履行法定职责,股民也会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通知规定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采取单独或者共同诉讼的形式予以受理,不宜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集团诉讼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称之为代表人诉讼,当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时,可以由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特别在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情况下,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代表人诉讼通常适用于证券欺诈、环境污染、虚假广告、产品责任等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此类案件适用代表人诉讼可以降低诉讼成本、方便诉讼。证券欺诈案件适用代表人诉讼于股民于法院皆是好事,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仅对参加登记的股民发生效力,而且适用于未登记但在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股民。也就是说,只要代表人诉讼获胜,受到同样欺诈的股民只要参加登记或提起诉讼均可得到同等的赔偿。但是非常遗憾的是,通知排除了集团诉讼的可能性,而且在管辖上设置了更多障碍。 第三,通知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统一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股民只能向上市公司所在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者经济特区中级法院起诉上市公司,不起诉上市公司、单起诉机构和自然人的,只能向机构所在地法院起诉。我们知道,上市公司均是各地的优秀企业,其能够上市在很多情况下也是各地政府努力的结果,甚至不排除政府参与做假的可能,在存在比较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的背景下,由上市公司所在地法院审理该类案件,其诉讼前景令人堪忧。而且,在我国,深受证券欺诈之苦的往往是中小投资者,要求他们单独到上市公司所在地起诉,无疑会增加他们的经济负担。在诉讼前景不明,且要承担较大经济支出的情况下,如果不能就近起诉被处罚的机构,很多人可能只能被迫放弃起诉的权利。 此外,股民诉讼还得面临如何证明虚假陈述与投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失的计算、举证等技术性的障碍。我们期待最高人民法院能够进一步放宽证券欺诈民事赔偿诉讼的限制,让股民们能够轻松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法律赋予的权利,这不仅能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也大有裨益。 (网友:上海市浩华律师事务所 杨春宝) 来源:人民网 2002年8月31日 (责任编辑:夏爱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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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受理有哪些前置条件?
根据相关司法实践,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受理通常以监管机关对虚假陈述行为作出生效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刑事裁判文书为前提。这一前置程序的设计初衷在于借助监管机构的专业调查能力,降低法院认定违法事实的难度,但其实际效果存在争议。从实务操作看,投资者需等待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方可起诉,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被处罚方可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导致处罚决定迟迟不能生效,进而拖延民事索赔进程。此外,若监管机关出于种种原因未启动调查或不予处罚,投资者将因不具备前置条件而无法获得救济。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司法政策已出现一定松动,部分法院在特定情形下允许投资者以其他证据证明虚假陈述事实,但总体而言,前置程序仍是投资者起诉的重要门槛。投资者在主张权利时,应密切关注监管执法动态,及时收集处罚决定等关键证据,同时评估诉讼时效风险,避免因等待而丧失胜诉权。对于前置条件苛刻的问题,学界和实务界一直呼吁取消或放宽该限制,以实现受害者权利救济与市场秩序维护的平衡。
证券民事赔偿为何不宜排除代表人诉讼?
代表人诉讼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应共同诉讼的特殊形态,适用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诉讼标的同种类的情形,其核心价值在于通过一个诉讼程序解决大量同类纠纷,从而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并避免矛盾裁判。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受害者往往为成千上万的中小投资者,受损原因相同,赔偿请求同质性强,非常适合代表人诉讼机制。如果排除该机制,要求每一位投资者单独起诉,不仅加重法院案卷负担,而且使投资者面临高昂的时间与金钱成本,尤其对于持股金额较小的散户而言,维权投入可能远超可获赔偿,客观上迫使大量受害者放弃诉讼。此外,代表人诉讼判决具有扩张效力,未参加登记但在诉讼时效内起诉的投资者可直接适用有利判决,这一制度设计能够实现投资者群体性保护的规模化效应。排除代表人诉讼后,不同投资者分别起诉可能导致同类案件判决结果不一致,破坏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公正性。因此,从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实现诉讼经济角度出发,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应当积极运用代表人诉讼机制,同时借鉴境外集团诉讼经验,完善相关程序规则,确保投资者能够以较低成本获得有效救济。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投资者面临哪些举证难题?
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面临多重举证障碍。第一,因果关系的证明是核心难点。投资者需要证明其投资决定依赖了虚假陈述信息,且损失由该虚假陈述行为造成。虽然司法实践中已形成推定因果关系规则,即只要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相关证券并持有至揭露日后卖出或持有,即可推定存在因果关系,但被告可以通过证明投资者明知虚假陈述仍买入等情形进行抗辩,投资者需应对此类抗辩。第二,损失计算复杂。赔偿范围通常限于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应佣金、印花税等,但如何确定基准日、基准价以及区分系统风险等因素导致的损失比例,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投资者需提供交易记录、对账单等证据,并可能需要专业机构出具测算报告。第三,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等关键时点的认定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这些时点往往需要依据监管处罚决定、公告发布记录等文件综合判断,投资者需全面收集相关证据。第四,对于揭露日后的股价走势、市场系统性风险影响等,投资者还需借助经济学分析方法加以证明,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鉴于上述技术性障碍,投资者在起诉前应尽可能委托专业律师,系统梳理交易流水、信息披露文件、行政处罚决定等证据材料,并参考同类案例的裁判思路,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以提高胜诉概率和获赔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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