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无所畏咨询:我单位从甲单位(我单位的关联企业)抵了一辆车,该车系乙单位抵给甲单位的。结果由于该车属假冒非法车辆被公安局罚没。我单位遂想通过诉讼要求返还货款。由于甲单位是属我单位的下属企业,为了减少诉讼成本,所以我单位就想直接以甲单位为第一被告,以乙单位为第二被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返还抵车款的责任。但在诉状递交后,考虑到合同相对性原则,又觉得追加乙单位为第三人比较合适。遂以甲方的名义要求追加乙方为第三人。本意是想尽量将乙单位拖进来的,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我公司在起诉时是将乙单位作为第二被告的,甲单位无权申请追加乙单位为第三人,法院也不能依甲单位的申请追加乙单位为第三人。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虽然该车是由乙单位抵给甲单位,然后由甲单位抵给我单位的,但由于我单位和乙单位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故无权要求乙单位承担承担连带返还货款的责任。遂判决我单位和甲单位的抵车合同无效,由甲单位返还抵车款。这样,甲单位又要去起诉乙单位了。我想请教的问题是:
1、能不能以乙单位为第二被告,有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要求他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2、我单位虽然将乙单位列为第二被告,但同时甲方又申请法院追加乙单位为第三人,在本案中,法院能否在认定乙单位作为被告不适格的同时,又追加乙单位为第三人,从而判决由乙单位承担返还责任?
法院的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上海文淳光律师解答:1、不行。2、不能。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问题1:法院的处理正确。你的想法“但在诉状递交后,考虑到合同相对性原则,又觉得追加乙单位为第三人比较合适。遂以甲方的名义要求追加乙方为第三人。”也是正确的。
问题2:法院的处理正确。在乙单位为本案的被告的情况下,就不能再被列为第三人了,“第三人”的含义是“原告”、“被告”以外的“第三人”,既然已经被列为被告,又怎能同时为第三人?如果当时你单位申请法院撤回对乙单位的诉讼(不将其列为被告)而将其列为第三人则是可以的。但是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乙单位还是不必承担责任,本案的结果是一样的。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乙单位将车辆抵给甲单位,甲单位将车抵押给我单位,结果该车辆是假冒非法车辆,本案中到底是将乙单位追加为被告,还是追加第三人妥当?”,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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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在连环抵债中,如何选择正确的被告或第三人以降低诉讼成本?
在连环抵债交易中,权利人起诉时应首先梳理合同相对性链条,明确直接合同相对方。若直接相对方是关联企业且可能存在履行能力不足,权利人可考虑同时主张合同无效后的返还义务,但需注意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正确的做法是:以直接合同相对方为被告,若需追索上游方,可申请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但第三人通常不承担直接责任,除非法律有例外规定,如债权人撤销权或代位权诉讼。为降低诉讼成本,权利人可合并诉讼请求,但需确保各被告间存在共同义务关系。若直接相对方与上游方存在恶意串通或共同侵权,可主张连带责任,但需提供充分证据。实务建议:在起诉前咨询专业律师,评估不同诉讼策略的成本与胜诉可能性,必要时先起诉直接相对方,胜诉后再行追偿,避免因主体错误导致程序空转。同时,关注诉讼时效和证据保全,以防因程序问题增加不必要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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