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inlake请教:1、注册资金占投资总额的比例有无最新的规定(假如总投资为2.2亿RMB)?本人只查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7年的有关规定(还是“暂行规定”),难道那之后都没有变过吗?快20年了啊。
2、关于中外合资企业的认定,中方与外方股份(或占注册资金的比例)有什么具体的规定?外方至少要占多少比例?
网友caochunfu解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第二款“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
问题1:
(1)根据1998年《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7号],上述暂行规定继续有效;
(2)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2001年修订),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后为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后的公司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执行该规定的,须经外经贸部会同国家工商总局批准;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适用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批复》国税函[2004]496号,经商务部批准,个别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不核准投资总额。
小结:目前继续贯彻上述文件的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经批准可以不执行该规定。
问题2:如楼上caochunfu所答。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目前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金跟投资总额的比例是多少?外资股分所占的比例是多少?”,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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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如何确定?
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目前仍主要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7年发布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执行。该规定虽名为暂行,但经1998年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确认继续有效,属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具体比例根据投资总额大小分档设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0%;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50%,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40%,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需要注意的是,根据2001年修订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公司合并后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应符合上述暂行规定,特殊情况下不能执行的,须经外经贸部会同国家工商总局批准。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的批复,经商务部批准,个别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不核准投资总额,从而可能不适用该比例。实务操作中,企业设立时应先确定投资总额,再按上述分档计算最低注册资本,若因项目特殊性无法满足比例要求,应提前向商务部门及工商部门申请豁免或调整,但审批难度较大,需准备充分理由。风险提示:若注册资本低于法定比例,工商登记可能被驳回,且后续办理增资、减资或股权转让时也会面临障碍。常见争议焦点在于投资总额的认定范围(是否包含借款、无形资产等)以及比例计算时点,建议在合营合同中明确约定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的确定方式,并预留调整空间。
外资在中外合资企业中的持股比例有何具体规定?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立法原则,外国合营者在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这是对外资持股比例的下限要求,而非上限限制。该规定旨在确保合资企业具备外商投资属性,从而享受相应的外资企业待遇(如税收优惠、外汇管理便利等)。若外资比例低于25%,则企业可能不被认定为外商投资企业,无法适用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而需按内资企业处理。实务中,外资比例的具体数值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并记载于合营合同及公司章程中。常见操作中,外资比例多为30%至70%之间,但并无强制上限,个别行业可能因产业政策限制外资控股(如部分敏感行业要求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该25%的比例是“一般不低于”,并非绝对强制,特定行业或项目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低于25%,但批准门槛较高,实践中极少出现。此外,外资比例变更(如增资、股权转让)需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若外资比例降至25%以下,企业性质可能改变,需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风险提示:设定外资比例时需综合考虑行业准入负面清单、外汇管理、利润汇出、决策权分配等因素,避免因比例过低导致外资身份认定障碍,或因比例过高触发安全审查。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外资比例是否包含境外自然人、是否以认缴出资额计算、无形资产出资作价对比例的影响等。建议在合资谈判中明确出资方式、评估基准日及比例计算口径,并咨询专业律师。
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不合规时有何法律风险?
若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不符合1987年暂行规定的分档要求,企业将面临一系列法律风险与实务障碍。首先,在设立登记环节,工商登记机关会对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进行审查,若比例不足,可能不予核准登记,导致企业无法成立。其次,即使已设立,后续如需增资、减资、合并、分立或增加投资总额,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同样会审查比例合规性,不合规的变更申请可能被驳回。第三,根据2001年《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合并后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必须符合暂行规定,特殊情况下需经外经贸部会同工商总局批准,否则合并无效。第四,税务方面,根据国税函[2004]496号批复,不核准投资总额的企业可能影响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进而增加税负。此外,不合规的比例可能引发债权人对公司资本信用的质疑,影响融资和商业合作。在司法实践中,若企业因注册资本显著不足而无法清偿债务,法院可能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原则,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风险防范建议:设立时务必按照投资总额精确计算最低注册资本,并预留一定余量;若因项目特殊确需突破比例,应提前向商务部和工商总局申请个案批准,并保留批准文件;日常经营中,若投资总额发生变化(如追加投资),应及时调整注册资本或办理变更登记。常见争议焦点在于:投资总额是否包括贷款、债券等负债,以及比例计算时点的认定(以批准证书还是营业执照为准)。建议企业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在合同及章程中明确相关条款,避免后续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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