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kokolo咨询:
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业务代理人授权书
授权单位: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88号
电话:____________
被委托单位或个人:____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我公司在圣戈班伟伯绿建(上海)有限公司业务代理。
业务代理授权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_年__月__日。
业务代理范围及权限:在圣戈班伟伯绿建(上海)有限公司的全权代理。
特此委托!
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公司签章:
法人代表:
2006年 月 日
我的爸爸是被全权委托人。请问会有什么问题吗?一般委托书不都是委托人写的吗?为什么那家公司让受委托人写呢?还有我想问一下关于全权委托的法律责任。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
这份授权委托书基本上没有什么问题。如果需要改善的话,最好在“全权代理”后面增添说明性的语句,例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限:……”这样就比较清楚说明到底包括哪些内容。
全权代理跟一般的代理的责任是一样的。首先来说,由于仅仅是代理人,因此,你爸爸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后果都由委托人即上海东燃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你爸爸不需要承担责任。只有当你爸爸跟其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过了授权期限了还以代理人的身份从事活动等情况时才需要承担责任。一般的委托书都是由委托人填写,但是由你爸爸将自己的名字添上去也是可以的,但是一般情况下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你爸爸不能填写其他人,否则要承担责任的。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草拟全权授权书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受托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全权授权书草拟时应注意哪些要点?
草拟全权授权书时,首要关键是明确授权范围。虽然法律允许概括性授权,但最好采用“包括但不限于……”的列举方式,逐项写明受托人有权处理的具体事项,例如签订合同、收取款项、参与谈判、办理行政手续等,避免因表述模糊导致授权效力发生争议。其次,授权期限必须清晰,写明起止日期,防止过期代理行为被认定为无权代理。第三,授权书应载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并加盖委托人公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保形式要件完备。第四,若涉及重大财产处分或诉讼代理,建议单独列明权限并考虑办理公证,增强文件证明力。此外,授权书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授权受托人从事违法活动。实务中,由受托人代为填写授权书文本并非不可,但必须经委托人确认同意,否则可能影响授权的真实性。规范的全权授权书能有效降低代理行为引发的纠纷风险,保障交易安全。
受托人全权代理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全权代理中的受托人原则上不因履行代理行为而对第三人承担个人责任,因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委托人。受托人只要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从事活动,所产生的合同义务、债务或侵权责任均由委托人承受。但受托人的责任并非绝对免除,在以下几种情形下需要自行承担法律后果:一是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此时受托人与第三人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是超越授权期限或授权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构成无权代理,若委托人拒绝追认,受托人应对其行为承担责任;三是擅自转委托,未经委托人同意将代理事项转交他人,除非紧急情况为保护委托人利益,否则受托人需对转委托行为负责;四是明知代理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或利用代理权谋取私利。此外,受托人违反忠实义务、泄露商业秘密或侵占委托财产,也会面临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因此,受托人应严格依照授权行事,妥善保管授权文件,及时汇报代理情况,避免因自身过错陷入法律纠纷。
全权委托书为何通常由委托人出具而非受托人书写?
授权委托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旨在向第三人表明其自愿授予受托人代理权限,因此规范做法是由委托人出具并签章。实务中由受托人代为起草文本也并不少见,但这并不改变授权的实质要件——受托人书写仅为辅助行为,最终必须经委托人审阅、确认并盖章或签字,授权才能成立。之所以强调由委托人出具,首先是意思表示真实性的需要,若受托人自行填写授权范围,可能存在扩大代理权限的风险,委托人难以控制授权边界。其次是证据效力问题,由委托人亲笔签署或盖章的授权书在争议中更容易被法院采信,而受托人书写的文本若缺乏委托人的明确追认,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效力待定。此外,授权书涉及委托人的商业安排与风险承担,委托人主动制作有利于其审慎决定授权内容和期限。因此,即使实际由受托人起草,也务必取得委托人的明示同意与正式签章,以保障授权文件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避免后续对授权范围产生分歧。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