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组由谁负责成立?由谁组成?清算组是否可以代表企业进行诉讼?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外商投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组的成立、组成及诉讼代表权问题展开。核心法律要点包括: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并不丧失法人资格,仍可作为诉讼主体;清算组依法由股东组成,无需经法院认可;公司章程关于清算程序的规定不能对抗法定清算要求;在公章被侵占时,可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起诉或申请补刻公章。文章还分析了新旧法律衔接及外资审批机关意见的效力,为投资人提供了可行的实务操作路径,对处理类似外资企业清算纠纷具有参考价值。

法律桥网友wangdl998咨询:一外商独资企业由B投资设立,2005年12月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财物、营业执照、印章、IC卡等均被一个董事兼总经理A侵占;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清算由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会由股东委派,由B、A和C组成,B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现在,B打算通过诉讼途径向A索取公司财产。请问在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公司、印章被侵占情况下。投资人B如何取得诉讼主体资格?新公司法规定公司清算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而《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规定,被吊销执照属于特别清算,应该由批准机关组织清算组,该公司批准机关是上海市外资委。经过询问,外资委内部规定,公司被吊销执照由股东自行组织清算,这与现有法律规定规定不符!公司章程规定清算由董事会决议。以上三个规定都不一致。请问以谁的为准?如果投资人自行作出公司清算进行决议,那么组织的清算组法院是否认可?

法律桥网友Avex解答:处理方法取决于你究竟要解决什么问题,如果仅仅是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完全可以全额出资方B的个人身份向A提起侵权之诉。没有必要一定要以独资公司的名义。

另外根据《清算办法》的规定,外资委也可以委托其它部门组织清算,因此委托企业自行清算也未必违反法律规定。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对于问题1,“投资人B如何取得诉讼主体资格?”我认为,首先,在A侵占公司财产而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公司印章被侵占情况下,可以由公司提起诉讼。因为,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其法人资格并不丧失,其诉讼主体资格不受影响。至于如何操作的问题。分析如下:鉴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属于法定清算的范围,因此应当成立清算组,根据法律规定其诉讼主体资格可由清算组代为行使。因此,只要清算组成立了,则直接以清算组的名义起诉就可以了。而在清算组还没有成立之前,又如何行使诉讼主体资格呢?根据民诉讼法的第四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的规定,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而由法定代表人在起诉状的上签名,此诉状送达法院,结合诉讼请求及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受理该案应该不成问题。如果法院真的只认公章不认人,那么可以考虑先进行公章报失公告,然后由法人代表另申请公安机关刻制公司公章,然后再诉讼。此外,根据新公司所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可以要求监事提起诉讼,或者以董事会的名义提起诉讼,或者直接以股东的名义提起诉讼。

对于问题2,“请问以谁的为准?”我认为,该问题是法律规定本身不科学造成的,在我国旧公司中本来规定了“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见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而在实际操作中,“有关主管机关”是谁一直存在争议,结果该条文一直没有得到实施,于是在新公司法中该条文被删除了,变成了现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所作的规定,如出一撤,现实中没有人愿意背着个“锅”,结果造成没有人出面来组成清算组。有鉴于上海外资委的答复“公司被吊销执照由股东自行组织清算”,我认为,该答复其实是符合公司法的精神的,因此,只要将该答复意见再征询上海工商局的意见,若上海工商局认为可行(此种类型实践中很多,上海工商局应该可以根据实际操作做出答复),若二者答复一致,则根据该意见具体实施即可。至于提问中涉及到的“公司章程规定清算由董事会决议。”鉴于此种类型的清算属于法定清算,董事会对此不能作出决议,或者其决议没有法律意义,因此,不必考虑公司章程的这个规定。

提问中还提到的“那么组织的清算组法院是否认可?”从解散清算程序上说,整个清算程序都无须经过法院的认可的,因此,此问题不必担心。分析如下:首先,假设按照上面的分析,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进行公告,然后由债权人登记债权。若此是由债权人对清算组的成立提出异议(理论上只有债权人才会提出此种异议,或者只有债权人才有权利被侵犯的可能,才有资格提出此种异议),则其应当诉至法院以其不合法为理由诉请法院撤销。但我认为,此种可能性不大,因为债权人在此程序上只是申报债权,在其申报得不到确认的情况下才会起诉到法院,而其诉讼请求一般只是请求确认其债权的存在及数额。退一步讲,假若有以清算组的成立不合法为理由诉请法院撤销,则把责任推到法院,由法院处理,我认为也未尝不可。同样道理,到下一个程序,债务的偿还,若由债权人有异议,可能出现的情况是一样的。最后,假若整个程序没有出现上述情况,顺利清算完毕,注销公司。因其注销是不可逆转的,只要不能证明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则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清算组成员的责任,若其再以清算组的成立不合法为理由诉请法院撤销,则已没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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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还能起诉吗?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仅导致其营业资格终止,但法人资格并未立即消灭。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在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诉讼主体资格,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因此,即使营业执照被吊销,公司依然有权通过诉讼维护权益。实务中,若公司印章被他人侵占,无法正常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可以在起诉状上签名,并提交身份证明及公司主体资格证明,法院通常应予受理。若法院坚持要求公章,可考虑登报声明原公章作废,再凭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新公章。此外,为避免公司内部人控制导致无法提起诉讼,股东还可依据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请求监事会或监事代表公司起诉,或在特定情形下以股东名义直接起诉。需要提醒的是,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及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依法可以代表公司参与诉讼活动。若拖延清算,股东可能面临有限责任被突破的风险,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承担清算责任。因此,建议在吊销后尽快组织清算,并通过合法程序回收被侵占的公司财产。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组由谁负责成立和组成?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的,属于法定清算事由,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这一规则优先于公司章程中关于清算由董事会决议的约定,因为法定清算属于强制性规范,公司章程不得排除或改变股东组成清算组的法定职责。外商投资企业此前适用的特别清算办法中关于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的规定,实际执行中常因审批机关不主动介入而难以实施,实践中审批机关可能出具意见同意由股东自行组织清算,该意见只要不违背公司法基本原则,法院通常予以认可。因此,股东会可以通过书面决议成立清算组,并依法定程序进行公告、债权申报、财产清理和债务清偿。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或者股东委派的人员组成,也可以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参加。若股东之间存在争议无法形成决议,或者大股东侵占公司财产导致清算无法推进,其他股东可请求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清算组的职责包括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等,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代表公司参与诉讼活动,其法律地位相当于法定代表机关。

清算组能否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清算组依法成立后,即取得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的资格。在公司清算期间,清算组是公司的法定执行机关,负责处理公司债权债务,包括以公司名义起诉或应诉。因此,清算组在清算目的范围内,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接受调解、参与执行程序等,其诉讼行为对公司发生法律效力。实务中,清算组通常以公司名义起诉,但在起诉状中列明清算组负责人及成员身份,并提供清算组成立证明。若清算组未及时成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仍可代表公司起诉,但若法定代表人本身是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人,则存在利益冲突,其他股东可依据法律规定推动股东会决议更换法定代表人,或者请求法院指定临时管理人。此外,若公司清算组怠于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在清算过程中故意不追索公司财产导致损失扩大,股东可以代位追究清算组成员的赔偿责任。清算组在诉讼中应当特别注意诉讼时效问题,避免因拖延导致债权超过时效。同时,清算组对外签订和解协议、放弃债权等重大处分行为,应当经股东会确认,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超越清算职权。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组还应当接受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的监督,依法履行清算程序,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公司主体资格方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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