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刘一凡咨询:我是山东潍坊某三人合伙单位中的一合伙人,某一合伙人在单位一年左右没有分过钱的情况下不定时支取了零用钱,其中三方合伙人中只有两人知道有一人借用了未分过的共同财产,这样的情况下,是不是可以认为这位合伙人是提前抽取股金呢?还有某合伙人在单位中租的地方中接近一年未支付房租和水电费,占用了合伙单位资金的情况下也算可以说是变相抽取股金吗?
上海文淳光律师解答:如果没有约定,可以视为借款。
飘雪屠龙解答:不视为退股。
刘一凡再咨询:那什么情况下可算是抽取股金呢?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需要事先约定此行为可以作为“抽取股金”看待,或者该行为人明示其行为是为了“抽取股金”,否则不能作为“抽取股金”看待。其他合伙人可以要求该名行为人向合伙单位偿还所支取的零用钱以及支付租金。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合伙人向合伙企业借钱用,可以视为退股吗?”,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合伙人向合伙企业借钱是否当然视为退股?
合伙人向合伙企业借钱并不当然视为退股。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实务,退股或退伙需基于法定或约定事由,如合伙人协议约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或合伙人明示退伙意愿。单纯借款行为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不改变合伙人的身份和出资份额。除非合伙协议明确约定借款达到一定数额或条件即视为退股,或者该合伙人在借款时明确表示以退股为目的,否则不能仅凭借款事实认定退股。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审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和合伙协议条款,若无明确约定,借款行为仅产生返还义务,不影响合伙关系存续。因此,其他合伙人若认为借款行为损害合伙利益,应通过要求还款或追究违约责任解决,而非直接主张退股。建议合伙协议中详细规定资金使用、分红及退伙条件,以防范此类争议。
合伙人长期拖欠房租水电费是否构成变相抽逃出资?
合伙人长期拖欠房租水电费是否构成变相抽逃出资,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抽逃出资通常指合伙人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将出资或合伙财产转归个人所有的行为,其核心在于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且违反合伙目的。如果合伙人占用合伙场所却不支付租金和水电费,导致合伙单位垫付相关费用,该行为实质上占用了合伙资金,可能被认定为变相抽逃出资,但前提是行为具有故意性和持续性,且对其他合伙人权益造成实质损害。然而,法律实践中,仅凭拖欠费用不足以直接定性为抽逃出资,还需考虑合伙协议是否有禁止性约定,以及合伙人是否以借款形式记账。若合伙协议未明确禁止,且该合伙人同意补缴费用,通常按债权债务处理,其他合伙人可要求其支付欠款及利息。若其行为严重损害合伙利益且经催告不履行,其他合伙人可依据合伙协议或法律规定主张除名或退伙。因此,建议合伙人在发现此类情况时,及时固定证据、发函催告,并审查合伙协议中关于出资义务和违约责任条款,必要时通过诉讼要求清偿或解除合伙关系。
如何认定合伙人行为属于抽取股金或退股?
认定合伙人行为属于抽取股金或退股,核心在于是否存在明确的约定或明示行为。根据合伙法律原则,退股意味着合伙人退出合伙关系并收回出资份额,这需要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或符合法定退伙情形。抽取股金则通常指合伙人在合伙存续期间未经程序擅自拿走合伙财产,且意图减少其出资比例。司法认定标准包括:一、合伙协议是否预先约定特定行为(如超额借款、长期占用资金)视为退股或抽取股金;二、行为人是否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明确表示其行为目的是退出合伙或收回出资;三、行为是否导致合伙财产显著减少且无法恢复。若无上述情形,则仅构成借款或不当占用,其他合伙人有权要求返还。实务中,建议在合伙协议中明确列举可视为退股的情形,如连续借款超过出资额、长期不参与经营且拒绝履行义务等,同时保留相关财务记录和沟通凭证。若发生争议,法院将综合考量行为性质、当事人意思表示及合伙目的,避免将一般借款行为扩大解释为退股。因此,合伙人应谨慎对待资金往来,及时书面确认款项性质,以规避法律风险。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