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是一家有限公司股东,并一直在公司工作。公司管理层以公司亏损为由一直不进行分红,并拒绝向股东公布财务报表(按章程应该公布)。实际情况则是公司经营效益很好,管理层与监事等勾结私下瓜分公司财产,造成帐面亏损。
我后来自己找到其他工作调动后公司又以不办理调动手续威胁要求我将股份转让给管理层、监事退出股份,请问我转让股份后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公司向我公开我转让股份前的财务报表并要求有关部门进行审计?如果审计结果证实管理层通过做假帐私分公司财产我还能否进行索赔?(我转让股份的金额还是以现在帐面净资产为依据确定的)
答:
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报表,但是你在转让股份后,已经不再是该公司的股东,就不再有权利查阅该公司的财务报表。但是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你为了调离,被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显然你是在受胁迫的情形下才签订转让协议的,你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或变更。此时,若撤销协议,则你恢复股东身份,可以行使股东查阅财务报表的权利;若变更协议,则可要求查阅财务报表,或者进行审计,按公司的实际净资产确定股权转让的价格。
杨春宝律师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已经转让股份股东能否查阅转让前公司财务报表?”,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转让股份后还能查转让前财务报表吗?
一般情况下不能。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基于股东身份享有的固有权利,其行使主体必须是公司现任股东。股东完成股权转让并办理变更登记后,即丧失股东资格,不再享有查阅公司财务报表的权利,即使该报表涉及转让前的经营期间,法律也不再支持其以股东身份提出查阅请求。公司管理层完全有权拒绝已退股股东的查阅要求,法院一般也不会受理此类知情权诉讼。不过,存在例外救济途径:如果股权转让协议本身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导致退股并非真实意愿,则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协议被撤销后,股东身份自始恢复,此时即可重新以股东身份要求查阅转让前的财务报表,并追溯相关会计资料。因此,单纯以已退股股东身份要求查阅转让前报表,法律上难以获得支持;只有先通过撤销或变更协议恢复权利基础,才能合法查阅。实务中建议退股股东在签署转让协议前,充分利用知情权进行财务核查,或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定价依据,避免事后被动。
被迫低价转让股份后如何救济?
若股东因公司以不办理调动手续、威胁开除或其他胁迫手段被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且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实际价值,该协议属于受胁迫订立的合同,法律赋予受损害方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权利。救济路径主要有两种:第一,请求撤销协议。股东需在法定期限内(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举证证明存在胁迫事实,例如公司以拒绝办理调动手续、克扣工资、制造障碍等方式逼迫签字。协议撤销后,股权转让自始无效,股东恢复股东身份,进而可以行使知情权,查阅转让前全部财务报表,并有权要求重新审计,若发现管理层存在做假账、私分公司财产行为,还可以追究相关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并依据审计结果重新确定股权价值。第二,请求变更协议。如果股东不再愿意恢复股东身份,可请求法院变更股权转让价格,要求按照公司实际净资产(而非账面净资产)支付差额价款。变更后,股东虽已退出,但可就差价损失获得赔偿。此外,若审计证实管理层侵占公司财产,股东可代表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若已恢复身份),或在退出后以侵权之诉主张个人损失。实务中需注意收集胁迫证据、转让协议、财务报表等材料,并通过律师函或诉讼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法定除斥期间而丧失撤销权。
能否要求审计转让前公司账目并索赔?
能否要求审计并索赔,取决于是否具备股东身份或合同依据。第一,若股权转让协议已被法院撤销,股东恢复身份,则有权依据公司法规定的知情权范围,请求查阅并复制财务会计报告,同时查阅会计账簿(需书面请求并说明正当目的)。对于会计凭证能否查阅,实践中存在争议,但多数裁判支持在股东有初步证据证明财务造假时允许查阅,并可通过司法审计方式查明真实财务状况。审计机构由法院委托或股东自行聘请,费用由股东先行垫付,最终可主张由败诉方承担。第二,若协议未被撤销,股东已退出公司,则无权要求公司提供账目审计;但若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以审计结果调整转让价款,或约定了查阅与审计条款,则可依合同主张。第三,关于索赔:如果审计结果证实管理层通过做假账私分公司财产,该行为属于侵害公司利益,股东(恢复身份后)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损害人向公司返还财产、赔偿损失,间接提升股权价值;如果管理层的行为同时构成对股东个人的欺诈(如故意隐瞒真实利润,诱使股东低价转让),股东可以依据合同欺诈规则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并索赔差价损失及利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索赔的请求权基础是损害公司利益或欺诈,而非单纯的财务不透明,因此必须通过审计获取充分证据,并注意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三年内)。实务中建议在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转让前债务及财务真实性责任条款,保留追偿权利。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