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公司可以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物的标的吗?
答: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但是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股票不能作为抵押物的标的,但可以作为质押物的标的。
法律作此禁止规定,是因为我国公司法限制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因此实现质押权时选择余地就少了,再者,推而广之,公司虽然是资合组织,但是有限公司还是有人合的成份,如果有限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权质押,若以拍卖方式实现质押权,就不能选择将来的股东。
杨春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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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能否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抵押物?
公司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担保标的,实务中焦点问题在于担保方式的选择与效力认定。首先,必须明确股票只能作为质押物,不能作为抵押物,这是由物权法基本原理决定的,抵押针对不动产及特定动产,而股票作为权利凭证,只能设立权利质权。因此,公司在业务实践中应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方能使质权对抗第三人。其次,法律禁止接受自有股票抵押,其深层理由是防止公司成为自身的股东,造成资本虚置。若公司因接受抵押取得自有股票,则违背了公司资本充实原则,也损害债权人利益。特别在有限公司中,股东合作信赖关系至关重要,若通过担保实现而强制转让股权,无异于剥夺公司对股东的选择权,可能引发内部矛盾。再次,从风险防范角度看,即便采取合法的股权质押方式,公司也需审慎评估质押股权的价值波动、变现能力及转让限制。如果质押股权比例较高,出质人违约时处置股权可能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同时,质押合同应明确主债权范围、担保期限、质权实现条件等要素,避免约定不明。若公司违反规定接受自有股票抵押,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定该抵押无效,公司不能主张优先受偿,只能依据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其债权保障效果大打折扣。此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违反禁令的行为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建议公司在担保事务中,严格遵循法律对担保物与担保方式的要求,优先采用第三方保证或他公司股权质押等合法增信措施,并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完成交易文件与登记手续,从而有效防控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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