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律师:
a计划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30万,用门市出资。门市价值约100万,产权登记为a的弟弟b(实际为共同所有)。具体问题是:
1、出资30万,门市价值100万。可以这么出资吗? 怎么处理?
2、门市的产权登记要怎么处理?可否直接出资,改变登记?
还有这种出资方式,有没有操作的可能? 谢谢拉!
答: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实物出资。但是根据你所述,基本没有操作性。原因有二:一是该房产并非A的财产,A不能将他人财产作为出资(共有财产须有合法证明);二是价值100万的财产作价30万无法操作,是否超出部分就放弃了呢?
如果是A的自有财产,且作价100万作为出资还有可能。若可以作价出资,必须过户至公司名下。
杨春宝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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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关于“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问题(2003)”,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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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实物出资未过户会有什么后果?
房产作价低于市场价值,在实物出资中通常不具有可行性,且容易引发法律争议。公司法要求股东出资的实物必须经过评估作价,且作价应真实反映财产价值。虽然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以低于市场价出资,但实务中,出资金额与认缴出资额必须一致,若作价30万元而房产价值100万元,则出资人仅需履行30万元的出资义务,但实际转移了100万元的财产,这会产生两方面问题:一是其他股东或债权人可能质疑该行为属于变相抽逃出资或损害公司利益,因为公司接受了100万元的资产却只计入30万元的实收资本,账面上形成了70万元的资本溢价或捐赠性质,处理复杂且与出资程序不符;二是若该房产存在共有或抵押等权利瑕疵,低价作价可能被视为恶意串通逃避债务,导致出资无效。法律要求资本充足原则,旨在维护公司偿债能力和交易安全。房产作价过低会破坏公司资本结构的真实性,验资和工商登记环节通常难以通过。若出资人希望以房产全额出资且现金投入较少,可协商由其他股东以现金补足,或者将公司注册资本设定为100万元以上,使房产作价对应出资比例。更稳妥的做法是严格按评估值作价,确保评估报告合法,并办理产权过户,避免后续因作价不实引发补缴出资或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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