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合同的一方被的资产收购,公司被撤销,另一方是否需要与收购方重新签订合同?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合作合同一方被资产收购并注销后,另一方是否需要与收购方重新签订合同的问题进行法律分析。核心要点在于区分资产收购与公司合并的法律后果:若为单纯的资产收购,原合同原则上对收购方无约束力,除非合同权益作为资产被收购且经相对方同意;若为公司合并导致的注销,则合并后的企业承继原合同权利义务,无需重新签订。文章旨在提醒实务中需明确收购性质,以判断合同效力及后续履约义务,对处理类似合同承继纠纷具有参考价值。

法律桥网友田烨咨询:A与B签订有合作合同成立甲公司,并在合同中规定双方今后不准再独自或与他人合作成立公司经营与甲公司相同的业务。后来A公司资产被C公司收购并注销了A公司,且B与C公司没有就相关内容重新签订新的合同。那么原合同对C公司是否有约束力?

北京legal律师解答:如果是收购公司资产,而不是公司合并。原合同对资产收购方没有约束力。如果是公司合并后注销签署合同的公司,原合同有约束力。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补充楼上的解答,“A公司资产被C公司收购”这里可以这样理解:该合同的权益在该“收购”行为中可以作为资产的一部分而被收购,如果这样,一般而言,若A公司将此情况通知B公司,B公司同意,则即使没有签订新的合同,该合同对C公司也有约束力。

总的来说,要解答清楚所提的问题,需要弄清楚是怎样的“收购”。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合作合同的一方被的资产收购,公司被撤销,另一方是否需要与收购方重新签订合同?”,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合作方能否要求收购方承担原合同中的竞业限制义务?

竞业限制义务属于合同义务的一种,其能否约束收购方,关键在于收购的法律形式以及合同义务是否依法或依约转移。如果收购系公司合并,则竞业限制义务由合并后公司全面承继,合作方可以直接要求收购方遵守不得单独或与他人合作经营同类业务的约定,若违反可主张违约责任。如果收购仅为资产收购,则竞业限制义务作为与特定主体人身属性相关的合同义务,通常不随资产自动转移,合作方不能当然向收购方主张该义务。但若资产收购协议中明确将该合作合同作为承继合同,并征得合作方同意,则收购方需受竞业限制条款约束。此外,即使原合同对收购方无直接约束力,若收购方明知合作方与原公司存在竞业限制安排,仍恶意串通或诱导原公司违约,合作方可能依据侵权或反不正当竞争规则寻求救济,但举证责任较高。实务中,合作方应密切关注合作方的资产处置动态,在收购谈判初期即介入,要求收购方书面确认承继全部合同义务,并在收购完成后及时发函催告履行。若收购方实际经营同类业务,且未获合作方同意,合作方可通过诉讼或仲裁确认原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但同时需保留追究原公司违约责任的权利,即使原公司已注销,也可尝试向其股东主张清算过错责任。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meetlawyer.com/。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