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合资企业一方撤资变为独资企业后,原企业所签订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文章摘要 合资企业一方撤资后变更为独资企业,原企业与股东签订的专利许可合同是否继续有效,是实务中常见的疑问。本文明确:公司股东变更不影响已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效力,只要专利许可合同在有效期内,公司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就应当按约定向权利人支付使用费。同时提醒,撤资变更应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一人公司需履行法定手续,专利许可合同还应向知识产权部门办理备案,否则可能对后续权利主张产生不利影响。本分析对处理股东变动后的合同履行与费用支付具有实务参考价值。

法律桥网友hngs713咨询:甲、乙二人共同出资成立一企业,企业成立后,与甲签订一合同,由甲提供一其专利技术供公司使用,而公司则向甲支付一定使用费用。后来,乙撤资,该企业变更为由甲一人出资的独资企业,那么此时,原企业与甲签订的合同是否继续有效,此时的公司是否仍应向甲支付技术使用费用?(是否支付主要牵涉到税务方面的问题)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如果甲乙成立的是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你的说法如果乙撤资,其是否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根据新的公司法甲成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是否已经办理相关并更为一人公司的法定手续。根据专利实施细则,对专利的许可使用需在当地知识产权局办理许可使用合同备案手续。以上条件如为否,可能会对后续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针对你的问题,如果双方已经就甲方拥有的国家专利技术签订了许可使用合同,只要在许可期限内的即为有效,与公司股东变更无关,公司如继续使用,就应该向甲方支付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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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撤资后企业变独资,原合同效力如何?

股东撤资并导致企业组织形式由合资变更为独资,属于企业股权结构或股东人数的变化,并非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的消灭或变更。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履行义务不因一方股东的退出而当然免除或失效。企业作为原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主体身份依然存续,因此原企业与其股东签订的专利许可使用合同,只要合同订立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仍在约定的许可期限内,合同就继续有效。实务中需要注意,撤资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如果企业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按照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特别要求完成相关手续,避免因程序瑕疵而引发对外效力争议。此外,专利许可使用合同建议及时向当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备案虽非合同生效要件,但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也便于发生纠纷时提供有力证据。若企业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权利人支付使用费,不得以股东变更为由拒绝履行义务。如果企业不再需要使用技术,则应通过协商解除合同或等待许可期限届满,否则仍应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专利许可合同未备案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专利许可使用合同是否备案,通常不影响合同本身的生效效力。根据专利法律实践,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成立并生效,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以备案作为生效条件。备案的主要作用是为了便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实施许可情况进行管理,并保障许可使用费计算的透明度,同时备案后可以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果,即在先备案的许可使用合同能够对抗后续的转让或许可使用等权利冲突。因此,未办理备案的专利许可合同,在合同双方之间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企业不能以未备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支付使用费。但从风险防范角度出发,建议权利人和被许可企业都应当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对于许可方而言,备案有助于证明许可关系的存在和起止时间,防止专利被重复许可或转让引发纠纷;对于被许可方(即企业)而言,备案可以增强其使用行为的合法性和稳定性,避免因第三方主张权利而陷入被动。如果在撤资变更为独资企业后,原合同未备案,权利人在主张使用费时仍可依据合同本身起诉,但若涉及第三人就同一专利主张权利,未备案可能影响权利人的优先保护地位。因此,未备案不导致合同无效,但会产生一定的法律风险,应尽早补办备案。

企业继续使用专利但拒付费用,权利人如何维权?

企业股东变更后,如果企业继续使用权利人的专利技术,却拒绝按照原许可合同支付使用费,权利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首先,权利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向企业发出书面催告,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拖欠的使用费,并保留催告证据。催告后企业仍不支付的,权利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依据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请求判令企业支付使用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在诉讼中,权利人应当提供专利许可合同、合同履行情况、企业仍在持续使用专利的证据,以及未付款项的核算依据。法院会重点审查合同是否真实有效、合同期限是否届满、企业是否实施了许可范围内的技术行为、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等。由于股东变更不影响合同主体,企业不能以原股东撤资作为免责事由。此外,如果企业未经许可继续使用专利,但合同已经解除或许可期限已经届满,则可能构成专利侵权,权利人可以选择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实务中,权利人还可以考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防止企业转移资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同时,权利人应检查专利许可合同是否已经备案,若未备案,可在诉讼前或诉讼中补办,以完善权利公示效力。总之,合同有效且企业持续使用的情况下,支付使用费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权利人依法有权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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