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lwf95020咨询:我单位于2004年从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设计单位。改制时个人出资根据个人持股比例再乘以优惠7折,总股本750万,例如2.5%当时出资为750万×2.5%×0.7=13.125万。改制时我与单位签订了五年劳动合同,但现要辞职离开,请问我能拿回13.125万还是750万×2.5%=18.75万?
改制后单位从任意公积金中提取了50万进入股本,现总股本800万,因未分配利润较多,现分配利润后净资产1400万。
单位股权管理办法上写明未到劳动合同期限辞职的其股票的按当初750万乘出资比例乘优惠7折与上一年度末净资产之低值返还,由公司工会代收购,问“750万乘出资比例乘优惠7折”中7折有法律依据吗?我能否拿到18.75万。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
(1)7折的问题:国家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国有资产折股比例不得低于65%,单位在改制折股时的7折的说法是可行的,没有违规;
(2)关于辞职与退股的问题:辞职不等于退股,辞职仅是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而您的股东关系并不因此而终止,只要您不同意,公司不可以将您的股份回购,您依然是股东,单位股权管理办法所写明的职工辞职退还股权的说法不妥;
(3)公司如何回购的问题:假若您打算将股份退回公司,那么公司应当支付的对价应当是公司净资产乘以您的股权份额,如果按照上一年度净资产1400万计算,那么您应得的价款应当是1400万×2.5%=35万(由于价款应当以退股时的公司净资产计算,计算基数的具体数额可能不止1400万或者低于1400万)。单位股权管理办法所写明的计算价款的方法也不妥。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lwf95020再咨询:单位股权管理办法所写明的计算价款的方法也不妥?如果公司执意按股权管理办法计算,是否可以要求仲裁,胜诉的把握有几成?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再解答:烦请解释一下股权管理办法规定的“按当初750万乘出资比例乘优惠7折与上一年度末净资产之低值返还”的含义。
lwf95020再咨询: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750万,我的股份2.5%,根据事业单位改制优惠办法,自然人入股可打7折,这样750万×2.5%×0.7=13.125万元,我出资13.125万元,拥有750万×2.5%=18.75万股。股权管理办法上本条的意思是实际出资13.125万元与上一年度末净资产1400万×2.5%×0.7=24.5万元,哪个低就按哪个转让。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再解答:我上面提到就应当如何确定股权交易价格的问题,按照现行公司法的精神,应当是按照退股时公司的净资产作为基数来进行计算(实际操作中也有按照上一年度的公司净资产进行计算),所以贵公司所制定的计算退股的价格的方法不妥。
至于如果贵公司执意按照其方法计算,若你提起诉讼,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大的问题,则需要查看贵公司章程的规定。看公司的章程是否跟股权管理规定相一致,如果不一致,则应当以公司章程为准进行计算,打官司可以以此为突破口;如果一致,则胜诉的可能性不大,因为:由于公司章程是全体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共同制定的文件,对于公司、股东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假设该章程的规定跟公司法的规定不完全相符,但对于退股的价格应当如何确定,公司法并没有规定强制性的标准,故此,现实中,即使公司规定的退股的价格计算方法不妥,但是如果规定在公司的章程中,则是有效的。
现实中,因职工股东退股引发的纠纷比较多,多是公司规定的股权管理办法或者职工持股会章程与现行公司法不相符而引发的争议,像本案的情况也常有发生,胜败参半、各种结果都有。就本案而言,也可以考虑在辞职之前先行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看能否取得一个更高一点的价格(如果公司对股权转让的价格没有规定或者跟退股的规定不一样的话)。
lwf95020再咨询:虽然公司章程中没有这部分内容,但公司章程及股权管理办法都是同时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看来是没戏了。还想问一下,2004年公司成立时为750万注册资本,年底公司利润合计500万,除200万用于分红外,其余转为法定公益金及任意公积金,后又经股东会,把50万任意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这样注册资本为800万。问我有可能拿到800万×2.5%×0.7=14万?另外单位改制前为降低总盘子,预留了一笔职工养老金,能否要求拿到?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再解答:
1、由于贵公司通过股东大会通过了股权管理办法,而该办法规定的退股的价格计算方法跟公司的注册资本并没有关系(实际上按照现行公司法的规定也跟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关系),故此,您所咨询的是否可以按照800万为基数来计算的问题,答案是否定的。
2、职工养老金由企业跟职工各自承担部分而组成,你可以到社保局查您的账户,核实单位是否已经按照规定的数额进行缴纳(在2006年1月1日之前单位应当按照您的月工资的3%给您缴纳并划入您的个人账户,职工按照工资的8%缴纳),如果没有,则你可以要求单位补缴应缴的部分以及承担滞纳金,至于单位预留的那笔职工养老金,你不能直接向单位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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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事业单位改制时七折入股是否合法?
根据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法律政策,国有资产折股比例不得低于65%,因此改制时对自然人股东实行七折优惠(即70%的折股比例)符合政策底线,不构成违法。这一优惠实质是国有资本向职工让渡部分权益,以鼓励职工参与改制。但需注意,该七折优惠仅适用于改制时的初始出资定价,不影响后续股权转让或退股时的价值计算。实务中,若职工在改制后辞职,其退股价格应依据退股时公司净资产及持股比例确定,而非简单按原始出资额或折价后的出资额计算。因为股权价值反映的是公司整体资产状况,与股东原始出资成本无直接关联。此外,七折优惠是否写入公司章程或股权管理办法,会影响其约束力,但即便有约定,若与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冲突,仍可能被认定无效。建议职工在签署相关文件前仔细审查条款,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
辞职后公司能否强制回购股东股权?
辞职仅解除劳动关系,不必然导致股东身份丧失。根据公司法原则,股东资格独立于劳动关系,除非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明确约定离职必须退股,否则公司无权单方强制回购。但实务中,许多改制企业会在股权管理办法或章程中规定“职工离职须转让股权”,此类条款若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具有约束力。若公司依据该等条款要求退股,股东应重点审查条款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如是否经全体股东同意)、内容是否显失公平(如回购价格明显低于净资产价值)。若章程与股权管理办法不一致,应以章程为准。若公司强制回购且价格不公,股东可提起仲裁或诉讼,但胜诉关键在于条款效力。若条款合法有效,法院通常尊重公司自治;若条款未规定价格或价格计算方法违法(如按原始出资额回购),则股东可主张按退股时净资产计算。此外,股东可选择在辞职前主动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以争取更优价格。
退股价格按净资产计算有何法律依据?
公司法对股权转让价格并未规定强制性标准,但司法实践普遍遵循公平原则,以公司净资产作为评估股权价值的基础。具体而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时,其股权价值应反映持股比例对应的公司所有者权益,即净资产(总资产减总负债)。若公司存在未分配利润、公积金等,净资产通常高于注册资本。本案中,公司净资产为1400万元,股东持股2.5%,对应股权价值应为35万元,而非按原始出资额13.125万元计算。法律依据在于股权作为财产权,其价值与公司经营成果直接挂钩,股东享有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按原始出资额与上一年度净资产之低值”回购,实质上剥夺了股东对增值部分的收益权,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但若该条款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写入章程,则可能有效。因此,股东在主张权利时,应重点论证该条款的公平性,并引用公司法关于股东平等、诚实信用原则。同时,若公司存在违法分配利润或恶意压低净资产的情形,股东可要求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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