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纠纷如何处理?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联营合同纠纷展开实务分析,以云海公司与市人印厂签订联营合同后,因市人印厂资产置换导致股东变更引发的争议为例,探讨联营关系的认定标准、股东变更对联营的影响以及解除联营合同后的责任承担问题。文章指出,联营体是否经工商登记、合同具体约定是判断联营性质的关键,若属合伙型联营,则不存在股权转让,资产置换可能导致联营终止;若未经登记,则可能被认定为名为联营实为租赁。同时,文章提醒当事人注意联营合同的履行与解除风险,并主张损失应依据合同相对性向违约方主张。本文对处理类似联营纠纷具有实务参考价值。

问:

云海公司(乙方)于1999年8月15日与市人印厂(甲方)签定海天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乙方经理)联营合同,其甲方以房屋320平方米入股,乙方以对该房屋的装修及音响、空调等设备和流动资金入股,因娱乐场所经营的特殊性,双方协商,甲方不参与经营,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八万元利润,由于甲方自身经营情况恶化,于2001年1月18日,将甲方所有资产(其中含投入娱乐公司的房产)包括债权债务与建新房地产开发公司(丙方)以3600万元进行资产置换,并注明由丙方取得了娱乐公司原甲方的股份(未通知乙方)。在2001年8月15日,经丙方建议由甲乙双方签定解除联营合同,由丙方与乙方签定联营合同。但在甲乙方签定解除联营合同后丙方却只愿与乙方签定房屋租赁合同,对此,乙方认为不妥,因此造成纠纷。2001年10月15日,丙方以乙方不履行租赁义务为由将乙方告上法庭。乙方认为,1、甲方投入的房产已属娱乐公司资产,甲方只持有股权而无权单方面处理娱乐公司资产;2、2001年8月15日甲乙方签定解除联营合同时,乙方并不知道甲方已失去娱乐公司的股东地位(甲方股权已随资产置换转移给丙方),其签定的解除联营合同无效,娱乐公司的股东应为乙方和丙方,联营关系依然存在。

请问:丙方和乙方的联营关系是否存在?如要解除联营合同,丙方是否应赔偿乙方损失。

答:
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规定,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第五十二条规定,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联营企业有特定的法律地位,根据甲乙之间的约定,似乎应属合伙型联营。但还得看是否经工商登记及合同是如何约定的。若属合伙型联营,根据合伙的基本精神,应当不存在股权转让的问题,也就是说丙无法替代甲,不能继承甲的权利义务,合伙在甲出让其资产时即已终止。乙的损失应当向甲主张。

从另一角度看,如果该联营体未经工商登记,则该合同可以理解为名为联营,实为租赁,也就是丙的主张。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乙只有主张租赁的权利,而没有要求联营的权利,然而,丙显然已经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剥夺了乙的租赁权,因为甲乙已经解除了联营合同。

杨春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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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资产置换能否导致联营股东地位自动转移?

认定联营关系的法律性质,核心在于审查联营体是否经过工商登记以及联营合同的具体约定。根据法律原则,企业之间联营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具备法人条件并经核准登记的,属于法人型联营;若共同经营但不具备法人条件,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属于合伙型联营。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联营体未经工商登记,且合同约定一方仅出资、不参与经营、固定收取利润,则可能被认定为“名为联营,实为租赁”或借贷关系。因此,当事人应首先查阅联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核查工商登记档案,确认联营体的法律形态。若合同约定一方不参与经营但分享利润并承担亏损,通常倾向认定为合伙型联营;若约定固定回报而不承担风险,则可能被认定为租赁或借款。联营性质直接决定后续纠纷处理路径,例如是否适用股权转让规则、是否受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保护,故准确认定是解决争议的前提。

解除联营合同后损失赔偿如何主张?

资产置换能否导致联营股东地位自动转移,取决于联营的法律性质。若联营属于法人型联营,联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联营一方的股东身份体现为股权,而股权的转让需遵循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程序,包括通知其他股东、办理变更登记等,不能仅因资产置换合同而自动发生效果。若联营属于合伙型联营,则其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法律上不存在股权概念,合伙人身份具有人身属性,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原合伙人不能单方面将其合伙权益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也不能自动继承原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在案例中,甲方以房产入股,但该房产在联营期间是否属于联营体资产需结合合同约定判断,甲方仅凭资产置换协议将其所谓股份转让给丙方,且未通知乙方,该转让行为对乙方不发生效力。因此,丙方不能当然取代甲方的联营地位,除非乙方明确同意或三方重新签订联营协议。若联营合同已因资产置换导致实质基础丧失,乙方可主张联营终止,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联营合同解除后损失赔偿如何操作?

解除联营合同后的损失赔偿主张,需首先厘清合同解除的责任主体及性质。在联营纠纷中,若一方擅自转让资产或退出联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守约方可依据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要求违约方赔偿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具体到股东变更情形:若资产置换导致联营无法继续,且原联营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受让方又拒绝按联营条件履行,则原联营方构成违约,乙方应向甲方主张损失,包括已投入的装修、设备折旧、预期利润等。若合同被认定为名为联营实为租赁,则解除租赁合同时,出租方需返还押金、赔偿装修损失等,且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保护承租人利益,但若承租人同意解除,则需明确解除后的清理条款。实践中,损失范围需通过证据固定,包括合同文本、付款凭证、资产评估报告等。同时,若丙方以租赁纠纷起诉乙方,乙方应积极抗辩,提出合同性质异议,避免被动承担不利后果。建议在解除协议中明确损失分担,或通过诉讼由法院综合过错程度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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