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咨询:我们想成立一个公司,原定货币股份为20%,无形资产股份为80%,但是新公司法上规定公司成立时货币股不能少于30%,所以想向各位老师求教如何能顺利注册公司并还能达到原股份分配方案,问题如下:
1、我们公司的性质为合资企业,并且是高技术企业,不知在政策上公司成立时是否有优惠。
2、我们想到的一个策略是:先撤出部分技术,成立公司时使货币股份占30%,然后将撤出的技术加入并占有一定的股份,这样原占30%的货币股份转为20%。不知道这样做法是否合法及可行?另外,后加入的这部分技术股份的拥有人是原股东成员好,还是新人好?
上海杨春宝律师解答:现行公司法规定无形资产占70%已经很高了,以前低多了。以前无形资产出资只能占25%,对于高技术企业则可放宽到35%,现在法律从整体上提高了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因此没有对于高技术企业的特别优惠了。你的方法不行,增资时还是要验资的,同样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在以技术出资作为增资时必须同时以现金增资,以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现金出资的要求。如果你们要解决的是股东之间的股权结构问题,则完全可以通过协议安排使技术出资人的股权比例达到甚至超过80%。
再咨询:不过我们现有的知识产权数量很多而且价值都很高,我们只是先撤出其中几个,验资时无论是保留的还是撤出的知识产权都可能达到其指标。如果这样的话是否可行?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非货币出资比例有明确限定,无法逾越。但现行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已做了调整,最低三万元人民币即可,不知道你们的情况是否属于目前手头流动资金不足故需要扩大专利技术的入股比例,如果是完全可以降低注册资本,因为一个公司优质与否其实与注册资本关系并不大。如果是专利技术估价太高而导致流动资金无法配合的话,那就可能要从入股的专利数量和评估上做一些调整了,当然这里还牵涉到你们对公司发展的远期预计和判断上,因为注册资本的多少牵涉到将来股东责任有多大的问题。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你上面提到的方法(先撤出其中几个,验资时可达到其指标)是可以的(注意:知识产权的价值是需要评估机构评估的)。另外提供以下操作,作为你的方法的补充:待公司成立后,技术出资的一方将其他的几项专利无偿转给公司,但货币出资的一方要将10%的股份无偿转让给技术出资的一方,以实现货币出资的一方只占20%,技术出资的一方占80%的目的。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如何让无形资产所占的股权份额变大?”,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能否超过法定上限?
根据现行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中,货币出资必须达到一定最低比例,而非货币财产(包括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相应受到限制。这一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公司设立时以及后续增资时均须遵守,无法通过股东内部协议突破。实践中,若无形资产评估价值过高而货币资金不足,可考虑降低注册资本总额,因为公司注册资本与公司实际经营能力并无直接关系,但需注意注册资本涉及股东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宜过低。此外,知识产权的价值必须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直接影响出资比例的计算。若资产价值确实较高,也可通过分期出资、后期增资等方式逐步调整,但每次增资时仍须满足现金出资的最低比例要求。因此,试图通过先撤回部分技术再增资的方式规避规定是不可行的,因为增资阶段同样会进行验资审查。股东之间若想实现较高的无形资产持股比例,应当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通过协议安排或公司成立后的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
如何合法实现技术方占80%股权的目标?
在货币出资比例受限的情况下,实现技术方占80%股权可采取以下合规策略:第一,公司设立时,将货币出资比例设定为不低于法定最低要求(例如30%),其余以无形资产出资。待公司成立后,技术方将其余专利技术无偿转让给公司,同时货币出资方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无偿转让给技术方,最终使技术方持股达到80%。此举不涉及增资变更,无需重新验资,仅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和知识产权权属变更手续,合法性较高。第二,如果技术方持有大量高价值知识产权,可挑选其中评估价值较高的部分用于出资,以降低货币出资压力,同时注意评估价值的合理性,避免因虚高风险引发法律纠纷。第三,股东之间可签订协议,明确表决权、分红权等股东权利的差异化安排,即使股权比例未达80%,也可通过协议实现对公司的实际控制。但需注意,协议安排不能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规避出资义务。实务中,应确保相关股权转让无对价或对价公允,避免被认定为抽逃出资或恶意规避法律。
增资时能否用无形资产替代现金出资?
增资时同样不能以无形资产完全替代现金出资。法律对非货币出资比例的限制不仅适用于公司设立阶段,也适用于增资扩股环节。在进行增资验资时,必须保证新增注册资本中货币出资的金额不低于法定最低比例,否则工商登记部门不予核准。因此,如果公司拟以技术成果作价增资,必须同时安排等比例的现金增资,使得货币出资与非货币出资的比例符合法律要求。例如,若增资总额为100万元,货币出资须至少达到30万元,技术出资不得超过70万元。实务中,一些股东试图通过先投入技术再以其他方式抽回现金,这种做法存在法律风险,可能被认定为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合理的操作方式是:在增资前对技术价值进行专业评估,并确保公司有足够的现金用于增资,或者通过股东借款、资本公积转增等方式解决资金问题。此外,增资完成后,技术成果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并计入公司账簿,确保出资真实有效。对于技术密集型企业,建议提前规划出资结构,避免因验资不合格而延误融资进程。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