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Lzcl咨询:我想入股朋友的公司,我们先草拟了一份协议,不知道有没有法律效力,除了上面写的还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入股意向协议
甲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甲乙双方共同签订本合同
甲方有意愿在乙方正式运营后(正式运营的标准为:有正式的办公场所;公司为扩展业务开始招聘员工),以资金或其他形式入股(具体入股方式与比例在甲方正式入股时决定)。
二、入股前双方的权力与义务
甲方在入股前有权利享有30%的业务提成;
甲方在入股前有帮助推广本公司的义务;
甲方有权利查阅公司的相关资料以开展业务;
乙方有权利监督甲方的工作。
三、入股前股份比例约定
甲方计划入股的最低比例为20%,具体比例在甲方正式入股时由双方商议决定。
乙方在甲方入股的最低比例基础上将视甲方的业绩情况给予5%的奖励浮动。
四、分成与结算
入股前,甲方不享有股份分成,但享有30%的业务提成;
入股前,甲方产生的所有费用与乙方无关。
五、责任与风险
入股前,甲方不承担任何风险及法律责任;
入股前,双方不得损害对方利益,否则本协议无效,并追究法律责任。
六、违约条款
甲方存在严重违约行为时,本协议无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到期视情况续签。
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股东会解散,则本合同无效。
本合同一经非法涂改,不具备法律效力,视为无效合同。
补充协议:
未来议定的入股方式定义市场入股为甲方成单额业绩。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 盖章: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 盖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上述合同存在以下问题:
1、需要理解:本协议乃“入股意向协议”,也就是说:入股与否均为“意向”而已,不存在合同义务,是否入股均不构成一方违反协议,不承担“违约责任”。我认为其实直接订立“入股协议书”未尝不可,只要在协议中约定实际履行时的具体条件即可!并且可以将具体的“入股份额”等到时候可以通过补充协议来进行约定。
2、需要分清“业务提成”与“入股意向”,既然本协议乃“入股意向协议”,但是合同中约定了“业务提成条款”,这个条款不属于“入股意向”的范畴,“意向协议”一般不具有合同的约束力。因此,若乙方不支付提成款,则也不构成“违约责任”,因此,此条款放在此合同对甲方非常不利!解决办法:双方另行约定一个“业务提成协议书”。
3、合同约定“合同无效”的问题,合同中多处约定了“合同无效”的条款,这是对双方均非常不利的一个条款,既然多种情况都导致合同无效,那么约定该合同“何用之有”?合同之本意乃给双方“约束”且在一方违反合同之时另一方得到救济!
4、约定“合同期限”没有实际意义。
5、当然,合同还存在其它问题,不一一陈述。
以上仅供参考。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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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入股意向协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入股意向协议通常属于意向性文件,其核心在于表达双方的合作意愿和初步设想,而非设定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合同义务。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成立需具备要约和承诺,且内容需具体确定,能够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意向协议往往缺乏这些要素,例如入股比例、出资方式、支付时间等关键条款可能留待后续协商,因此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不会强制一方履行入股义务。实务操作中,若一方在签订意向协议后反悔,另一方难以依据该协议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强制其入股。为保障自身权益,建议当事人直接签订正式的入股协议书,将入股条件、股份比例、出资期限、利润分配、退出机制等核心内容明确写入合同,并约定清晰的违约责任条款。同时,对于意向协议中已经确定的事项(如保密义务、排他性谈判条款),可以单独设立具有约束力的条款,以保护双方在谈判期间的利益。此外,意向协议中若包含业务提成等具体给付内容,因该部分不属于入股意向范畴,其效力可能被否认,故应另行签订独立的业务提成协议,明确提成比例、计算方式、支付期限及违约责任,以确保该等经济利益的实现。总之,入股意向协议在商业实践中更多起到框架性作用,其法律约束力有限,当事人切勿依赖此类文件保障核心权益。
入股协议中约定合同无效条款过多有何风险?
在入股协议中,若大量约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例如一方违约即导致协议无效、不可抗力导致无效、涂改导致无效等,将产生严重的法律风险。首先,合同无效意味着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已经履行的部分需要相互返还财产,无法实现合同预期的商业目的。对于守约方而言,其无法依据合同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只能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或返还财产,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通常限于信赖利益损失,远小于合同履行后的可期待利益,因此对守约方的保护极为不利。其次,合同无效条款过多会动摇合同的稳定性,使得任何一方都可以利用约定事由恶意主张合同无效,从而逃避义务,这为不诚信行为提供了便利。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应当由法定事由导致,如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无效事由并不当然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但该等条款的表述可能引发争议,增加诉讼风险。实务操作中,律师建议应当避免在合同中设置“合同无效”的表述,而应针对违约行为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等。对于不可抗力,应当明确其法律后果是解除合同或部分免责,而非当然导致合同无效。对于涂改问题,可通过约定“任何修改须经双方签字确认”来规范。总之,合同的核心价值在于为双方提供行为准则和救济路径,过多无效条款会削弱合同的功能,甚至使合同形同虚设。
投资入股朋友公司应如何设计协议以保障权益?
投资入股朋友公司时,为了充分保障自身权益,协议设计应围绕以下几个核心要点展开。第一,明确合同性质为“入股协议书”而非“意向协议”,并写明生效条件、入股时间、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出资金额及对应的股份比例,且股份比例应经过合理估值或协商确定,避免模糊表述。第二,详细约定利润分配机制,包括分配顺序、分配时间、分配比例,以及是否预留公积金等,同时明确业务提成与股份分红的区别,若存在提成,应单独签订提成协议,避免混同。第三,明确股东权利,包括知情权、查阅权、表决权、优先购买权等,并约定公司重大事项(如增资、合并、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且需特定比例同意,以保护小股东利益。第四,设置完善的违约责任条款,对未按期出资、擅自转让股权、泄露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约定明确的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式,并约定守约方的合同解除权及赔偿范围。第五,约定退出机制,包括股权转让、回购、公司解散等情形,明确回购价格的计算方法(如按净资产或评估值),避免未来产生争议。第六,注意法律合规,例如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的出资期限、瑕疵出资的责任等,建议在协议中明确各方的出资承诺及实缴时间。第七,可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如仲裁或诉讼,并明确管辖地点。此外,还应考虑公司章程的配套修改,因为股东协议与章程可能发生冲突,应以章程为准或同步修订。实务中,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起草或审核协议,并进行尽职调查,了解目标公司的负债、诉讼、税务情况,防范隐性风险。通过上述详尽设计,可最大限度减少因朋友关系导致的感情用事,确保投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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