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担保公司先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并实际开展业务、待反担保抵押物权利凭证办妥后再办理抵押登记的操作,指出其中存在重大法律风险。核心风险在于:以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须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方才有效设立。若担保公司先行履行担保义务,而反担保方事后拒绝签署抵押合同或配合办理登记,担保公司将无法取得对该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导致反担保安排落空,丧失追偿保障。文章提示担保业务中应坚持先落实有效反担保措施再放款的原则,确保担保权益安全。
关键词:委托担保反担保抵押抵押登记法律风险担保公司
法律桥网友Damiao咨询:我们担保公司前一阵做了一笔业务,当时委托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反担保抵押给我们,但他们的土地使用权证没办下来,由于是关系户,所以就先签了委托担保合同把业务做了,等他们近期土地使用权证办下来在签反担保抵押合同和到国土局去办抵押登记,请问各位老师,我们这样做有没有漏洞?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上述做法是有漏洞的。因为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以土地作为抵押的担保合同的生效时间是在国土房管部门办理登记的时间,因此,若贵公司提供了委托担保业务后等到对方的土地使用权证办下来,一旦对方拒绝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和到国土局去办抵押登记,那么,贵公司便无法取得对该土地的抵押权。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先签了委托担保合同,把业务做了之后,再去办抵押登记,是否存在风险?”,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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