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者:钢丝绳上的白天鹅(财智领袖)

文章摘要 本文以爱国者公司起诉惠普、东芝等跨国企业侵犯其USB PLUS接口专利权为切入点,剖析了中国企业在国际知识产权竞争中的困境与突围路径。文章指出,爱国者通过公证取证、发送律师函、提起侵权诉讼等方式主动维权,展现了从战略防御转向战略反攻的转变。同时,文章对比了中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差异,指出中国企业在面对美国337调查时处于劣势,国内法律在惩罚力度、立案门槛、执行效率等方面存在不足。专家建议企业应强化自主创新、完善证据链,并借助预警应急机制提升维权能力。本文对理解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企业维权策略具有实务参考价值。

中国企业经过“被侵权”的教训后,越来越注重自主知识产权额研发和知识产权的保护,甚至把知识产权作为企业发展战略。华旗咨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裁冯军强调,多拥有一些知识产权和专利,中国企业就能从战略防御,到相持,最后到战略反攻。如今华旗资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旗下的爱国者电子(以下简称“爱国者”)就进入了反攻阶段,4月26日,其以侵权为由,将国际知名的电脑企业惠普高上法庭,同时与东芝、戴尔、索尼、三星等企业协商此事,这件事被业界视为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国企业向国际企业下的战书。但是,专家指出,这些跨国公司对《中国知识产权法》了如指掌,何况《中国知识产权法》发展并不成熟,没有ITC(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简称)发起的337调查(编者注:337调查以337条款为基础,对被上诉企业进行调查。)的威慑力。所以在国际知识产权争夺战愈演愈烈的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法急需完善,企业需要快递提高把控知识产权的能力。

 

自卫反击战之难

爱国者以侵犯其USB PLUS的知识产权为由,向多家侵权企业发出了律师函。在惠普和东芝明确否定侵权之后,爱国者最后决定通过法律来维护其权利。

爱国者总裁兼CEO曲敬东对《财智领袖》记者表示,此次对爱国者USB PLUS的侵权是全球性的,爱国者的损失是相当大的。现在总体判断笔记电脑厂商,包括惠普、东芝、戴尔、索尼、三星等都已经适用了爱国者的一些专利技术。相关数据显示,全球有6000万台电脑使用了这一专利技术,并且数据还在不断更新中。“USB PLUS的接口技术被全球各大厂商所推崇,我们是欣喜的。但是,我们解决反对通过侵权行为使用爱国者的专利技术。跨国公司应成为保护知识产权的表率,我们希望本案能对保护中国企业专利技术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进而为自主创新和自主品牌建设创造健康良好的发展环境。”

据悉,USB PLUS接口技术一共包含了8项专利,其中2项是发明专利、其他6项是实用型专利。2006年4月17日,爱国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了USB PLUS数据传输SAT连接器专利;2009年1月在美国拉斯维加斯CES会展上,爱国者向使人公布了这一接口技术;今年2月3日国家批准了这项专利技术。

爱国者产品研发部总经理谢灿豪介绍,这项技术大大地提高了USB接口的传输速度,传统的USB 2.0接口技术,传输速度只能达到480Mbps,而这种传输速度已无法满足高速外设与计算机通讯的需求。USB PLUS能够达到6Gbps的高速率传输,是USB 2.0的6倍,也就是说,普通用户使用USB PLUS数据传输SATA连接器,拷贝电影等大容量的文件时,传输时间是USB2.0的1/6,而且它还兼容USB3.0、USB2.0和ESATA接口技术。

曲敬东向记者介绍,爱国者已先行采集了惠普、东芝等笔记本的产品信息,并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公证,初步认定前述产品侵犯了爱国者的专利权案。在次过程中,爱国者已经向惠普、东芝、戴尔、索尼、三星等厂商发出了律师函。

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这一天,爱国者分别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状,将中国惠普有限公司和东芝(中国)有限公司及两者的生产商和经销商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停止使用爱国者USB PLUS数据传输SATA的连接器专利技术。

曲敬东说:“IT企业大部分精力应该是投入在技术研发和产品创新上,爱国者的战略不是一次专利案的胜诉,我们只是要求他们立刻停止对爱国者USB PLUS数据传输SATA的连接器专利的侵权行为,希望他们尊重技术的发明源,只有在这种相互尊重下,相信一切才会变的顺畅。”

东莞市知识产权促进中心主任、东莞理工学院副教授李文伟对记者说:“中国与外国知识产权保护力量对比,可以形象地说,他们是巨人,我们是小孩。大行业里,技术专利几乎被欧美日本等国家垄断了,所以现在我国民族企业发展很有压力。”

爱国者的对手很多都是身经百战的知识产权“老将”,这些企业不仅有相当多的实战经验,而且熟知各国只是产权法。特别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不完备的情况下,他们会想方设法找漏洞,寻求突围。所以爱国者维权,尤其对如此多的跨国企业维权很有挑战性。

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杨春宝对《财智领袖》记者说:“从法律角度来看,爱国者维权行为将面临司法界定难、诉讼成本高、法律不完备三个困难。”如果爱国者能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侵权企业存在侵权行为,而且其专利本身也需经得起质疑,因为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被告往往会尝试主张专利无效。如果在侵权企业做出一定让步的情况下,双方可能达成和解。

曲敬东向记者指出,惠普、东芝已收到起诉状,现在是答辩、举证期,一切按照法院的程序进行。爱国者欢迎和解,但必须是在对方承认对爱国者专利侵权的前提下。

和解是我国企业与国外企业发生知识产权纠纷之后,普遍采取的方式。因为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法相比,尤其是美国的337调查相比,我国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远远达不到维护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目的。

 

337调查致客场之患

随着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跨国企业对我国企业的防守越来越严,攻击也越来越频繁,关于知识产权的调查也越来越多。而337调查对我国电子产品的打压最为严重,我国已经成为337调查的最大受害国。

美国对我国的337调查始于1986年12月29日,源于韩国和希腊对我国皮大衣及毛皮类产品的控诉,到了2008年底,美国针对我国的337调查已经达到90起,占美国自1986-2008年发起的337调查总数的20.9%;自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50%的337调查都与中国有关,每年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

通领科技集团董事长陈武胜表示,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即使你拥有知识产权,但是别人还会主动地攻击你,因为你侵犯了他的根本利益。

通领科技集团(以下简称“通领科技”)就是竞争中337调查的“鱼肉”,成为美国莱伏顿电器公司(以下简称“莱伏顿”)的收下败将。通领科技生产的漏电保护器进入美国后,迅速抢占了美国10%的市场。通领科技的介入打破了莱伏顿、帕西西姆、库柏、哈卜对漏电保护器专利的垄断局面。2004年春天,通领科技被莱伏顿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告上了美国联邦法院,经过3年的艰苦努力,2007年7月10日,通领科技胜诉,成了“中美知识产权第一案”。

通领科技坚持三年取得胜诉的36天后,美国漏电保护器四大巨头之一的帕西西姆公司又把通领科技报上了ITC,申请对通领科技进行337调查。通领科技深知337调查之外,欧洲、韩国、日本等上世纪都经受过337调查,而且基本败诉。万般无奈之下,通领科技最后放弃了337之争,退回国内,希望从客场退居主场取得利益的一个制衡。

回国后,通领科技发现帕西西姆公司的很多漏电保护器在中国东莞生产,而且部分产品侵犯了通领科技在中国申请的专利。于是通领科技在中国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按照规定缴纳了160万的保证金,深圳海关扣押了一个侵权产品的集装箱。但是西西姆公司缴纳了160万的反保证金之后,轻而易举地取走了货物。而通领科技的产品早已被ITC列入有限排除令,被赶出美国市场。

陈武胜说:“我们在国外遭受了如此多的不平等的遭遇,但是我们来到我们的祖国,我们找不到可以陈诉的地方。”

专家表示,337调查就是很不公平,国家应该在政治层面与美国进行谈判,抑或我国也成立类似的机构,来维护我国企业,尤其是对外贸易企业的利益。此次爱国者的维权行为,倘若我国有ITC,那么直接启动337调查,把惠普和东芝的侵权产品列入有限排除令范围之内,那么惠普和东芝等企业就不会置之不理了。

 

体系缺乏致主场之忧

与西方相比,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既不成熟也不完备,不能达到保护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目的。

杨春宝向《财智领袖》记者指出,西方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较早,其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无论是权属规定,还是惩罚措施规定都已经相当完善。以美国为例,根据美国法律,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如果被证明是故意侵权,法院可以判令被告支付高达损害赔偿3倍的惩罚性赔偿,侵权者还可能被判令支付权利人全部或一部分律师费。相反,我国由于相关法律体系的不完善甚至缺失,往往使一些国外企业更加肆无忌惮的借维权之名,将中国企业赶出国际市场。

我国法院立案门槛太高,在开庭前,原告就必须付出大量精力和财力,严重挫伤了国内企业维权的积极性。而337调查门槛很低,杀伤力很大。337调查通常16个月左右就可以完成庭审并作出相应裁决。按337调查程序,如ITC认定外国企业侵犯了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便可采取有限排除令或者普遍排除令,即部分或者全面禁止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还可以采取禁止令,即禁止国内侵权企业从事与侵权产品有关的行为。正因如此,越来越多的美国公司都倾向于使用337调查来获得相应的法律救济。

盐城捷康CEO安立军说,:“337调查对发展中国家企业的手段是专门挑小的打,因为小企业没有思想准备,技术、法律、资金都很弱,通过打断小的,扼杀中大型的,最后达到垄断和控制市场的目的。”

随着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不断研发自己的核心技术,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不断增加,对于知识产权法的需求越来越多。而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不仅不够完善,而且发展的速度很慢。

曲敬东表示,国内外发生过许多类似的专利侵权案件,我认为最大的困难是专利权法认知模糊,许多的厂商对于专利的侵权与被侵权是盲目的。

爱国者在这样的法律框架和对方拒绝和解的情况下,即便爱国者像通领科技一样申请中国海关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前车之鉴证实侵权产品依旧可以进出中国市场。

杨春宝解释,我国知识产权法的问题在于对于侵权惩罚不够、专利侵权案认定门槛过高、执行难等问题。因此,应该从以上几个角度改进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制度,使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快速和全面的保护,改变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利地位。

 

白天鹅要找对舞场

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申请量和注册量迅速增加。相关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专利申请项87.7万件,同比增长22.4%,其中国内专利申请22.9万件,同比增长17.7%。随着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我国企业的自主研发数量逐年增多,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维权的案件也是水涨船高。

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副局长张华说:“世界已进入知识产权纠纷的高发时期,国外跨国公司与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战争’可谓愈演愈烈,涉及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专利、商业秘密领域的侵权纠纷事件逐年增加。”

随着国际贸易战争日趋激烈,拥有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不仅是企业发展的动力,而且成为一种贸易战略。而中国企业无论从知识产权的开发、应用,还是保护都出于起步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很稚嫩。“知识产权当做矛可以刺伤对方,当作盾可以保护自己,而这一点恰恰是中国绝大多数企业欠缺的能力。”

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院长朱雪忠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仅依靠创新是不够的,还需要把创新变成知识产权的威慑力,在别人进攻的时候防备,在竞争时能用它参与竞争。”

爱国者此前就经历过惨痛的教训。2002年,爱国者母公司华旗被朗科告上法庭:2007年,在汉诺威电子展上因一家意大利公司称其侵犯了知识产权被没收产品。吃一堑长一智,在摔了跟头之后,爱国者也拿出了知识产权作为武器,保护自己,开拓市场。

专利技术是一个IT企业的骄傲,民族专利是一个民族的骄傲,爱国者USB PLUS的接口技术被全球各大厂商所推崇,这是“中国创造”技术为世界作出的贡献,但是对方通过侵权行为直接使用专利是对科学技术的不尊重,是对民族专利的不重视,是违背知识产权法的,这种现象必将挫伤科技创新积极性,不利于市场的良性发展,法制经济社会的今日,我们有责任通过法律的力量,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带动更多人一起来捍卫民族专利不被人侵犯。爱国者向来很重视专利的维护,及时申请专利,并对专利进行市场监测,第一时间搜集到侵权证据是这次侵权案最有把握胜诉的关键,曲敬东解释。

杨春宝强调,在运用知识产权的时候,企业自身要做好以下几点:首先,拥有自主创新能力和自己的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其次,中国企业不但要充分利用国际国内法律武器,借助咨询机构和国际律师资源,注意收集有利于自己的多方证据,还要与政府一起建立和利用知识产权纠纷预警应急机制。(本文转载自《财智领袖》2010年7月号)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中国企业如何应对跨国公司的专利侵权指控?

中国企业应对跨国公司的专利侵权指控,需要从战略和战术两个层面综合施策。首先,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在研发阶段就进行专利检索和侵权风险评估,避免无意中落入他人专利保护范围。一旦遭遇指控,企业应迅速组织技术专家和法律团队,对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与对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逐项比对,判断是否构成等同侵权或字面侵权。同时,要积极收集自身在先使用、现有技术或专利无效的证据,因为被告在诉讼中通常会主张原告专利无效,这是最有效的抗辩手段。在程序应对上,要区分国内诉讼与美国337调查等国际程序。对于337调查,其程序紧凑、时限严格,企业必须在短时间内提交应诉材料,否则可能被缺席判决,导致产品被排除出美国市场。企业可以联合行业协会或同行共同应诉,分摊高昂的律师费。此外,还应考虑商业解决方案,例如与对方进行和解谈判、交叉许可或支付合理许可费,以避免长期诉讼带来的不确定性和成本消耗。值得注意的是,国内法律对专利侵权赔偿实行法定上限,但近年来也在逐步提高惩罚性赔偿力度,企业应充分利用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程序性工具,固定侵权事实,防止对方转移资产。最后,企业应建立知识产权预警应急机制,关注竞争对手的专利布局和诉讼动态,做到早发现、早准备,避免被动应战。通过上述综合手段,中国企业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逐步提升在国际知识产权竞争中的话语权。

美国337调查对中国企业有何影响?

美国337调查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依据关税法条款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进行的行政调查,其特点是立案门槛低、审理速度快、救济措施严厉。对于中国企业而言,337调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其一,一旦被认定侵权,ITC可以发布有限排除令或普遍排除令,禁止相关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而且该禁令具有对物效力,不仅约束被诉企业,还可能波及同行业其他企业,甚至导致整个产业链被排除。其二,337调查的程序周期通常为16个月左右,远快于普通联邦法院诉讼,中国企业往往因准备不足或资金有限而无力应诉,缺席即被判定为默认侵权。其三,337调查的成本高昂,包括律师费、专家证人费、翻译费等,单案费用动辄数百万美元,对中小企业构成沉重负担。其四,337调查被许多美国企业用作商业竞争工具,通过在调查期间实施进口禁令,可以迅速将中国企业挤出美国市场,即使最终未认定侵权,调查期间的市场损失也已难以挽回。数据显示,中国已成为337调查的最大受害国,涉及电子、通信、机械制造等多个领域。面对337调查,中国企业不能消极回避,而应积极应对:一方面,加强自主研发和专利布局,拥有可反制对方的美国专利,增强谈判筹码;另一方面,在收到调查通知后,应评估是否具有胜诉可能或和解空间,必要时联合利益相关方共同应诉,并聘请熟悉ITC程序的美国律师。同时,企业可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寻求支持,通过政府间对话机制反映不公平待遇。总之,337调查既是威胁也是试金石,只有具备知识产权实力和应诉能力的企业,才能在全球化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国内知识产权诉讼与和解策略应如何选择?

国内知识产权诉讼中,原告与被告的策略选择直接关系到维权效果和商业利益的平衡。首先,提起诉讼前,权利人要完成证据固定工作,包括对侵权产品的购买公证、技术比对的鉴定报告、侵权获利的初步证据等。同时,应评估专利权的稳定性,特别是实用新型专利因未经实质审查,极易在诉讼中被对方请求宣告无效,因此最好在起诉前对专利进行稳定性分析,必要时先行取得专利权评价报告。在诉讼请求方面,权利人可以根据侵权情节主张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并可申请行为保全或财产保全,防止侵权损害扩大。关于和解策略,在诉讼过程中,法院通常会组织调解,双方可根据证据强弱、市场格局和诉讼成本等因素权衡利弊。权利人若证据充分、专利稳定,可以适当提高和解条件,例如要求对方签订许可协议、支付许可费并停止侵权行为;被控侵权方则应在评估胜诉可能性后,选择是抗辩还是和解。通常,和解具有保密性强、周期短、关系缓和等优点,尤其适合双方存在长期商业合作或上下游关系的企业。然而,和解不等于无原则妥协,权利人不应接受不承认侵权的和解条款,否则会削弱专利的威慑力。在实务中,中国企业面对跨国公司的侵权诉讼,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但近年来已有不少成功抗辩的案例。因此,企业应建立知识产权诉讼应对机制,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制定攻防策略。如果对方提出明显不合理的要求,坚决通过诉讼维护权益;如果双方均有让步空间,则可在保持底线的前提下达成一揽子和解方案。另外,海关保护是知识产权行政救济的重要途径,权利人可向海关总署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但需提供担保,且对方也可通过反担保放行,因此海关措施通常作为诉讼的辅助手段。总之,诉讼与和解并非对立,而是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两种工具,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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