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转让其所享有的股权的效力(2008)

文章摘要 本文以2008年一则司法案例为基础,解析隐名股东通过显名股东名义转让股权的法律效力。核心要点:实际出资但未显名登记的隐名股东,若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且其他股东知晓其股东身份,其在公司内部具有股东资格;工商登记仅对外部善意第三人产生公示效力,不创设内部股东资格。隐名股东授权显名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经全体股东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的,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显名股东无权主张股权转让无效或要求恢复登记。文章提示实务中隐名投资需防范显名股东擅自处分股权的风险,建议通过书面代持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A与B是朋友关系。2004年2月24日,A以B的名义个人出资12万元与他人设立C公司,占公司30%的股份。C公司成立后,A多次以B的名义参加该公司股东会,并在股东会决议上签上B的名字。2005年6月8日,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在工商登记中B持有的C公司30%的股份转给自然人D。同日,A以B的名义与D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签上B的名字。其后C公司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工商登记机关经核准将该30%的股份变更由D持有。
2005年11月9日,B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A与D之间于2005年6月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同时责令C公司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恢复登记B的股东资格及30%的股份。请问,B的诉请是否有法律依据?

你的问题涉及公司中的隐名投资问题,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对B股东身份的认定。所谓隐名投资是指一方(隐名投资人)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他人(显名投资人)的法律现象。具体到你的问题,表面上看,C公司是由B与其他人通过签订协议成立的有限公司,由B出资12万元,占公司30%的股份,但该12万元的出资实际上是由A个人出资的。亦即A的投资实为隐名投资,那么A则为隐名股东,B则为显名股东。

在我国,对于公司的设立,只要股东实际出资到位,并不关注其出资的具体来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严格的实质审查后成立的公司,其管理一般只限于监督经营行为、办理年检和管理证照等。任何公民,只要不属于法律禁止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以及有被法律禁止成为公司股东的情形,均可从事经营活动。A在设立C公司时在C公司既没有担任董事,也没有担任监事或经理,只是其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而以B的名义出资。此举并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不存在规避法律之嫌,也不妨害其对公司的管理。其次,从C公司的设立到公司的成立运作,不论是公司的筹办、股东会的召开,还是办理企业登记资料的变更等,A均是亲身参与其中。一个实际出资人,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在事实上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其外在的真实表示行为在公司的内部足以使其他股东有理由相信其在行使着股东权利,与公司构成股东关系。至于形式上以谁的名义作出,并不因此成为其作为股东的障碍。当然,不可否认,在D受让股权前,C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中清楚地显示出B为C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之一。该工商登记中的股东资格有关的内容具有公示的效力,其效力的对象是针对公司内部股东以外的不特定的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有权认为工商登记的股东是合法的和准确的。而在公司内部,由于工商行政部门对公司股东的登记本身并无创设股东资格的效力,即不具有设权性。因此,工商登记中与股东有关的登记事项并不等于对内部股东资格的有效确认。综上所述,B主张其为C公司的股东并享有股权,没有法律依据。

A作为C公司的实际股东,其在股东会决议中同意将显名股东即B持有的C公司30%的股份转让给D,是正确行使其股东权利的表现。而且,该股权转让决议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2005年6月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实为该股东会决议的实际施行,其后又依法办理了相关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因此,该股权转让不仅仅是A、D的真实意思表示,更是全体股东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整个股权转让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在这一前提下,D并非该30%股权的不当受让人,B并没有合法合理的依据要求股权的合法受让人返还受让的股份并赔偿相应的损失。A、D在该股权转让中既不存在过错,又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且B在C公司并不享有股权。C公司根据股东会的有效决议,依法定程序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其程序合法。因此B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本文发表于《科技创业》2008年第2期)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隐名股东如何确认其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的核心在于两个层面:一是实际出资行为,二是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与其他股东形成事实上的股东关系。根据司法实践,隐名股东虽未在工商登记、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中显名,但只要其能够证明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并且以股东身份实际参与了公司决策、分取红利、参加股东会等经营管理活动,其他股东对此知情且未提出异议,则法院倾向于认定其内部股东资格。工商登记仅具有对外公示效力,主要保护善意第三人信赖利益,而不具有创设股东资格的设权效力。因此,在公司内部,隐名股东可以依据其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的事实主张股东权利,但需注意保留出资凭证、股东会决议、分红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其显名股东仅为名义持有人。实务操作中,建议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签订书面的股权代持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约定股权处分权限及违约责任,以降低法律风险。若未签订代持协议,则需通过其他证据链证明代持关系,否则可能面临股东资格无法确认的风险。此外,隐名股东还应注意公司其他股东是否认可其股东身份,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其他股东的态度会影响股权归属的认定。

隐名股东转让股权需经哪些程序?

隐名股东转让股权必须解决权属瑕疵问题,通常需要显名股东的配合。具体程序包括:首先,隐名股东应通过书面协议或事实行为取得显名股东对股权转让的授权,显名股东作为名义股东需配合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其次,股权转让必须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因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受限于人合性,隐名股东转让股权实质上属于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遵守公司法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实践中,隐名股东通常以显名股东名义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股权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再次,股权转让合同应由隐名股东或显名股东(经隐名股东授权)与受让方签订,明确转让标的、价款、交割时间等条款。最后,需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将名义股东从显名股东变更为受让方。整个流程中,需注意: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代持关系应明确,避免出现显名股东拒绝配合或擅自处分股权的情形;股东会决议需真实有效,其他股东不得提出异议;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受让方取得对抗第三人的股东资格。若隐名股东事前未取得显名股东授权,可能存在合同效力争议,但如案例所示,若隐名股东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且其他股东知情,则其以显名股东名义签署的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有效。实务风险提示:隐名股东在转让股权前应提前与显名股东沟通,避免因显名股东反悔导致诉讼;同时建议在代持协议中明确授权条款,简化转让程序。

工商登记对股东资格确认有何作用?

工商登记在股东资格确认中具有双重作用:对外部第三人而言,工商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第三人基于对登记内容的信赖与显名股东进行交易,应受法律保护。即善意第三人有权认为工商登记的股东是合法且准确的,显名股东处分股权(如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即使未经隐名股东同意,善意第三人仍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股权。但公司内部股东资格确认则不同:工商登记并不具有设权效力,即登记本身不能创设股东资格,它只是对股东资格的一种确认和公示。在公司内部,法院更注重实质要件,即实际出资和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如果隐名股东能证明其实际出资并行使股东权利,即使工商登记显示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仍可被认定为公司内部股东。反之,如果仅工商登记为股东,但未实际出资或未参与经营,则可能被认定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股东。因此,在隐名投资纠纷中,工商登记是重要的外部证据,但内部股东资格确认还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实务操作中,隐名股东应保留出资证明、股东会决议、分红记录、管理文件等,以证明其实际股东身份。同时,建议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签订书面代持协议,并收存公司其他股东知晓代持关系的证据,避免因工商登记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权益受损。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meetlawyer.com/。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