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请问:我和李某于去年各出资40万元合伙购买煤炭,因关系要好,口头商定获利平分。煤炭买进后由李某负责转卖。卖后结帐,李某未按商定将40多万给我。多次催要,都以各种理由拖延。
1、买煤合同上,乙方是我和李某两人,但买煤时收货签字都是由他一人签的。
2、我手头有甲方厂里开具的40万元收条。
请问:我现在应该如何追回这笔钱呢?李某自己的签字能否代表我呢?能否以此证明我给了甲方钱而甲方没有把货发给我呢?如果要诉讼,应该以谁为被告比较好呢?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你本人有没有在购买煤矿的合同上签字呢?如果你在合同上签字,那么由于合同上的乙方是你跟李某两人,则该合同是在你和李某一方与煤厂一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现在李某已经签收煤矿,也就是说煤厂也已经实际履行合同。现在尚存的法律关系是在你跟李某之间,也就是你们之间的合伙关系的处理问题,由于你跟他之间没有签订合同,该购买煤矿的合同能够作为证据之一,除此证据之外,最好能找到其他证人证明你跟他之间存在的这种合伙买煤的关系。起诉时应当列李某为被告,不应当列煤矿厂为被告(为了便于法院了解案情,可以争取获得煤矿场当时的经手人的同意让他作为证人)。特别注意的是需要找到李某的财产,在起诉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
再咨询:如果我去找他要,把对话偷录,并在对话中体现出他欠我钱,这样法院能采信吗?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首先,目前采矿场的一张收据,仅能证明你曾经向该厂支付了40万元,在这种情况之下,你还需要提供当时的跟煤矿厂签订的合同,李某收取煤矿的资料以及其他能证明你们合伙的证据、证言等用以证明你跟李某合伙买煤以及李某没有向你支付相应的款项,只要你能证明以上事实,则由李某举证证明他已经向你支付了40多万的款项,实际上他是不可能做到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就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
至于录音证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作出《关于未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提到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在2001年作出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则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第七十条)。且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我认为:你在谈话中录音,只要没有采取其他强制手段(例如;胁迫),而是将两人之间的交谈完整的录制下来,则应当不构成对对方权利的侵害,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两人合伙购买煤炭并转手谋利,一人拿钱后不分,怎么办?”,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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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合伙购煤后对方不给钱,如何证明合伙关系?
在个人合伙纠纷中,证明合伙关系是追索款项的前提。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法院将依据实际履行行为和相关证据综合认定。首先,购买煤炭的合同若载明双方为共同买方,可作为合伙的直接证据,但需注意合同上签字情况——若仅有对方签字,则需进一步证明你实际出资并参与经营。其次,你手中的40万元收条至关重要,它能证明你向煤厂支付了款项,结合煤厂实际发货给李某的事实,可以推定款项用于共同购煤。此外,应尽可能寻找其他证据补强,如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双方存在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合意。证人方面,煤厂经手人若能证明你与李某共同洽谈购煤,或你曾参与过煤炭销售环节,将显著增强证明力。若对方否认合伙关系,你需承担举证责任,但法院也会根据资金流向和交易习惯进行合理推断。建议将全部证据整理成书面清单,并保留原件,必要时可申请法院调取相关交易记录。
偷录的谈话录音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关于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音的合法性,司法实践经历了演变。早期司法解释曾绝对排除此类证据,但现行证据规则已调整为:只要录音的取得方式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具体而言,若你与李某在正常沟通场景下进行谈话,未采用胁迫、威胁、非法拘禁等强制手段,且录音内容完整、未经剪辑篡改,则具备合法性。同时,录音应能清晰反映对方承认欠款事实、欠款金额或还款承诺,具有关联性。在诉讼中,对方若对录音真实性提出异议,可能需申请鉴定,但若录音原始载体保存完好,且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法院采信的可能性较高。实务建议:录音前避免诱导性提问,保持自然对话;录音后妥善保存原始设备及存储介质,不可进行任何后期处理;最好在录音中提及具体时间、金额和款项性质,如“你欠我的40万购煤款何时还”,以增强证明力。同时,录音证据不宜单独使用,应与其他书证、证人证言形成证据链,以提高胜诉概率。
起诉时被告应列谁?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本案中,煤厂已实际交付煤炭,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你与煤厂之间不存在争议,因此不应将煤厂列为被告。争议的核心是你与李某之间的合伙利润分配问题,属于内部合伙纠纷,被告应为李某个人。起诉时,你需要明确诉讼请求,要求李某支付应分得的40余万元及利息。同时,为保障判决能够执行,务必在起诉前或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需向法院提供李某名下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户、房产、车辆、股权等,并缴纳保全担保(通常为保全金额的30%或由保险公司出具保函)。法院裁定保全后,会冻结或查封相应财产。若未及时保全,李某可能转移财产导致胜诉后无法执行。申请保全时,需提交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及初步证据(如合同、收条、催款记录等),法院会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此外,诉讼时效方面,催款记录可中断时效,建议保留所有催收证据。若李某下落不明,法院可公告送达,但会增加时间成本,故尽早起诉并保全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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