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郑飞云sh咨询:外国公司直接并购境内企业与该外国公司在沪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并购该境内企业有何区别?利弊何在?对该外国公司及在沪的外企有何要求?大概多少时间能完成?贵所的收费标准如何?在外商独资企业再投资时所谓的不低于注资的25%的外资比例如何理解?(该上海公司占的比例也能算外资?)
法律桥网友哲别解答:并购的方案设计取决于被并购单位的行业、性质及可能的支付对价的方式。并购的完成要经过国家主管部门的审批,时间不会很短。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区别的问题,简单的说,如果被并购的企业的经营范围属于外商投资的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的,那么在沪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并购该境内企业可以直接在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的登记手续,而无须经过审理程序(不考虑被并购的企业是否为国企或上市公司等特殊情况);而如果是外国公司直接并购境内企业的,不管被并购的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何,均需要经过审批机关的审批。
要求的问题,如果是在沪的外企,那么要求该企业:注册资本已缴清;开始盈利;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对于外国公司的要求,则涉及到被并购企业的行业类别,不同类别要求不尽相同。
完成时间的问题,简单的说,3个月完成是很顺利的,6个月完成是让人乐观的,大概花了一年时间才完成也是正常的。
收费标准问题,涉及到并购金额的大小,程序是否复杂,也跟收费方式有关系,没有固定标准。
25%的外资比例,涉及到是否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的问题,低于该比例的,不能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郑飞云sh再咨询:我公司是外商独资贸易公司,欲收购的公司为在沪的内资贸易公司,那么:一、如果以外商独资的上海公司名义收购,那收购后的新企业是不是成了内资?也即成了有限责任公司,那是不是要受2-50个股东之限制?如何才能享受外资待遇?我司欲100%收购该内资企业,可是我们上海公司的注资仅为200W人民币,设立时限仅1年,虽确保赢利! 二、如果以外国总公司名义并购是否意味着新设了一个外商投资公司,如果要合二为一是否意味着要在新设后再合并?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考虑到你们公司收购的是贸易公司,故无论是以外商独资贸易公司的名义还是以外国总公司的名义收购,均需通过当地外经委及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如果是以股权转让的方式收购,100%收购完成后由于收购方为外商独资企业,被收购公司需经改批营业执照后可享受外资待遇,当然也受公司法50个以下股东的限制,至于100%收购问题 ,可能需要引入一名义投资者以规避一人公司引起的法律风险。
如果以外国总公司名义并购则需要按照规定办理变更设立手续,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直接一次性办理。
一般来说,并购以股权转让和资产转让为主要手段,但整体资产转让的手续更为繁琐些,且需处理员工安置问题,但股权转让需控制受让公司原先的隐性债务风险,在合同中加以明确限制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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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外商独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与外国公司直接并购有何审批区别?
根据现行外商投资管理实践,外商独资企业作为境内法人,其并购境内企业属于境内投资行为,若被并购企业所处行业属于鼓励类或允许类外商投资领域,且不涉及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等特殊主体,通常可直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无需另行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而外国公司直接并购境内企业,无论目标企业所处行业类别如何,均需按照外商投资准入管理要求,向商务主管部门或自贸区等授权机构提交申请,完成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或备案程序。这一区别的实质在于:外商独资企业已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其再投资行为适用境内投资规则,而外国公司直接并购则属于跨境投资,需适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实务中,企业应首先核实目标企业是否属于负面清单限制或禁止类行业,并确认是否存在外资安全审查触发条件。若选择外商独资企业作为并购主体,可简化程序、缩短时间,但需注意该独资企业自身的注册资本实缴、盈利状况及合规记录需满足再投资条件;若选择外国公司直接并购,则需全面评估审批不确定性,预留更长的操作周期。建议在方案设计阶段咨询专业律师,结合目标行业、股权结构及支付方式确定最优路径。
外商独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后,如何认定企业性质及外资待遇?
外商独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后,企业性质取决于并购后股权结构及外资比例。若外商独资企业全资收购境内内资企业,则被收购企业成为该独资企业的全资子公司,企业性质仍为外商投资企业,但需注意:原内资企业经股权变更后,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同时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备案或审批手续,以确认其外商投资企业身份。关于外资待遇,核心在于外资股权比例是否达到法定门槛。根据外商投资法律实践,企业外资比例不低于25%方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包括税收减免、用地优惠等;若低于25%,则不能按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待遇,但企业性质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只是不适用特定优惠。此外,外商独资企业再投资时,其投资额中来自境外股东的部分若计入外资比例,需准确计算。例如,某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全部由境外股东出资,若其再投资设立新企业,则新企业中的外资比例可按该独资企业境外出资占其注册资本的比例折算。实务中,若外商独资企业欲实现100%收购,且自身注册资本较低,需关注一人公司法律风险: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外商独资企业作为法人,其全资设立子公司不受此限制,然而若该独资企业本身是自然人独资,则其全资子公司需引入其他股东以避免构成一人公司。建议在股权架构设计中引入名义投资者或调整持股比例,同时确保外资比例不低于25%以保留优惠待遇。
外资并购中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各有什么利弊和风险?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主要手段包括股权转让和资产转让,两者在程序、税负、风险承担方面差异显著。股权转让指外国投资者或外商独资企业受让目标公司股东持有的股权,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其优点在于:手续相对简便,无需逐项变更资产权属,可整体承接目标公司的经营资质、合同关系及员工队伍,适合收购持续运营的企业。但风险在于:需全面调查目标公司的隐性债务,包括未披露的对外担保、税务欠款、诉讼纠纷等,这些负债可能随股权一并转移至收购方。实务中,收购方应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设置陈述与保证条款、赔偿条款及交割前债务清理机制,并要求转让方提供担保。资产转让则是收购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经营性资产,如设备、存货、知识产权等,不涉及股权变动。其优点是可精准选择资产,规避目标公司历史债务及法律风险,但缺点在于程序繁琐,每项资产均需办理过户登记,且需处理员工安置问题,涉及劳动合同解除或重新签订,可能产生额外成本。此外,资产转让在税务上可能触发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负,而股权转让主要涉及所得税。对于贸易公司而言,若其核心价值在于客户资源和供应商渠道,股权转让更利于保留业务连续性;若目标公司存在较大隐性债务风险,则资产转让更为稳妥。无论选择哪种方式,均需依据外商投资准入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并在合同中明确风险分配。建议在并购前开展尽职调查,结合交易目的、税务成本及时间要求综合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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