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田烨咨询:我们公司以前和某港务局签订过一份协议,在前几年国家要求政企分开的情况下,某港务局一分为二,政府职能转到了港航局,企业职能转到了A公司。A公司后来有外资入股成为合资公司并更名为B,再后来又被另一家收购又更名成为C(够乱的)。港务局对我公司的欠债,公司分立后,现在的债务由谁承担?是否可以要求港务局承担?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可以,而且还可以要求港务局与C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因没有看到当时的协议,且不清楚之后又没有签订补充协议,故作上述回答。此回答作为通常情况的解答,仅供参考)
田烨再咨询:我再具体的说一些情况:在我们当时与港务局签订的协议中,有这么一条“合营双方保证甲乙双方及其所属企业在本地区均不再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合营成立与本公司经营业务相同的代理公司”(本公司是指我们与港务局合营成立的另一家公司)。
现在C公司想自己单独成立一家公司,经营与合营公司相同的业务。他们以港务局作为政府部门所制定的限制市场竞争条款无效为理由,拒绝履行协议。这种行为是否违约?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首先,C公司作为原港务局的继承主体应承担连带责任,其次只就你提供的合同条款看,对方应该存在违约,但这里面牵涉到合同整体的理解与认定问题,一般需要律师全部审核后才能慎重发表意见,而且对其成立的新公司是否实际“经营与合营公司相同的业务”也存在法院通过证据具体认定的问题,存在一定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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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分立后,原公司债务由谁承担?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政企分开、企业改制等情形下,若原主体被拆分或职能转移,承接原企业职能或资产的新主体应在其接受的资产范围内对原债务负责。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一承继主体清偿全部债务,承继主体清偿后可向其他责任方追偿。实务操作中,债权人应首先核实分立协议或改制文件中对债务承担的安排,若无明确约定,可向所有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主体主张连带责任。风险提示:若债务涉及政府机关职能部分,需区分行政职能与企业职能,仅企业职能部分由商事主体承担,行政职能不直接产生民事责任。常见争议焦点在于承继范围的认定,如资产转移比例、债务性质等,建议债权人及时固定证据,包括原协议、分立公告、工商登记变更记录等,以保障追索权利。
政企分开后,原港务局债务能否要求新公司承担?
政企分开是将原政府机构中行政管理职能与企业经营职能分离,原港务局一分为二后,行政职能转归港航局,企业职能转归A公司(后更名B、C)。根据企业债务承继原则,承接企业职能与资产的主体应承担原企业债务。因此,债权人完全可以要求C公司承担原港务局所欠债务,同时也可要求原港务局(若仍存在)承担清偿责任,二者构成连带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依据企业改制、分立的相关批复文件、资产划分清单及工商变更记录,判断承继主体是否概括承受原企业的债权债务。若C公司否认承继,债权人可申请法院调取改制方案,或主张其实际使用原港务局的经营资产、人员及业务,构成事实承继。风险提示:债权人需注意诉讼时效,及时主张权利;若原港务局已注销,则只能向承继公司追索。争议焦点多为资产与债务的对应关系,建议债权人主张连带责任以扩大清偿主体范围,提高受偿可能性。
新公司违反原协议限制竞争条款是否构成违约?
原协议中约定“双方及所属企业不得在本地区单独或合营成立同类业务公司”,该条款属于限制竞争条款。C公司作为原港务局企业职能的承继主体,应受该协议约束。若C公司设立新公司经营相同业务,且未取得原合营方同意,则可能构成违约。但需注意:首先,法院会审查该条款是否因违反反垄断法而无效,但一般商业性限制竞争条款在合理范围内有效,尤其涉及合资公司股东间的平衡利益时,法院倾向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其次,需认定新公司的实际经营范围是否“与合营公司相同”,若仅是类似或关联业务,则需证据证明构成实质竞争。实务操作中,守约方应收集新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实际业务合同、宣传资料等证据,并对比合营公司的业务范围。风险提示:违约方常以“政府指令”或“条款无效”抗辩,但若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法院通常支持守约方。争议焦点在于条款解释及新公司业务关联性,建议聘请律师全面审查合同上下文,必要时申请法院调查新公司的运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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