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equal求助:一老板有意与我和我三个同志合办公司,老板出资金我们出技术。现在面临股份分配的问题,想请教下众律师,请问这种情况我们要求多少股份比较合适?是否我们股份能占到40%?这方面有什么相关条文可以依据?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一般来说,你们可以用技术入股,且具体对你们所占股份多少你们可以自由约定,法律对此没有强制性规定,但货币出资不能低于注册资本的30%,最好在公司章程中对你们的分红比例及投票权进行约定。
再咨询:请问您所说的“货币出资不能低于注册资本的30%”的货币出资人是指我们还是指投资方?
上海马建荣律师再解答:是指如注册资本50万,那你们和投资方的货币出资加在一起不能低于15万。
再咨询:投资方的意思是他完全负担资金而我们只出技术。在这种情况下,若注册资本50万,投资方完全承担30%也就是15万,那我们仍可要求每人10%股份,也就是说加起来一共40%的股份吗?
上海马建荣律师再解答:至于股份分配问题,前面已说过,你们协商一致即可。另你们3个人, 每人10%股份,一共30%,投资方就应该是70%,注册资本50万的话,他需出资35万。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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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技术出资的股份比例有法律限制吗?
根据现行公司法律制度,股东以技术等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其对应的股份比例并没有法定的上限或下限,法律不作强制性干预,完全由全体股东通过协商一致确定。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在于尊重公司自治和股东意思自由,因为技术价值本身具有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不同项目、不同技术对公司的贡献差异很大,法律难以设定统一比例。实践中,技术出资方可以依据自身技术的市场价值、稀缺程度、对公司未来盈利的预期贡献等因素,与资金出资方谈判确定股权比例。但需特别注意,虽然技术出资比例自由,法律却对货币出资设置了底线要求,即全体股东认缴的货币出资金额合计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这意味着即使技术出资占比较高,也必须确保公司账户上有符合法定要求的货币资金。例如注册资本50万元时,全体股东货币出资合计至少15万元。如果投资方愿意全额承担这部分货币出资,技术方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获得较高股份,如30%甚至40%。需要提醒的是,技术出资通常涉及评估作价和财产权转移手续,建议技术方在签署协议前对技术进行专业评估,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份对应的分红权、表决权等具体权益,避免未来产生争议。
技术出资方如何保障自己的股东权益?
技术出资方虽然以技术换取股权,但在股东身份确认和权益保障方面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首先,务必在出资协议或股东协议中清晰记载技术出资的作价金额、所占股权比例、技术交付方式及权属转移时间,并由全体股东签字确认,这是证明股东身份和股权比例的基础文件。其次,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分红比例和表决权行使规则。法律允许股东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也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因此技术方可以争取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较高的分红比例或特殊表决权安排,例如约定技术方在重大事项上享有一票否决权,或者约定分红优先于资金方收回投资等条款。第三,技术出资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如专利权转让登记、软件著作权转让备案等,确保技术资产正式过户至公司名下,否则可能存在出资不实的风险,影响股东资格。第四,建议技术方关注公司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资本变动情形,防止自身股权被稀释。若技术方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还应约定知情权条款,要求公司定期提供财务报表和经营情况。最后,争议解决条款也必不可少,明确发生纠纷时的仲裁或诉讼机构。总之,技术出资方应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自主约定空间,在协议和章程中细化权益保障条款,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后续纠纷。
注册资本中货币出资30%的要求如何适用?
这一要求的基本含义是,无论股东采用何种非货币财产出资,包括技术、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全体股东认缴的货币出资金额总和必须达到注册资本的30%。举例而言,若公司注册资本设定为50万元,则全体股东以货币形式缴纳的出资合计不得低于15万元,其余35万元可以由技术或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需要注意的是,该比例的基数是注册资本总额,而非某一特定股东或投资方的出资额。实务中经常出现如本文案例所示的情形,即资金方完全承担货币出资义务,技术方只以技术出资。此时只要资金方缴纳的货币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30%,即满足法定要求。至于技术方与资金方最终如何划分股权,法律不作强制,例如资金方出资15万元、技术方作价35万元,双方可以约定技术方占股70%,资金方占股30%,完全合法;也可以约定技术方占股40%甚至更高。但需注意,若注册资本过高而实际货币出资不足30%,则公司无法完成设立登记,出资股东还可能面临补缴责任。另外,在认缴制下,货币出资可以分期缴纳,但法律并未豁免30%的总额要求,且公司成立时全体股东实际缴纳的首期出资也需符合相关规定。建议在设立公司前详细测算注册资本总额、货币出资数额与股权比例的关系,避免因出资结构不符合法律要求而延误注册或引发股东出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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