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cyx1978咨询:有6个人共同招标一工程600万取得该工程经营权15年,(经营费用年120万,该款每年经营结算后交纳),6人各均占一份,现其中一个我朋友占的100万邀请我入资20万元,先不谈该项目以后经营效益,请教:这样的操作是否可以经法律保障的途径来操作,该如何操作以及注意些什么问题,我凭什么来保证我所投资金的权利!
法律桥网友蓝虫2解答:我估计他们6个人也是挂靠或者成立一公司而得到工程,你的入股方式等同于隐性股东,所以你的权益保障只能通过与朋友签订的协议来确定。而你的最终收益,一是取决于他们6人的收益,二是取决于朋友对你诚信程度(除非你还其他途径可了解、控制项目的情况)
cyx1978再咨询:该协议是否能够具备法律效应,或如何能通过法律保障该协议的有效性。
而你的最终收益,一是取决于他们6人的收益,二是取决于朋友对你诚信程度(除非你还其他途径可了解、控制项目的情况)能否赐教如何能够有权去得到他们收益的知情权;按您说的该投资完全就属于信用性质的投资,很难得到法律保障了吗?
上海杨春宝律师解答:要得到有力的保护,可以直接参股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如果根据项目公司的情况,不能成为显名股东,就只好作为隐名股东。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入股共同投资项目,如何保障权利?”,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隐名股东如何保障自己的知情权?
隐名股东(即实际出资但不显名于工商登记的投资者)在保障知情权方面面临较大挑战。根据法律实务,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关系属于内部合同关系,其知情权主要来源于双方签订的代持协议或投资协议。若协议中未明确约定信息报告义务,隐名股东难以直接向项目公司主张查阅财务账簿等权利,因为公司只认可工商登记的显名股东。为有效保障知情权,建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名义股东应定期(如每季度或每半年)向隐名股东提供项目经营状况、财务收支明细、利润分配方案等书面报告;同时约定隐名股东有权随时查阅与投资相关的合同、账目、凭证等资料,名义股东不得拒绝。此外,可以约定由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计,费用由项目承担。若名义股东违反上述约定,隐名股东可依据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隐名股东直接行使公司知情权(如起诉公司要求查账)通常不予支持,除非隐名股东已经通过确权程序成为显名股东。因此,建议在协议中设置高额违约金或赋予隐名股东退出机制(如回购条款),以约束名义股东履行报告义务。同时,隐名股东应保留出资凭证、转账记录及协议原件,以备争议时举证。
入股共同投资项目应签订哪些法律文件?
入股共同投资项目时,需根据投资者身份(显名或隐名)签订相应法律文件。若投资者能直接成为项目公司股东,应签订股东间出资协议、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确保股权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若因项目公司股东人数限制或原股东不愿放弃控制权等原因,投资者只能作为隐名股东,则需与名义股东(即朋友)签订股权代持协议。该协议应明确以下核心条款:1. 投资金额、出资时间及方式;2. 股权归属与收益分配规则,明确投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项目收益,但由名义股东代为持有股权;3. 双方权利义务,包括名义股东的忠诚义务、不得擅自处分股权、及时转交收益等;4. 知情权与监督机制,约定报告频率、查阅范围、审计权限;5. 退出机制,包括股权转让、回购条件及价格计算方法;6. 违约责任,如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或挪用收益的赔偿标准;7. 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仲裁或诉讼管辖地。此外,建议要求名义股东提供其他共同投资人的书面同意书,或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一份内部协议,确认投资者为实际权益人。若项目采用合伙形式(非公司),应签订合伙协议并明确新合伙人入伙条件。所有文件均需书面形式并由各方签字盖章,必要时可办理公证。注意,隐名股东协议仅在合同双方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投资者应尽量避免纯信用投资,可要求名义股东提供财产担保。
隐名股东的投资风险有哪些?如何防范?
隐名股东的投资风险主要源于其法律地位的模糊性,具体包括:第一,股权归属风险。名义股东可能擅自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或质押、用于债务担保,隐名股东难以追回。第二,收益被截留风险。名义股东可能隐瞒实际收益,少分或不分利润,而隐名股东因缺乏直接知情权难以查证。第三,公司内部争议风险。若其他显名股东不认可隐名股东身份,可能拒绝其参与决策,甚至通过股东会决议排除其权益。第四,名义股东个人债务风险。若名义股东个人负债,其债权人可能申请冻结并执行代持股权,隐名股东只能向名义股东索赔,无法对抗执行。第五,退出困难风险。隐名股东难以直接向公司主张退股或转让股权,需依赖名义股东配合,若其不配合则诉讼成本高。为防范上述风险,投资者应采取以下措施:优先争取显名股东身份,在工商登记中体现出资;若必须隐名,则签署严密的代持协议,并增加担保条款(如名义股东提供不动产抵押或第三方保证);在协议中约定名义股东不得单方处分股权,违者承担高额违约金;要求名义股东定期提供项目财务报表,并赋予隐名股东审计权;约定名义股东死亡、离婚或涉诉时的股权处置方案;将代持协议在公证机关备案,增强证明力;此外,尽量将出资款直接支付至项目公司账户而非名义股东个人账户,并在备注中注明投资用途,保留银行流水。若发现风险迹象,应及时行使知情权或依据协议起诉,必要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总之,隐名投资风险较高,法律保障有限,建议投资者咨询专业律师设计交易结构,或采用有限合伙、信托持股等替代方案。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