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angela988咨询:我和母亲5年前担任一家公司的显名股东(法人代表),他们实际出资,注册资本200万。资金全部到位。他们支付我们报酬,每人500元,还有年底分红(从来没有分过)。后来由于我没有工作,我的报酬提高到2000元。
日子过的很美满,由于先生也在公司工作,虽然偶尔会担心是否会有法律责任,承担风险的问题。但是想到每月的收入,我也很满意。
现在他们要求要将法人代表的名字换掉(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一下子打乱了我和母亲的正常生活。其实母亲500元的报酬在大城市来说,是很低很低的,只是想到他们公司营运正常,公司可以开得长长久久,母亲就将它当做退休金在领,因为她是外地的,退休金少才300元,没有这部分的贴补,日子一下子可想而知。
我要求他们继续支付我们薪水,他们只同意2年。
我是一个大专生,自从有这份收入,我就没有工作,现在到社会上找一份满意的工作也不容易了。这家公司都是我先生一手创建起来的,没日没夜的,才有今天的成果,可他自己确累的现在是肾病晚期。公司也不要他了。家里还有个小孩子,如果有这2000元,生活的压力就会小很多。
母亲50多岁,只有300多元的退休工资,在上海,有500元可以很好的补贴他现在的生活。
他们目前是答应继续给我们2年,可是我觉得太少了,我觉得我们为公司付出的太多了,我该如何合理的争取自己的权益呢,应该让他们给我多少呢,法律会保护么,而且他们答应的分红也从来没有兑现过。
问题补充:在谈判的过程中,刚开始他们只答应半年,可是我们要求10年。最后他们的答复是2条路,一个是只给我们2年,二是上法院。
我们是期待他们上法院的,因为公司的显名股东是我们。虽然他们实际出资,可是当初我们没有签过任何协议,或者合约,而出资的证明是以我的名义注入银行的。我们也没有收款的收据。所以这里拜托大家帮我想一想,他们还有什么可以证明他们出资的呢,那我是否可以声明这公司的实际股东就是我和我母亲呢?
这个月他们已经停掉了我和母亲每月的工资。
而公司的名字依旧是我们,他们要求换名字的目的也没有达成,也不和我们联系了。我要求他们到法院去起诉我们。他们说他们不会去,要去我们自己去起诉。
所以我该怎么办? 他们是否会在此期间做什么事情呢? 我该如何去起诉他们呢?什么名义?是他们未履行合约,就是当时口头表示的,公司开多久,我们就可以领多久,还有分红。
还是我该明确股权,这公司是我和我母亲的。那法律上我的证据是否够呢?
另外争取这公司对我来说是否有益呢?因为公司是贸易公司,他们是进货(就是他们境外的总公司的产品),然后销往全国各大百货公司。经营了5年,账面上的资产是负债,也许是他们提高进货价,因为公司都是他们在经营,而比较精确的说,上海应该是他们境外的分公司,上海销售的货物都是从他们境外公司进口的。
所以账面上的负债都是目前在仓库里积压的货物,实际销售价格要大于负债的。据我所知,目前积欠他们(就是隐名股东)的货款大概是900万左右,而这些货物目前都积压在公司的仓库里。
我最后和他们要求的是给我15万,给我母亲是5万,他们都不答应。然后就没人理我们了。
那现在上法院的话,我最大限度可以要求多少转让费呢?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隐名投资问题,专门出了一个解释,其中规定了隐名投资如何显名,如何平衡隐名与显名间的关系,根据你的陈述,对方可能在证据上处于不利地位,但不建议你用转让费为由起诉至法院,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会对你本身有利的证据形成冲击,建议你当面咨询。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此问题涉及到对公司的控制力问题,你们是显名股东,但是实际上你们对于公司并没有任何控制力,在此等情况下,才会出现“我要求他们到法院去起诉我们。他们说他们不会去,要去我们自己去起诉。”至于救济途径的问题,可以从这个方面去考虑:目前公司是否有资产?“据我所知,目前积欠他们(就是隐名股东)的货款大概是900万左右,而这些货物目前都积压在公司的仓库里。”如果公司大概还有900万的货物积压在公司的仓库里,那么你们可以从以下途径去争取谈判的优势地位:方法一、你们先想办法控制住公司的货物,然后以公司的名义将其转移、设置质押担保或者变卖;方法二、你们母女俩以公司的股东的身份作出解散公司的决定,然后公告拍卖公司的货物。采用以上两个办法,对方很可能会妥协,不过需要留意你们可能也有一定的风险。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作为挂名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每月可以得到500元的补助,现真实出资人想把挂名的身份去掉,挂名股东不愿意,挂名股东如何处理?”,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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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挂名股东能否拒绝实际出资人收回股权的要求?
挂名股东在工商登记中具有股东资格,法律上对外具有股东身份,因此从形式层面可以拒绝实际出资人单方面要求收回股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实际出资人若能提供出资证明、转账记录、代持协议或公司经营中形成的其他证据,证明真实出资关系,法院可能依据隐名投资的相关法律原则确认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并判令挂名股东配合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本案中,双方没有签订任何书面代持协议,出资款以挂名股东名义注入银行账户,且无收款收据,实际出资人举证难度较大,这在证据上对挂名股东有利。但挂名股东拒绝配合并非毫无风险:若公司对外负债、违法经营或涉诉,挂名股东作为登记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包括承担出资不实责任、公司债务连带清偿责任,甚至因公司犯罪行为而面临刑事风险。因此,挂名股东应综合评估拒绝的利弊,不宜简单以持股身份对抗,而应在保障自身权益的前提下,通过协商或法律程序妥善解决身份变更问题。
挂名股东如何合理争取经济补偿或转让对价?
根据文章中的律师观点,挂名股东直接以转让费为由起诉法院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为其本身并未实际出资,主张转让对价难以获得支持。挂名股东争取经济补偿的合理路径应侧重于谈判和诉讼策略的运用。首先,挂名股东应当认识到自身作为登记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这是重要的谈判筹码。可以依据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权利,要求查阅公司账簿、了解公司资产状况,甚至提议召开股东会、行使表决权。其次,如果公司存有大量库存货物等资产,挂名股东可以尝试通过对公司财物实施有效控制,例如保管公章、证照、仓库钥匙等,增加实际出资人变更身份的紧迫感。再次,可以考虑提议解散公司并清算,依法处置公司资产,迫使实际出资人回到谈判桌。但实施上述措施需要慎重,避免因越权处置公司财产而损害公司或债权人利益,从而引发新的法律责任。对于每月报酬和分红的诉求,由于缺乏书面合同,口头约定的证明力较弱,法院通常难以支持持续性支付请求。因此,建议挂名股东优先通过协商,结合补偿期限、金额和自身生活需求提出合理方案,同时做好证据固定,如录音、聊天记录等,以备诉讼之需。
挂名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变更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挂名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登记中对外代表公司,其法律风险远大于普通股东,即使不参与实际经营,也可能因公司违法行为或债务问题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而言,若公司存在欠税、未清偿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等情况,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甚至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若公司涉及违法经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集资、污染环境等犯罪活动,法定代表人在无法证明自己未参与且不知情的情况下,可能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而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公司破产或解散清算时,法定代表人负有法定义务配合清算,若怠于履行导致公司账册灭失或无法清算,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当实际出资人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时,挂名人若拒绝配合,虽然可暂时保住每月报酬,但持续处于风险敞口之中。更为理性的做法是,以变更身份为条件,要求实际出资人向其书面承诺承担公司既往和存续期间的一切债务及法律责任,并在经济补偿到位后及时办理变更登记。若实际出资人拒绝承诺或补偿方案,挂名法定代表人应当警觉,可能面临公司经营恶化甚至违法的风险,此时主动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并办理股权转让,反而是更安全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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