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公司找他人挂名担任法人代表,在找人挂名担任股东,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设立公司时由他人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法律责任问题展开,结合实务解答了挂名法代的风险、与隐名股东的关系、内部协议设计、亏损承担、印章保管及公司债务责任等核心争议。文章指出,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仅在个人过错或共同侵权等情形下才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亏损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同时,挂名法代与隐名股东之间需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并规范财务制度以防范风险。本文对拟采用挂名结构的创业者及出借身份者具有重要实务参考价值。

法律桥网友sullivan77咨询:我老公和他的经理想在工作之余合伙开一家广告公司,但是这家广告公司的业务是借助于他们现在所供职公司的,并且不能让他们公司知道,因此只有我妈妈来做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由我妈妈和他经理指定的另一人A当股东,各占50%股份,A全面管理公司业务,财务由代办公司代理,我做出纳,另外签一份合作协议规定利润分配:我老公和他经理分别40%,我妈妈5%,A占15%,现在有几个问题想请教高手:
1、A全面管理公司业务,而我妈妈却是法人代表,这样是不是对我妈妈非常不利,如果在我妈妈不知情的情况下A做了违法的事情或给别人担保或签对公司不利的合同等,我妈妈该怎样做才能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协议里应该注明什么?公司章程里应该注明什么?
2、我妈妈(即法人代表兼执行董事)若长期不在公司会不会有什么影响?
3、上述合作协议应该由谁和谁签?
4、亏损分担应该按什么比例来分担?
5、公章,财务章,人名章分别由谁保管?
6、若公司出现法律问题比如破产、欠债、偷税等,该怎么保护法人代表?

法律空间解答:有限责任的例外
公司法明确规定而且法律也只是对有文件记载的法人代表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你妈妈真是在工商局注册的法人代表,也只是对公司产生的事宜承担有限责任。不过有一种情况例外:那就是当你妈妈本身的过错,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就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了。

Lyfjohn解答:LZ问题太多了,我可能只能回答部分。通常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是属于同一个法律人格的,所以对外从事商务活动不需要特别授权就可以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后果由公司承担;但其他人,比如A,比如一般公司的业务员,如果以公司名义从事活动,需要有公司的特别授权,比如加盖公章的“委托授权书”,注明他有哪些权利。
协议和章程就按你们的约定写了,没什么特别的。
亏损也是按照约定优先的原则,没有约定就按照出资比例。
公章等的保管一般公司都是由法人或财务总监保管,不放心的话,股东自由协商确定。
我还有一个问题:你老公他们原来公司就是广告公司吗?如果是这样的话,一旦被原来公司发现,会不会触犯“竟业禁止”原则?
以上是个人看法,希望大家指正。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你的问题牵涉到多方面的法律问题,包括可能会涉及到侵犯原公司的商业秘密,“间接”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这是外部的风险,而且此风险无法回避。

就内部而言,你们设立新公司牵涉到显名和隐名股东的法律关系确立,及各股东间的利益、风险分配的问题。显名和隐名股东间需要专门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法律地位,及将来承担责任享受权利的主体,一般法律对此是予以认可的;内部股东间如何分配权利及利益需要在设立公司协议书中加以明确,你们的主要问题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及内部协议书这两个文件加以解决,但在操作过程中还需对公司财务制度通过文件及实际操作进行详细的规定及规范,否则将来对待分配的总体利润有争议则很难解决,至于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当然代表,可以代表公司对外行使权利,但法定代表人如果没有亲自签字并参与的行为涉嫌违法,法定代表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归纳一下两句话,如需尽量的规避风险,需要在文件中将你们已经商定的内容通过合法的表达进行书面约定,同时明确各方责任,使之具有法律效力,在操作中需严格规范,互相制约才能尽可能的规避风险。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三楼的Lyfjohn 解答中提到的“亏损也是按照约定优先的原则,没有约定就按照出资比例。”我有不同的意见,对公司的“有限责任”的理解,应当公司的亏损由公司承担无限责任,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具体指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个责任的限度就是“出资额”,不存在再由股东按照约定或者按照比例承担亏损的问题。

另外,二楼的法律空间在他的解答中提到“不过有一种情况例外:那就是当你妈妈本身的过错,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就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了。”我对此也有不同的意见,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有过错造成公司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则此责任应当由第三人向公司追偿,因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代表公司而非他本人,简单得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其行为的后果应当由公司承担,不存在连带责任的问题。若法定代表人并非履行职务而导致第三人的损失的,则应当由第三人向该法定代表人追偿,不存在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除非公司的行为与该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构成了共同侵权,产生侵权之债,此时才可能产生连带责任的问题。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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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挂名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挂名法定代表人虽然在工商登记中对外代表公司,但并非所有情况下都需要对公司债务或违法行为承担个人责任。根据公司法的一般原则,法定代表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包括以公司名义签署合同、对外担保或从事经营活动等,只要属于职务行为且未超越法律或章程授权,相关责任由公司财产清偿,法定代表人个人不因此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然而,如果法定代表人自身存在过错,例如明知公司从事违法活动仍提供配合、签署虚假文件、挪用资金或协助抽逃出资,并由此给债权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则可能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甚至在构成共同侵权时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若公司因欠税、破产或违法经营产生行政或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可能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风险,例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或被处以罚款甚至人身处罚。因此,挂名并非绝对安全,实践中法院会结合其是否实际参与经营、是否知情签字、是否受益等因素综合判断。为降低风险,挂名者应尽量不参与任何实际决策和签字,并可与实际控制人签订内部协议,明确责任划分和追偿权利,但该协议仅对内有效,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或行政机关。最稳妥的做法是避免挂名,或要求实际控制人提供足额担保。

挂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的协议如何签订才有效?

挂名股东(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通常通过代持协议明确双方关系,该协议在合同法框架下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一般认定为有效。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明确记载以下核心内容:一是双方身份信息及持股比例,包括名义出资和实际出资情况;二是明确隐名股东为实际权益人,享有利润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股东财产权利,而挂名股东仅作为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等身份权利时需按照隐名股东的指示进行;三是约定公司经营中产生的债务、税费及法律责任由谁实际承担,以及挂名股东因代持行为遭受损失时的赔偿和追偿机制;四是约定协议解除条件和股权转让的操作方式,避免后续争议。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代持协议仅在签约双方之间产生合同效力,不能对抗公司、公司债权人或行政机关。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实践,隐名股东若要主张股东身份或直接行使股东权利,需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履行相应程序。此外,若代持协议为规避法律禁止性规定而设立,例如为规避竞业禁止、行业准入或洗钱等目的,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因此,除签订协议外,还应保留出资凭证、分红记录、实际参与管理的证据等,并建议由公司出具股东名册或出资证明书,或在章程中作相应记载,以强化内部证明效力。在操作层面,还应将协议条款与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相衔接,确保公司治理文件一致,避免因文件矛盾引发纠纷。

公司出现债务、破产或偷税问题时,挂名法定代表人如何自保?

公司出现债务危机、破产或涉税违法时,法定代表人是首要的风险承担主体之一,但并非必然承担全部责任。对于正常经营产生的合同债务,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不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除非其为债务提供个人担保或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才可能被“揭开公司面纱”而承担连带责任。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法定代表人负有配合清算义务,如提供账册、印章等,若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可能需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偷税问题,若税务机关认定公司存在故意偷逃税款行为,法定代表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能面临罚款、滞纳金等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使其仅为挂名,只要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或知情未反对,仍可能被追责。因此,挂名法定代表人若要自保,首先应确保自己不参与实际经营,不在任何财务凭证、合同、纳税申报表等文件上签字,不接收公司公章或其他证照,不领取与公司职务相关的高额薪酬以证明自己非实际控制人。其次,应与实际控制人签订书面免责协议和追偿协议,约定因公司违法行为导致挂名者遭受损失时由实际控制人全额赔偿,但该协议仅为内部效力。第三,一旦发现公司有违法迹象,应立即书面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公司拒绝办理,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通过诉讼要求变更登记。最后,建议挂名者定期查询公司信用信息、涉税记录和涉诉情况,以便尽早发现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需要强调的是,完全免除法定代表人的法定职责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难以实现,最稳妥的自保方式就是不挂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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