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是否可以进行股权投资?(2003)

文章摘要 本文以问答形式讨论个人能否股权投资,指出股权投资包括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和成为非上市公司股东。当时法律对个人投资入股规定矛盾:仅少数特定人群被限制买卖股票,但执行不足;设立私营企业时工商登记查验身份,农民、失业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辞职退职人员、离休退休人员等可以设立,公务员、法官、检察官、注册会计师、律师、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及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等仍受限制。上海有所突破但限制仍多。

问:


请问个人是否可以进行股权投资?有什么样的规定?



答:


所谓股权投资应该是指投资入股某公司吧?包括认购或者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也包括成为非上市公司的股东。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很矛盾,比如,只有很少一部分人(如公务员等)是被限制买卖股票的,但实际上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执行。除了农民、失业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辞职、退职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可以设立私营企业,其他人不可以,在工商登记时,会查验身份。上海已经在这方面有所突破,但仍有诸多限制。国家公务员以及依照(市编办认定的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和参照(党的机关、工青妇机关、市委组织部认定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机关)公务员管理的机关人员;法官;检察官;注册会计师;律师;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等仍不能投资设立公司。


杨春宝律师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个人股权投资包括哪些形式?

【概念与规则】个人股权投资通常指自然人以出资或购买股份的方式取得公司权益。其形式既包括在证券市场上认购或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也包括向非上市公司出资、受让股权而成为公司股东。法律原则上并不一般性禁止个人投资入股,但会对特定身份人员设定限制,例如限制其买卖股票或投资设立公司。理解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区分一般民事主体的投资自由与特定公职、专业身份带来的资格约束,并关注法律规则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以及登记实践中的审查要求。【事实与场景】文章指出,所谓股权投资应是指投资入股某公司,包括认购或者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也包括成为非上市公司的股东。文章同时说明,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很矛盾,只有很少一部分人如公务员等被限制买卖股票,但实际上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执行。在设立私营企业方面,工商登记时会查验身份,只有农民、失业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辞职、退职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可以设立,其他人不可以。上海已经有所突破,但仍有诸多限制。【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对普通个人而言,若不属于被限制主体,参与上市公司股票投资或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一般具有可行性,但仍应注意资金来源合法、投资协议完备以及公司登记合规。对公务员、法官、检察官、注册会计师、律师、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以及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等特定人员,则可能面临不能投资设立公司的限制,若隐名持股或委托他人代持,还可能引发股权归属争议、行政处罚风险以及公司登记受阻。实务中应事先核查自身身份是否落入限制范围,并关注当地工商登记的具体口径与政策变化,避免因主体资格问题导致投资无效或登记失败。

哪些人员不能投资设立公司?

【概念与规则】投资设立公司属于股权投资的一种典型方式,法律对特定身份人员设置禁止或限制,主要考虑公职人员廉洁性、职务独立性、专业执业独立性以及防止利益冲突。此类限制并不等于一概禁止个人持有任何股票或股权,而是针对设立公司、成为股东或参与经营等情形作出约束。判断一个人能否投资设立公司,需要结合其职业身份、所在单位性质、是否参照公务员管理以及是否属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等因素综合认定,不能仅凭一般民事权利能力得出结论。【事实与场景】文章明确列举,国家公务员以及依照市编办认定的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和参照党的机关、工青妇机关、市委组织部认定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机关管理的人员,法官,检察官,注册会计师,律师,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等仍不能投资设立公司。文章还指出,除了农民、失业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辞职、退职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可以设立私营企业,其他人不可以,在工商登记时,会查验身份。上海已经在这方面有所突破,但仍有诸多限制。【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拟投资设立公司的个人,应先对照上述身份类型进行自查,尤其是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法官、检察官、注册会计师、律师、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和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若身份受限,不宜通过隐名股东、代持协议或虚假身份登记规避,因为工商登记会查验身份,后续可能面临登记撤销、股权确认纠纷、纪律处分等风险。对于政策已有突破的地区,也应关注当地登记机关的具体执行口径,并保留身份变化、单位性质认定等材料。必要时可在投资前调整持股架构或选择不涉及设立公司的投资方式,以降低合规风险。

设立私营企业时身份限制如何把握?

【概念与规则】私营企业设立中的身份限制,是个人股权投资主体资格在市场主体登记环节的具体体现。按照文章反映的规则,并非所有自然人都可以申请设立私营企业,工商登记机关会查验申请人的身份,只有被允许的若干类人员可以办理,其他人则不在准入范围。这一规则与证券市场股票买卖的限制并不完全相同,后者主要针对少数特定人员,而前者在私营企业设立上覆盖面更广,且直接与登记审查挂钩,因此对个人投资安排影响更明显。【事实与场景】文章指出,除了农民、失业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辞职、退职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可以设立私营企业,其他人不可以,在工商登记时,会查验身份。文章还提到,我国法律对个人股权投资的规定很矛盾,例如只有很少一部分人如公务员等被限制买卖股票,但实际上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执行。上海已经在这方面有所突破,但仍有诸多限制。这些内容说明,当时私营企业设立的身份门槛与股票投资限制并存,且各地执行存在差异。【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在实务中,若个人准备设立私营企业,应先确认自己是否属于允许设立的人员类别,并向当地工商登记机关了解身份查验的具体材料和流程。对于处于限制范围的人员,不应通过借用他人身份、虚假户籍或隐瞒职业信息等方式取得登记,否则可能引发登记无效、行政处罚、民事纠纷以及实际出资人权益难以保障等问题。即使所在地区已有突破性做法,也应关注政策是否稳定、登记口径是否统一,并留存出资凭证、委托关系文件等证据。若身份限制难以绕开,可考虑通过受让存量股权、参与上市公司股票投资等不涉及设立私营企业的方式实现投资目的,但同样需评估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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