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咨询:1、国有企业破产后的财产拍卖能否参照2004年11月15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的第十六条: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购买,如无更高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竟买人。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2、我市有一家国有企业破产后,人民法院委托某拍卖公司发出公告将其财产进行拍卖。在拍卖时,拍卖主持人临时宣布另增加一条规定:同等价格,优先原承租人。竞拍只有两家,原承租人连续举牌跟价,造成另一方举牌加价到1300万元时误以为中标,而主持人落锤定音后缺宣布原承租人以1300万元同等价格优先中标。
明显拍卖不公,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达2500万元左右,能否上诉状告拍卖公司及相关职能部门,并要求法院作出拍卖无效的判决?
上海盛先磊律师解答:“同等价格、优先原承租人”的规则应事先公示,拍卖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应该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再咨询:这个是一般的国有企业破产后财产拍卖不是民事执行拍卖,能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给予原承租人优先受买权?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根据拍卖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难以认定拍卖师在拍卖前临时增加规定有违上述法律规定;最高院的上述规定是“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对于是否适用于企业破产,则看该企业破产是否为在法院执行阶段被宣告破产,一般而言,最高院的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企业破产的拍卖;再者,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故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即使拍卖师没有宣布增加该规定,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也具有优先购买权。
至于所提到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达2500万元左右的问题,则很可能涉及到整个国有资产转移程序的不合法的问题,可以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反映意见,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具体可参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再咨询:请问起诉的时限是多长?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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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拍卖中临时宣布优先规则是否合法?
拍卖规则应当在拍卖前予以明确公示,这是保障竞买人平等参与和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若拍卖师在拍卖过程中临时宣布增加“同等价格优先原承租人”等规则,且事先未在公告或拍卖文件中载明,该行为将导致竞买人无法基于已知规则进行充分竞价,构成程序瑕疵。从法律原则看,拍卖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临时增设规则会破坏竞买人对拍卖条件的合理预期,可能影响竞价结果的真实性。因此,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次拍卖或确认拍卖结果无效。实务操作中,竞买人应妥善保留拍卖公告、现场记录、音像资料等证据,及时提出异议并提起诉讼。同时需注意,即使同等条件下承租人对租赁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该权利也应在事先公示的拍卖规则中明确提示,否则拍卖机构可能承担相应程序违法责任。对于因临时规则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相关权利主体还可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要求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国企破产拍卖能否适用民事执行拍卖规定?
关于国有企业破产财产拍卖能否直接适用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相关司法解释,需要区分拍卖性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拍卖是法院在强制执行阶段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的处置,其程序规则由专门司法解释规范;而企业破产程序中的财产拍卖属于破产清算中的资产变现行为,管理人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并非法院执行行为,因此一般不直接适用专门针对民事执行拍卖的规定。但是,破产财产拍卖同样应当遵循拍卖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包括事先宣布规则、公开竞价、价高者得等。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其基础来自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利,即使不适用执行拍卖规则,只要破产企业的财产为租赁房屋且出租人出卖该房屋,承租人仍可在同等条件下主张优先购买权。破产管理人拍卖财产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并在拍卖公告或规则中明确优先购买权行使方式。若破产拍卖程序违反法定公示要求或侵害承租人合法权利,利害关系人可依法请求撤销拍卖。同时,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还需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专项规定,确保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程序合法合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拍卖不公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如何救济?
国有企业破产财产拍卖中若出现程序不公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相关权利主体可通过多种途径寻求救济。首先,可向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政府部门(如国资委或国资局)举报和反映情况,要求其对产权转让活动进行审查,并有权依法终止违规转让行为;若发现存在恶意串通、低价处置等情形,可请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其次,受损的竞买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撤销违法拍卖程序或确认拍卖结果无效。法律依据在于拍卖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违反程序正义的拍卖结果不具备法律效力。此外,若拍卖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受害方可主张撤销。实务上,应注意收集和固定证据,包括拍卖公告、拍卖规则、现场报价记录、落槌录音录像、成交确认书等,以便在诉讼中有效举证。同时要关注诉讼时效,一般民事权利保护期限为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具体案件可能因性质不同而有差异,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对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或拍卖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还可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追究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总之,救济路径多元,但需注重时效与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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