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咨询:我与人合伙开公司,A是B的老婆,他们两个人所占公司股份51%。请问他们是否能一个担当公司的董事长一个担当公司的会计或者出纳?为什么?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可以的,因为法律不禁止。其实只要他们不反对,且经过大家协商达成一致,你也可以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或者公司的会计或出纳,这些都在你们的协商。从你上面所说的,你的股份是49%,你也应该为自己争取一些权利,例如:担任公司的经理,安排自己的人员进入公司担任会计或者出纳!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夫妻二人,是否能一个担当公司的董事长,一个担当公司的会计或者出纳?为什么?”,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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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夫妻能否分别担任董事长和会计?
法律上完全允许。我国现行公司法律制度并未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的任职资格作出与配偶关系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只要夫妻二人各自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任职条件,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合法选举或聘任程序,就可以分别担任董事长和会计或出纳。具体而言,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会计或出纳则属于公司财务人员,由公司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聘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有特别约定,例如禁止近亲属同时担任特定职务,则应当遵守该约定。此外,实务中银行、税务等外部机构通常不会因为任职人员是夫妻而拒绝办理相关业务。但从公司治理角度看,夫妻同时掌握决策权和财务操作权,可能导致内部监督机制弱化,增加资金挪用或账目造假的风险。建议公司在设置岗位时,考虑引入独立财务负责人或由其他股东委派人员参与财务审核,形成相互制衡。小股东尤其应当关注财务透明度,必要时可通过章程约定重大财务事项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定期聘请第三方审计。总之,法律不禁止,但应通过制度设计防范潜在风险。
小股东如何保障自身财务知情权?
小股东即使持股比例较低,依然依法享有股东知情权,包括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以及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股东的固有权利,不因股权比例低而被剥夺。具体操作上,小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公司提供最近几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并重点审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若怀疑会计账簿存在虚假记载,可以依据法定程序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要求查阅原始凭证。实务中,为了防止大股东或夫妻共同操控财务,小股东可以在设立公司时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作出特殊安排,例如约定财务负责人由小股东提名,或者约定超过一定金额的支出须经小股东签字确认。此外,还可以要求公司按月或按季向全体股东发送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每年聘请独立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如果夫妻一方担任会计或出纳,建议小股东定期比对银行对账单与账面记录,发现异常及时提出异议。若公司拒绝配合查阅,股东可通过诉讼维权,法院通常会支持正当的知情权请求。需要提醒的是,股东查阅会计账簿须具有正当目的,且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总之,小股东应善用法定权利和章程约定,建立常态化的财务监督机制。
夫妻共同任职会带来哪些法律风险?
夫妻共同任职董事长和会计或出纳,虽然合法,但在公司治理和法律责任层面存在多重风险。首要风险是财务监督失效。董事长作为公司最高决策者,如果其配偶掌控财务操作,极易发生未经合规审批的资金调动,甚至虚构交易、转移资产,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法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如果董事长利用关联关系或指示财务人员实施侵占、挪用公司财产的行为,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其次,会计或出纳岗位缺乏独立性,可能被迫执行违法指令,导致会计凭证、账簿记载失真,进而引发税务稽查风险或民事纠纷。若被证实参与做假账,财务人员个人也可能面临行政罚款甚至刑事处罚。第三,公司对外借款或签订合同时,债权人可能以夫妻共同控制公司为由主张人格混同,要求夫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司法实践中,如果存在股东与公司财务混同、业务混同、人员混同的情形,法院可能适用公司人格否认规则。为规避这些风险,建议公司完善内部审批流程,实行财务印鉴和网银U盾分人保管,设置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并聘请外部审计定期核查。同时,夫妻二人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形成书面董事会决议和财务审批记录,避免个人意志直接凌驾于公司制度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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