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哈哈嘟求助:我公司向湖南某公司买一批货(人民币20000元), 合同约定:卖方代办托运,EMS交货,运费卖方承担,是否为货物买保险,由买方书面通知,卖方代办,费用另行支付。我公司没有书面或口头通知卖方买保险。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全部损坏,那我公司能否以卖方违约为由要求卖方赔偿全部损失(人民币20000元) ?
上海文淳光律师解答:也就是你方未要求对方买保险,那损坏,对方无责,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个人对这个问题有些不同的看法,你公司与湖南公司间形成的是一个买卖合同关系,并且如你所述是卖方代办托运,如果你们约定货物交付地点为你们公司所在地的,那么货物在途中的损坏责任由湖南公司承担。
合同责任是一个严格责任,在对方公司没有将货物交付给你们前,货物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所以不论是何种原因都视为其违约,你们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当然湖南公司事后可以向快递公司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到货物风险的转移问题。依照合同法(见第142条),除非特别约定,否则货物的风险在交付时转移。本案由于合同约定“卖方代办托运,EMS交货……”由此可见,货物的交付地点为“代办托运地”,因此,货物的风险在货物交给EMS时转移,所以,目前货物在途中损毁的风险由买方(即提问者的公司)承担,该公司不能向湖南公司追索赔偿。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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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货物受损后如何向承运人追偿?
当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且风险已转移至买方(或卖方已无责任)时,买方作为收货人,有权依据运输合同向承运人主张赔偿。追偿路径包括:首先,保留运输单据(如运单、快递面单、签收记录)、货物价值证明(如发票、合同)、损坏证据(如照片、视频、检验报告),并及时向承运人书面提出索赔要求。其次,根据法律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能证明是因不可抗力、货物自身性质或合理损耗、托运人或收货人过错造成的除外。本案中,若货物因运输不当(如装卸粗暴、保管不善)损坏,承运人需负全责。赔偿金额通常按货物实际损失计算,即货值加上运费等合理费用,但承运人常依据运单条款限制赔偿额(如未保价仅赔偿运费倍数)。因此,建议托运时对高价值货物办理保价,以获足额赔偿。若承运人拒绝或拖延,买方可在诉讼时效内(通常为三年)向法院起诉,或依据运输合同约定仲裁。实务中,需注意向承运人索赔的时效和证据保全,若承运人涉嫌违约,可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此外,若货物损坏系因包装不当(卖方责任),或买方未及时通知投保,则可能影响追偿。总之,买方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明确责任主体,并考虑保险或保价机制来分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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