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律师:
您好!我想就成立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的有关事宜向您请教,请不吝加以解答。谢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需“2个以上的合伙人”,请问是否包括2人?2人合伙成立合伙企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能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办法》中,对设立合伙企业应避讳那些名称并没有加以明确规定或说明,请问:合伙企业是否能够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如果可以,是否意味着合伙企业可以只承担有限责任呢?
在此,对您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帮助的行为表示感谢和敬意,谢谢!
PS:借问一句,公司法律师网、法律桥都是您的网站吗?
湖北省武汉市网友 金波
金先生,您好!
1、二人以上包括二人,二人即可成立合伙企业。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我国法律中尚无有限合伙的法律地位,因此不能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在公司登记管理办法中对于使用上述字样有限制。
杨春宝 律师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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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如果合伙企业名称使用了“公司”会有什么后果?
两人合伙成立普通合伙企业,双方作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谓无限责任,指合伙人不仅以出资额为限,还需以其全部个人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负责;所谓连带责任,指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一个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该合伙人清偿后再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这一责任形式是普通合伙企业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核心特征。实务中,两人合伙时应当关注以下几点:第一,在合伙协议中明确各自出资比例、利润分配方式和亏损分担比例,但需注意,协议约定不得对抗外部债权人,对外仍由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二,当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直接向任意合伙人主张债权,合伙人不能以内部约定拒绝;第三,合伙人因履行合伙企业事务产生的债务,属于合伙企业债务,合伙人应承担责任;若合伙人以个人名义从事与合伙企业无关的经营活动,则属于个人债务,由合伙人个人承担责任。第四,若一方合伙人清偿超过其应担份额,可依法向另一方追偿。因此,设立两人合伙企业前,务必充分了解无限连带责任的含义和后果,审慎评估商业风险,必要时可在专业律师协助下设计合伙协议条款,以明确权利义务,减少未来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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