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zjw4616咨询:甲公司系由自然人A现金出资30万元占60%股份和B现金出资20万元占40%股份(证据:公司验资报告等),于2001年11月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人为A)。
A的亲属A1(职务公司经理)于2003用公司资金12万购置桑车一台,用公司资金3.6万拍买私车牌照一块。该车和牌照均为A1私人名字(证据:见银行对账单);从04年起私自从公司账户提款达39万元,其中其自己签字同意。
B作为投资者(股东),05年底才了解到上述情况,感到权益受到侵害,对此B通过B1多次与A1提出异议,均未得到A1实质性答复,在此情况B强烈要求相关单位来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据此股东B:
1、要求A1立即归还占用的公司的资金32万元中的本股东所占40%部分;
2、要求A1立即归还购买私人用车占用公司资金158200元中本股东所占40%部分;
3、对2005年底银行存款(证据:银行对账单)进行冻结。待公司清算时分配。
请问B的诉讼请求以何种方式提出,需要补充哪些证据?
如果请律师,律师费用是按40%部分金额收费吗?
北京杨文战律师解答:首先,应该同A协商要求以公司名义共同处理A1,当然,以目前的情况看可能协商不成。这样的话,他可以起诉。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当然,也不排除报警操作的可能。至于律师费,因解决的不是股权争议,所以律师收费参考的标的不是股权而是争议标的,他要求的也不是返还40%而是全部。应该参考的是占用资金的数额。具体费用和操作方法请直接和要聘请的律师协商确定。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
对于本案的情况,分析如下:
1、由于B作为股东投入现金20万成立公司,他对甲公司拥有股权,而所投入的现金成为了甲公司的财产,现在由于A1(职务公司经理)挪用公司资金,直接受到损害的是甲公司(当甲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作为股东B的利益也就受到损害)因此,若要维护B的利益,可以这样操作:
(1)A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可以要求A以甲公司的名义向A1提起诉讼,要求归还所挪用的全部资金;
(2)如果A不同意以公司的名义起诉,那么B可以书面请求公司的监事会或者监事,以监事会或者监视的名义提取诉讼;
(3)如果监事会或者监事在接到书面请求之日三十天内不起诉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那么B可以自己作为公司股东的名义起诉;
(4)如果B本身是公司的监事,那么他可以直接以监事的名义提起诉讼。以上诉讼都是要求A1向甲公司偿还所挪用的全部资金而非B所占的部分。
2、需要补充的证据:公司的证明A1取款的完整的财务记录、公司财务人员的证言(以及向法院申请公司财务人员出庭作证)、审核一下那些银行对帐单能否证明购买汽车的那笔款正好是从公司那里取出来的那笔款(银行划账、进账证明)等等
3、根据上述操作,律师费、诉讼费均按照要求A1向甲公司偿还的全部资金的总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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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小股东能否只追自己四成款项?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股东向公司现金出资后,出资财产转化为公司法人财产,股东享有的是股权而非对公司具体资金的按份所有权;经理或实际控制人亲属占用公司资金,直接受侵害的是公司财产权,小股东利益属于间接受损。因此救济对象原则上应指向公司,诉讼请求应要求侵权人向公司返还全部占用资金,而不是把公司债权切割成股东个人份额。只有在履行公司内部救济前置程序后,符合条件的小股东才能以自己名义为公司利益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利益仍归公司。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甲公司由A出资30万元持股60%并任法定代表人,B出资20万元持股40%;A的亲属A1任公司经理,2003年用公司资金12万元购置桑塔纳、用3.6万元拍买私车牌照,车辆和牌照均登记在A1个人名下,另自2004年起私自从公司账户提款达39万元且由其自己签字同意。B在2005年底知情后通过B1多次提出异议未获实质答复,于是提出按40%返还占用资金和购车款。两位律师均纠正该思路:B要求的不是返还40%,而是A1向甲公司偿还全部资金。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起诉状不要把请求写成【归还本股东所占40%部分】,否则容易被认定请求主体、利益归属或诉讼逻辑存在缺陷。应先固定B的股东身份、出资证明和持股比例,再书面推动A以公司名义起诉;A与A1存在亲属关系且A控制公司,协商不成概率较高,应同步准备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起诉的材料。若监事渠道在三十日内不起诉,或存在资金继续转移、证据灭失等紧急情形,再由B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另可评估是否涉嫌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并考虑报警,但刑事报案不能替代向公司返还财产的民事请求。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前要履行哪些程序?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股东代表诉讼的核心是股东代位公司行使诉权,因此法律设置前置程序,目的是尊重公司自治并防止股东随意干预公司经营。通常顺序为:先请求有权代表公司的机关提起诉讼;法定代表人拒绝或不能公正处理时,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起诉;监事在合理期限内不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时,股东才可以自己名义起诉。若该股东本身兼任监事,则可直接以监事身份提起诉讼。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案中A既是持股60%的大股东,又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而侵权人A1是A的亲属并任经理,B期待A主动以公司名义追偿存在明显障碍。律师给出的路径是先同A协商,要求以公司名义共同处理A1;协商不成,B可起诉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也不排除报警。更细化的操作是:B要求A以甲公司名义起诉A1归还全部挪用资金;A不同意时,B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起诉;监事会或监事接到书面请求后三十日内不起诉,或存在紧急损害风险,B再以股东名义起诉;若B本身是监事,则可直接以监事名义起诉。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前置程序必须留痕,建议使用可证明送达的书面函件,载明A1职务、占用金额、资金去向、证据线索和请求起诉期限,并保存快递回执、签收记录、邮件或微信送达记录。三十日不起诉要形成时间证据;主张情况紧急时,应说明账户仍在被控制、款项可能继续转出、车辆牌照登记在个人名下等事实。起诉时将甲公司列为相关当事人,被告为A1,请求利益归属甲公司。B还要求冻结2005年底银行存款并待清算分配,实务上应转化为财产保全申请,需提供明确账户线索、紧急性和担保;不能仅以将来清算为由长期冻结经营账户,否则可能因保全范围过大或必要性不足被调整。
本案应补哪些证据,律师费按什么标的算?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此类案件要证明的是公司资金流出、行为人控制或审批、款项被用于私人用途且未归还这一完整链条。仅有股东身份和持股比例,只能证明B有提起代表诉讼的资格,不能直接证明A1侵权;仅有银行对账单,也可能无法排除款项用于公司经营、借款已归还或登记名义与实际用途不一致的抗辩。财产保全还需另行证明请求金额、财产线索和保全必要性。律师费、诉讼费通常按诉讼请求指向的争议财产金额计算,而不是按股东持股比例对应的金额计算。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现有证据包括验资报告,可证明A现金出资30万元占60%、B现金出资20万元占40%;银行对账单可指向2003年12万元购车款、3.6万元私车牌照款,且车辆和牌照登记为A1私人名字;咨询事实还称A1自2004年起私自提款达39万元并由其自己签字同意。需要注意口径差异:B的请求写占用资金32万元,而事实描述为提款达39万元;购车与牌照按12万元加3.6万元为15.6万元,B又主张158200元,差额来源必须核对。律师明确要求补充证明A1取款的完整财务记录、公司财务人员证言并申请其出庭作证,还要审核银行对账单能否证明购车那笔款正好是从公司账户取出,包括银行划账、进账证明。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应调取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取款凭条、支票存根、网银操作记录、银行流水、车辆购置发票、登记证书、牌照拍卖成交凭证、保险和税费缴纳记录,并核对付款时间、金额、收款方与车辆登记是否同一链条。对B1交涉过程、A1无实质答复的情况,保存函件、录音、聊天记录和在场人证言,用于证明前置程序及紧急性。银行流水由银行持有时,可在起诉后申请调查取证或律师调查令。费用方面,律师明确提示本案不是股权争议,收费参考标的不是B的40%股权,而是要求A1向甲公司偿还的全部资金总额;诉讼费、保全费也通常按该总额及保全金额计算。签约时应写明计费方式、阶段范围、是否含保全担保费、执行阶段费用和风险代理比例,避免误以为只按四成金额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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