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如何联营?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民营企业与停产国有企业联营的合法性及风险展开,核心指出:以国有资产投资须履行法定程序,并对非货币出资进行评估;只要手续完备,民企与国企联营合法有效。双方约定民企出资资金、技术和管理,国企以厂房设备作价入股,持股比例70%和30%符合法律原则。文章特别强调,国企投入的厂房设备须办理过户转移至联营企业名下,此后该等资产属于联营企业财产,不再属于国企,因此未来经营亏损时,国企不能以此前投入的资产直接承担连带责任,联营企业应以自身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实务价值在于帮助民企理解联营中的资产权属变更与风险隔离要点。

杨律师,您好!

我们是一家民营公司,现在有一家国营停产企业欲与我公司联合经营。我方出资金和技术、管理,对方以现有的厂房设备作为投资。我们双方商定我方占70%的股份,对方占30%的股份。首先,我们想问您,这样合作合法吗?其次,我们担心一旦出现经营亏损,对方做为投资的厂房设备都是国有资产能够承担亏损吗?

答:

以国有资产进行投资须经过一定程序,并须对双方现金以外出资进行评估,只要办妥一切手续,联营就是合法的。既然将厂房设备作为投资,就一定要办理过户和转移手续,将来即使亏损,国企也不能干预,因为这些厂房设备已经属于联营企业,不再属于国有企业了。

杨春宝律师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如何联营?”,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民企与国企这样联营合法吗?

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联营具有法律依据,属于企业间合作经营的常见形式。合法性的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国有企业以厂房设备等实物资产出资,属于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必须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和外部审批程序,例如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同时,对非货币出资必须依法进行评估作价,以确定国有资产的价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双方签署联营协议,明确出资比例、利润分配、风险承担等事项后,联营关系即告成立。您公司以资金、技术和管理出资,国企以厂房设备出资,持股70%和30%,只要评估公允、程序合规,这种联营完全合法。但需注意,技术和管理出资需进行价值评估并转化为股权,且出资后各项财产应实际交付和转移,否则可能影响股东资格或引发出资不实的争议。

国企投入的厂房设备能承担亏损吗?

厂房设备作为国企的投资,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并转移至联营企业名下后,即成为联营企业的法人财产。依据企业法人独立责任原则,联营企业以自身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务,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因此,一旦出现经营亏损,债权人只能向联营企业主张权利,该等厂房设备作为联营企业财产将被用于清偿企业债务。此时,不能要求国企再以其其他国有资产来承担联营企业的亏损,因为国企已履行完出资义务,其责任以出资额为限。但需特别关注两个风险:一是如果国企出资的厂房设备未实际过户,仍登记在国企名下,则未完成出资,国企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联营企业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且该资产可能被用于清偿国企自身债务,给联营带来不确定性;二是若评估价值不实,虚增出资,则国企需要补足差额。因此,务必在联营协议中明确资产过户期限,并及时办理登记,以真正实现风险隔离。

联营协议中应如何防范国有资产程序瑕疵?

防范国有资产程序瑕疵是民企与国企联营的核心风险控制点。首先,签约前应核实国企是否已获得其上级主管单位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批准,未经批准的国有资产投资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其次,必须委托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厂房设备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需经国资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该结果将作为确定出资额和股比的依据,避免因评估不公允引发后续纠纷。再次,联营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国资出资资产的交割程序,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时间节点,并设定违约责任,若国企拖延办理,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外,建议在协议中设置陈述与保证条款,要求国企承诺其出资资产权属清晰、无抵押查封等权利瑕疵,且已履行全部内部决策和外部审批程序。最后,联营企业设立后应将相关审批文件、评估报告、产权转移凭证等归档备查,以应对未来可能的审计或监管检查。通过上述措施,可大幅降低因程序瑕疵导致联营协议部分或整体无效的法律风险,保障民企的投资安全。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meetlawyer.com/。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