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liu_henry咨询:有一事请教各位,有四个朋友合伙开了一个药品批发公司,他们筹备了半年多,也投资了不少资金,由于资金不足,就要求我加股,投资资金跟他们一样多,大家口头说了以后一样分红,现在开业有四个月了,每个月都有利润,现在我想辙股,他们就把前期投资的所有资金及公司的所有资产做了报表统计,还是负的十几万,他们要求我负担这里的五分之一,这样合理吗?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你是公司的股东,则应当承担公司经营亏损的风险。(提问中未介绍到你是否登记成为公司的股东,但基本可以认定你对公司存在投资关系,是作为股东之一),至于你承担风险的限额,根据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公司的债务由公司承担,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以其出资额为限,也就是说如果目前公司负债,那么股东的投资风险就是全部投资的回报为零,公司的债务不能分摊到股东个人头上,因此其他股东认为你应当承担公司债务的五分之一没有根据。
现在你提出“撤股”,对此,可以分析如下:首先,公司法规定股东不能要求公司回购股权退还出资,因此,如果的“撤股”理解为向公司退还股权并要求退还当时的投资则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另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实现“撤股”,因此如果将你的“撤股”理解为要求其他股东受让你的股权并支付股权转让金(按照你的意思应该是当时的投资额),那么就存在需要认定你目前的股权的价值的问题,因为目前公司为负资产(其他股东提供的统计报表的真实性有待求证),而股权价值通常来讲根据公司的净资产来进行评估确定,因此基本可以认定你的股权价值为零,所以只要其他股东不同意,那么你难以要求他们支付相当于你当时的投资额的转让股权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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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负资产时,股东如何实现退出?
根据公司法确立的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公司债务应当由公司自身资产承担,股东个人不需要对公司债务负责。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如果公司经营亏损导致负债,股东的损失最多是其全部出资额,债权人无权要求股东用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实务中,常见误区是其他股东或债权人要求撤股股东分摊公司亏损,但这缺乏法律依据。例如在合伙经营中,普通合伙人需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公司股东不同,其责任是有限的。因此,即使公司账面显示负资产,撤股股东也不应被要求直接承担债务份额。但需注意,若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等情形,则可能被法院揭开公司面纱,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股东在撤股过程中应当核实公司真实财务状况,避免其他股东以虚假报表掩盖亏损,从而影响股权转让对价的确定。风险提示:若股东口头承诺承担债务,可能构成债务加入,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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