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dawei咨询:我现在想和别人成立一个公司,我没有资金,只投入技术,对方只出资金,我想知道我的技术应该占多少比例?对方是不懂一点技术的。(我的技术包括料的来源,生产员工及销售人员的培训,日常生产的管理,产品质量确认的培训,销售的部分渠道)
起初他和我说的是两人合作,但是最近他提出他自己出所有的资金有困难,就将他的姐姐也拉上了(目前他和他姐姐在生意上属于合作关系),他姐姐和他一样是不懂技术的,要是这样的话,我的技术应该占多少比例才算公平?
目前投资人的想法是:先建立工厂运营一段时间后再正式注册,在注册前签定相关利益、权力、责任方面的协议,若在注册前发生分歧,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注册后该协议时候还有法律效力?因为我没有投入资金,要是他们注册时不对我进行应该的股权转让,我应该怎么保护我的权益?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技术出资一般是指技术设备,而你的技术,根据我的理解应该指“技能”,属于广义上的“劳务”,由于公司法不支持劳务出资,另一方面,也公司法也不支持用销售渠道作为出资,故此,你的想法不能实现。
2、至于如何实现你的目的,则有一个变通的做法,首先,先商量好你们各自所占的股权比例,股权比例是可以由各方商定的,然后先让该二人投资设立一家公司,在通过股权转让的方法转到你名下。例如由他们各出资5万元成立公司,然后各自转让15的股份给你,让你占公司30%的股份,而他们二人各占公司35%的股份,股权转让的对价可以定为1块钱。
3、“先建立工厂运营一段时间后再正式注册”行不通;“若在注册前发生分歧,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有效;“注册后该协议时候还有法律效力?”有效;“我应该怎么保护我的权益?”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追究违约责任。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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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个人技能或销售渠道能否直接作为技术出资?
根据现行公司法律实践,能够作为出资的“技术”通常是指技术设备、专利、专有技术、软件著作权等可以评估作价并依法转让的财产权。而个人所拥有的职业技能、管理经验、生产工艺知识、人员培训能力、销售渠道资源等,在性质上属于“劳务”或“服务能力”,并不属于法律允许的直接出资形式。原因在于,公司资本制度要求出资必须具有确定的价值且能够实际交付,而劳务、技能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不确定性,无法像财产权那样转让给公司,也无法用于清偿公司债务,因此不能直接作为注册资本的一部分。此外,销售渠道通常属于商业机会或客户关系,难以客观量化评估,同样不能被认定为合法出资。实务中,若技术方希望以自身技能换取股权,不能直接登记为股东出资,而应当采取变通方案,例如:由资金方先行出资注册公司,再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将部分股权低价转让给技术方;或者由技术方以现金小额出资(如货币)取得股东资格,同时通过股东协议约定技术方负担的特定职责和对应的股权比例。需要注意的是,即使采用变通方式,也应当确保股权转让程序合法合规,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后续因出资形式瑕疵引发股权纠纷。技术方在合作前应充分了解法律限制,切勿简单认为“有技术就可以直接占股”,否则可能面临股权无法落实的风险。
先运营后注册公司,注册前签的协议有效吗?
先运营后注册公司在实践中常见,但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根据公司登记管理的基本规则,公司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才取得法人资格,设立前的运营活动通常被视为发起人之间的合伙行为或筹备行为。若在正式注册前各方签署了关于利益分配、权力行使、责任承担的协议,该协议在发起人之间具有合同约束力,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即使公司尚未成立,协议本身是有效的。注册后,该协议是否继续有效,需分情况看:若协议内容与公司章程一致,或公司章程未作出相反规定,协议效力可以延续;若协议内容与公司章程冲突,则对外以公司章程为准,但在股东内部,只要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协议仍可约束签约各方。然而必须指出,“先建立工厂运营一段时间后再正式注册”的模式存在明显缺陷——公司未成立,资产归属不清晰,对外交易的主体不明,一旦发生债务或纠纷,各方可能需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技术方在没有公司主体的情况下投入劳动和资源,若后续注册时资金方不配合办理股权转让,技术方将陷入被动。因此,律师明确建议不要采用先运营后注册的方式。如果确需先期合作,应当签署书面的合伙协议或筹备协议,明确运营期间的费用承担、盈亏分配、资产归属及后续公司注册的股权安排,并特别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同时,建议尽早完成公司注册,避免长期处于法律地位不明的状态。注册前签署的协议,只要合法有效,注册后依然可以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但实务中法院可能结合公司登记文件和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为最大程度降低风险,技术方应在运营开始前就协议条款进行充分协商,并保留好相关证据。
技术方如何防止资金方注册公司后不给股权?
技术方因未实际投入货币资金,在合作中常处于弱势地位,尤其当对方掌握公司注册控制权时,可能出现注册后不兑现股权承诺的风险。为有效保障自身权益,技术方应当从以下几个层面提前布局:第一,签署详尽的书面协议。在开始合作前,与资金方签订股东合作协议或出资合作协议,明确约定技术方占有的股权比例、股权取得方式、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股权转让的具体时间节点,以及逾期不办理的违约责任。协议条款应具体、可执行,避免使用“尽力办理”等模糊表述。第二,采用代为持股或先设立后转让的变通方案。根据律师建议,可由资金方先出资设立公司,然后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将约定比例的股权低价转让给技术方,股权转让对价可以象征性设定为1元或按注册资本原值计算。技术方应要求将股权转让协议与合作协议同时签署,并约定在工商登记完成后技术方才正式履行技术指导义务,形成履约先后制约。第三,办理股权质押或所有权保留。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技术方可要求资金方在股权交割前,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质押给技术方作为担保,一旦对方违约,技术方可行使质权。第四,保留实际参与运营的证据。技术方在运营期间的培训记录、管理文件、客户资源开发记录等,均应系统留存,以证明其实际贡献,防止对方否认技术价值。第五,约定高额违约金。合同中明确若资金方未按期或未按约定比例完成股权转让,应支付相当于公司注册资本一定比例的违约金,或约定股权转让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增加对方违约成本。第六,及时行使股东权利。若股权已经登记,技术方应尽快要求查阅公司账簿、参加股东会,通过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固化股东地位。若对方拒绝履行,技术方可通过诉讼要求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或赔偿损失。总之,技术方不能仅依赖口头承诺,必须以书面协议和风险控制措施为核心,必要时可寻求专业律师协助起草和审查相关文件,以最大限度防范股权落空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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