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意见不合如何终止企业?(2003)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两股东合资企业因经营亏损且意见不合而面临终止困境的法律问题,提供了实务解决方案。核心要点在于:当股东持股比例达到80%时,可依据公司章程通过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并依法进行清算和剩余财产分配。同时,文章也建议优先与对方协商,或由另一方受让大部分股权,仅保留象征性持股以维持企业存续。该问答反映了早期公司治理中解决股东僵局的思路,对当前处理类似股权纠纷仍具参考价值,强调程序合法与协商优先的原则。

问:

杨春宝律师,你好:

我在2000年与一位股东合伙设立了一家私营企业,我与他的出资比例各为80%与20%,营业至今,一直属于亏损状态,且双方之意见经常无法达成一致。我经考虑再三,现欲将公司关闭,但他持否定意见。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应当采取什么办法尽快终止以上合伙企业,以避免更多的亏损。

盼复!谢谢!

答:

由于您持有公司80%的股份,您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决议决定解散公司,依法清算,分配公司剩余财产。当然您应当先与他协商,毕竟只有你们两个股东,如果他坚持营业下去,也可以要求他受让你大部分股份,你只象征性地保留一些股份以维持公司的继续存在。

杨春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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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大股东能否单方决定解散公司?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解散公司属于重大事项,通常需要由股东会作出决议,且该决议一般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文案例中,大股东持股80%,符合法定的表决权比例要求,因此理论上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并作出解散决议的方式来终止公司。但需注意,程序上必须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通知、召集、表决等程序,确保决议合法有效。若未召开股东会或决议程序存在瑕疵,解散决议可能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实务操作中,建议大股东首先尝试与另一名股东进行协商,因公司仅有两名股东,若对方反对解散,即便强行通过决议,后续清算过程也可能因配合不畅而拖延。此外,若公司章程对解散条件有特别约定(例如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则需按章程执行。风险提示:若大股东未经合法决议擅自停止经营或处置财产,可能引发损害公司利益或股东权益的诉讼。因此,正确的做法是依法召集股东会,形成书面决议,并妥善保管相关会议记录和签字文件。若对方拒不配合清算,可通过司法途径申请指定清算组,但耗时较长。总体而言,持股比例优势赋予大股东决定解散的法律基础,但必须严格遵循程序正义,并预留合理时间处理清算事务。

股东意见不合时有哪些替代方案?

当股东间意见不合导致公司经营困难时,除了解散公司外,还存在多种替代方案。本文推荐了一种常见做法:由坚持继续经营的一方股东受让另一方的大部分股权,使退出方仅保留少量象征性股份,从而既满足退出方减少损失的需求,又维持公司存续。这一方案的核心在于股权转让定价,通常需要双方协商或通过评估确定公允价值。若双方无法就价格达成一致,可考虑引入第三方调解或评估机构进行估值。此外,其他替代方案还包括:第一,修改公司章程,明确股东会表决机制或引入一票否决权,减少未来决策冲突,但此方式无法解决当前的僵局;第二,进行业务分立或资产分割,将公司部分业务或资产转让给不继续经营的股东,但此操作需符合公司法和税法的相关规定,实务中较为复杂;第三,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之诉,但根据公司法原则,司法解散的前提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本案中,公司持续亏损且股东意见经常不一致,但尚未达到必须司法解散的程度,法院通常倾向于调解或要求股东先自行协商。风险提示:无论是股权转让还是公司分立,都应注意履行股东会决议程序,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否则可能影响对外效力。另外,退出方在转让股权后,若仍保留少量股份,需明确其知情权、分红权等权利边界,避免后续争议。综上,优先协商股权转让是效率较高且成本较低的解决方案。

公司解散后如何依法进行清算?

公司解散后,必须依法进行清算,以了结公司债务、分配剩余财产并办理注销登记。清算程序的启动以股东会决议解散或司法解散等合法事由为前提。在股东会作出解散决议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公司应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或者由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包括: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等。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应当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债权人需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可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对于公司财产,应优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再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最后如有剩余财产,可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在本案中,由于股东仅两名且持股比例明确,剩余财产分配相对清晰。实务操作指引:清算组应妥善保管财务账册和印章,防止资产流失;若发现公司资不抵债,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转入破产清算程序。风险提示:清算组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或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清算组成员需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结束后,需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至此,公司的法人资格才正式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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