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成立公司的双方必须是个人,不可以是公司?(2006)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出资人主体资格问题,明确解答了自然人能否与公司共同作为股东设立公司。根据公司法实务,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律并不要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双方必须均为个人。文章纠正了实践中“只能以个人身份证出资”的错误认知,指出公司作为法人股东时,需提供营业执照及股东会决议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对拟与公司合作设立新公司的个人投资者具有直接实务指导价值,有助于消除注册环节的误解,确保公司设立合法合规推进。

法律桥网友Whiteplane咨询:现在筹备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为两方:我个人及某公司。请问,在设立之初,是否可以我个人与另一家公司共同成立一个新的有限责任公司?因为注册据说只能提供个人身份证(也就是双方必须是个人),不可以为一个公司,这种情况如何解决?

上海孙建章律师解答:自然人和法人可以成立公司。不存在你的说法。

Whiteplane咨询:也就是说,法人只需要提供他的个人身份证就可以了,对么?

广州甘律师解答:对方需提供公司营业证照、股东会决议。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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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自然人和公司能共同设立有限公司吗?

可以。根据我国公司法律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律并不要求所有股东必须为个人。因此,个人投资者与一家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资格上是完全合法的。实务中,有些工商注册代办机构或经办人员可能对规则理解不全面,误以为股东只能是个人,这种认识不符合法律规定。若遇到此类情况,申请人可以向注册登记机关说明股东包括法人的法律依据,或者根据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如实提交材料。需要注意的是,公司作为股东时,其对外投资行为通常需要经过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例如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同意出资设立新公司的决议,该决议将作为设立登记时的必备文件之一。个人股东则一般提交身份证明即可。此外,设立过程中应确保出资真实、到位,并按照法定程序签署公司章程、办理登记。如果注册机关工作人员仍以错误理由拒绝受理,可以依法提出异议或寻求法律专业人士协助,以维护合法设立公司的权利。

公司作为股东设立新公司需提供哪些材料?

公司作为法人股东参与设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时,需要提供的核心材料包括: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公司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内容一般为同意对外投资设立新公司及委派代表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公司章程复印件等。提供这些材料的目的是证明该法人主体依法存续、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且其对外投资行为已经经过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审议批准,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实践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常要求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会决议应当载明会议日期、参会人员、表决情况以及具体投资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若公司股东为国有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注意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管理或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此外,若新公司设立涉及前置审批行业,还须取得相应许可。材料准备不齐全或决议内容不规范,可能导致设立登记被退回或延误。建议在正式提交前咨询当地登记机关或委托专业律师审核文件,确保材料符合要求。

设立公司时股东只有个人身份证够吗?

不全面。如果拟设立的有限公司股东全部为自然人,那么各股东提供个人身份证件通常即可满足身份核验要求,但还需要配合签署公司章程、认缴出资承诺书等文件。如果股东中包含公司等法人实体,仅提供法人代表个人身份证绝对不够,因为法人股东的主体资格并非通过个人身份证来证明,而必须提供其营业执照、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法律文件。行政登记机关需要确认法人股东是合法存续的企业,并核实其投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与内部决策程序的有效性。实务中,有些代办机构出于简化流程考虑,错误地要求或者误导当事人认为所有股东都必须提供个人身份证,这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会给后续登记埋下隐患。正确做法是区分股东类型准备材料: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核对原件;法人股东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同意出资的股东会决议等。若法人股东是外资企业,还可能需要公证认证文件。总之,股东身份证明材料必须与股东的实际法律形态相匹配,不能以任何个人证件替代法人资格证明。遇到登记机关或代办人员提出与法律规定不符的要求时,应当坚持依法办理,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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