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了,其所享有的对外债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了吗?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这一实务争议展开。有观点认为企业宣告破产后其原有债权不再适用诉讼时效,并援引相关司法解释作为依据。律师澄清该司法解释实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与已丧失时效的情形无关。诉讼时效制度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债务人享有的时效利益属于法定权利,非经法定事由不得剥夺。因此,破产企业在被宣告破产前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因进入破产程序而重新获得法律保护,相关清偿请求若遇债务人以时效抗辩,法院应依法审查。文章对破产程序中的债权清理具有重要实务指导价值。

法律桥网友Jcfy咨询:请教各位高手:破产企业在被宣告破产前,其原来所享有的债权,有诉讼时效吗?具体案情是:
1996年,个体户A向某国有企业B赊购洗衣粉一车,价值2万元。此后,B企业从未以任何方式向A催要过。2004年,B企业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按清算组提供的帐目,要求A清偿拖欠的货款。A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认为,企业宣告破产,以前该企业享有的所有债权就没有时效之说了,这样做,是出于保护破产企业权利的考虑。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司法解释第七十四条来说明。我与法院对该条的理解不一致,认为既使是破产企业、破产程序,也应当遵守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则。不能因为破产的,就什么都有理了。
据我了解,这种情况还不是发生在一地的一家法院,我见过至少两家法院对十多起破产案持这种观点。请各位高手发表一下意见,谢谢!

上海杨春宝律师解答:74条是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与已经丧失时效没有关系。

Jcfy咨询:听杨律师这么说,那还是有时效之说啊。

法律桥网友苏慕村解答:诉讼时效之利益,乃法律为了惩治那些睡在权利上的人,是债务人享有的法定利益,非经法定事由,不得剥夺之,故法院的说法是无理的,没有法律依据的。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企业破产了,其所享有的对外债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了吗?”,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同样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制度的核心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交易安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已经享有的债权,如果自权利受到侵害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法定期间,且没有发生时效中断、中止等法定事由,则该债权可能已丧失胜诉权。债务人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不能以企业破产为由直接认定债权不受时效限制。实务中,破产清算组或管理人应当对破产企业的债权进行严格审查,区分债权是否仍在时效期间内,对于已过时效且无中断、中止事由的债权,应当评估其清收可能性。如果管理人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依法提出时效抗辩的,法院通常不会支持管理人的清偿请求。因此,破产程序并不能使已丧失时效的债权恢复法律保护,管理人应谨慎处理,避免浪费司法资源和增加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法院引用司法解释认定破产债权无时效限制是否正确?

该观点不正确。在司法实践中,确有法院引用有关破产案件的司法解释来支持破产企业债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主张,但这种理解存在偏差。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仅适用于破产程序中债权诉讼时效尚未届满的情形,而非针对已经丧失时效的债权。具体而言,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申报债权或管理人催收债务等行为可能构成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使时效重新计算,但这不等于原有债权原本就不受时效约束。如果债权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且未发生有效的时效中断或中止,则债权人的请求权已丧失法律强制力,债务人取得时效抗辩权。法院以保护破产企业利益为由剥夺债务人的时效抗辩权,缺乏法律依据。诉讼时效利益是债务人的法定权利,非因法律规定的事由不得被剥夺。因此,法院的上述做法混淆了时效中断与时效届满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当事人对此有权提出上诉或申请再审,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破产程序中的债权清收应如何认定诉讼时效?

破产程序中的债权清收应当严格遵循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管理人或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财产后,应当对破产企业的每笔对外债权逐项核查,重点审查债权的形成时间、履行期限、催收记录、债务人还款承诺、对账确认等与时效中断相关的证据。对于诉讼时效尚未届满的债权,管理人可以通过书面催收、协商要求债务人履行、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方式中断时效,确保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有效保护。对于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管理人应当评估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法定情形。例如,债务人在时效届满后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表示或实际履行部分债务,可能构成对时效利益的放弃,此时债务人不得再以时效届满为由抗辩。管理人清收债权时应书面通知债务人并保留送达凭证,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债权无法确认。同时,管理人应当意识到破产程序本身并不当然产生时效中断的效力,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时效中断情形需要结合行为性质判断。对于已过时效的债权,如果债务人明确提出时效抗辩,管理人应当依法撤回清偿请求,或可考虑通过协商方式促使债务人自愿履行。实务中还需注意,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对债权申报的异议或确认行为是否构成对时效利益的放弃,应结合具体意思表示判断。总之,破产债权清收必须以时效审查为前提,准确把握法律规则,方能有效保护破产财产权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meetlawyer.com/。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