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Xibao咨询:请问已经停产四年的集体企业可以申请破产吗?可以的话都需要什么手续?需要履行哪些法律程序?需要支出的费用是多少?破产前已经提起诉讼但未执行回来的债权会如何处理?企业负责人因为个人债务问题被起诉,其债权人有权要求用企业的房产偿还其债务吗?另外还想问一个问题,已经起诉一年的而且公告也已经发了,但是债务总是执行不回来,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
上海李天天律师解答: 要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只这一个办法。别的问题你前提条件不清,不好随便回答你,很抱歉呀。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根据我国有关破产法律的规定,国有企业适用破产法(试行),而非国有企业(包括集体企业)的破产则使用民事诉讼法的企业破产还债程序。因此,从程序上,集体企业做出了申请破产清算的决议后,可以企业的名义向所在地的法院提出破产的申请,法院接到申请后会决定受否受理,若受理后认为符合破产条件的,则裁定企业破产并成立清算组,发布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前来申报债权,具体流程由清算组负责处理。
有关费用的问题,由于破产案件跟一般的诉讼案不一样,法院在决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时候,会根据案件所涉及的情况决定收取费用的数额,该笔费用包括以下支出:中介机构的聘请费用、审计费、留守人员的工资、清算组的日常开支。就广州法院所受理的破产案件而言,收费从几万到十万都有。
有关诉讼问题,企业负责人个人的案件只能用该个人的财产来偿还,如果该企业已经进入了破产程序,那么该个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只能等到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后,该企业负责人在该企业中所分配所得的财产用以偿还其个人债务。而不能直接执行其在企业中的财产。
至于该企业为原告的诉讼案件,若执行不回来,则当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清算组负责继续追偿,若最终还是执行不回来,则根据法院的执行终止裁定书,对该笔债权予以核销。若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也可以将该笔债权里列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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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集体企业申请破产清算需要什么条件与程序?
集体企业作为非国有企业,只要具备法人资格,并且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破产原因,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根据现行企业破产法律制度,集体企业破产不再适用已废止的试行法律,而是统一适用破产法。程序上,首先需要由企业权力机构(如职工代表大会、主管部门或投资人)作出申请破产清算的决议,然后以企业名义向企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同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安置预案等材料。法院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清算组)接管企业。管理人负责清理企业财产、制作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诉讼,并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同时发布公告。债权人应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之后由管理人编制债权表,召开债权人会议审议破产财产变价与分配方案,最终经法院裁定后实施分配。整个程序耗时较长,企业需配合管理人工作,妥善处理职工安置等善后事宜。若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破产条件,会裁定不予受理,企业可依法提起上诉。
破产清算的案件受理费如何确定?
破产案件的受理费与普通诉讼案件不同,并非按诉讼标的额的一定比例简单计算,而是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根据破产相关法律规定,破产案件受理费在性质上属于诉讼费用中的案件受理费,但具体的收费标准较为灵活。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会综合考虑破产企业的财产总额、债务规模、案件复杂程度、破产程序所需实际支出等因素,确定一个合理的费用数额。该费用通常涵盖以下支出:第一,管理人或清算组聘请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费用;第二,对企业财产进行审计、评估所发生的审计费、评估费;第三,留守人员(如财务、安保等必要人员)在破产程序期间的工资报酬;第四,清算组开展日常管理工作所需的办公费、公告费、差旅费等开支。实践中,不同地区法院的收费标准差异较大,例如广州市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收费少则几万元,多则十余万元,具体金额需要在立案时与法院沟通确认。此外,如果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法院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终结破产程序。企业在申请破产前,应做好费用预算,并准备好相关资金以垫付前期费用,避免因费用不足影响程序推进。
企业负责人个人债务能否用企业财产偿还?企业未执行债权如何处理?
企业负责人个人债务与企业的债务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企业财产属于企业法人所有,并不等同于企业负责人的个人财产。因此,企业负责人的个人债权人无权直接要求以企业房产等企业财产来清偿个人债务。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前,个人债权人只能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法院执行企业负责人的个人财产;如果企业负责人持有企业股权,那么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冻结其股权,待企业破产清算分配后,用其分得的剩余财产(如股权清算价值)来清偿个人债务。但绝不能直接查封、执行企业名下的厂房、设备等财产,否则构成对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侵害,企业或管理人有权提出异议。对于企业作为原告且已经起诉但执行不回来的债权,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该债权属于破产财产的一部分,由管理人(清算组)接管并负责继续追索。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申请恢复执行、提起代位权诉讼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如果经过努力仍无法执行到位,法院会出具执行终止裁定书,管理人可依据该裁定对该笔债权进行核销。此外,若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也可以将该笔不能收回的债权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按照债权比例分配给各债权人,或将其作价转让给有兴趣的第三方。总之,未执行债权的处理需要遵循破产程序,由管理人统一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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